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及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课件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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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 阶段性 减免 社保 政策 实施 期限 税收 优惠政策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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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及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2020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目录123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四大新变化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01背景-已实施的阶段行性减免政策 2-6月以来,我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采取了“免、减、缓、延”等一系列举措,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背景-延期政策出台l 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l 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
2、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l 7月3日,广东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政策内容缴费基数下限不变个人自愿暂缓缴费调整延缴、缓缴期限延长实施期限0102030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01、延长实施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即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保持不变)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3、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01、延长实施期限政策类型适用对象原实施期限 (费款所属期)延期后实施期限 (费款所属期)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不享受减免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01、延长实施期限(续)享受减免方式及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
4、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01、延长实施期限(续)减半征收类单位5月和6月社保费 已缴费:无需结算 已申报未缴费:无需作废 未申报:补申报 6月30日到期,补缴减免执行期的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减免的,按照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01、延长实施期限(续)2020年3月新开工的某工程
5、项目施工单位为大型企业,计划施工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建筑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为1千万,2020年3月申报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应缴费款是多少?按照新政可以退还多少费款?已缴费款 已缴:10000.81-(610.5)/365=0.73万应退费款 新政应缴:10000.81-(1220.5)/365=0.67万 应退=已缴-新政应缴=0.73-0.67=0.06万退费: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退回,无需缴费人申请实施期限肇庆:2-4月政策结束 从5月1日起恢复到2020年1月的缴费费率,即 单位部分6.3%(含生育保险费率0.8%)个人部分2%01、延长实施
6、期限(续)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02、调整延缴、缓缴期限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粤税发202047号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
7、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粤人社发2020122号 可按照粤府202012号文和粤人社函202024号文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02、调整延缴、缓缴期限(续)粤税发202047号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粤人社发2020122号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02、调整延缴、缓缴期限(续)02、调整延缴、缓缴期限(续)基本医疗保险
8、和生育保险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09号)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大型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 减半征收政策已到期,延缴政策继续执行03、个人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范围内自主选择。03、个人自愿暂缓缴费(续)适用对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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