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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六讲-物权法与合同法案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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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240162
  • 上传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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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六 物权法 合同法 案例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六讲 物权法 一、物与物权(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包括权利)2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1)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2)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D案例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

    3、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答案:孳息的归属 1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牛

    4、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三、占有(一)占有的概念 所谓

    5、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二)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

    6、有;如果乙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例题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二)占有的推定效果(1)事实推定 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2)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

    7、证。【解释】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甲将手表卖给乙时,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推定甲对该手表有权处分,免除甲的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

    8、损失。【解释】如果乙错牵了甲的老牛(乙属于无权占有),当晚老牛产下一头小牛:(1)无论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甲均可以请求乙返还老牛及其孳息小牛;(2)如果乙喂养了老牛、小牛20天,草料费支出300元,乙将老牛、小牛返还给甲时,能否向甲要求支付其300元的草料费,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3)如果乙使用老牛耕地,致使老牛受到损害,甲能否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4)如果老牛被雷电击中,不幸遇难,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元保险金肯定归甲所有,对于保险金不足的部分,甲能否要求乙继续赔偿,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四、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变动(1

    9、)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案例】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无论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乙自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乙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则乙必须首先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名下。否则,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例题多选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甲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甲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

    10、屋的权利状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答案】ACD【解析】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对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甲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案例 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

    11、理房屋过户手续。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问题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一物二卖 本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12、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当日向甲交付了200万元的房款,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20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本题中:(1)丙基于登记依法取得

    13、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4月1日成立时生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例题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合同尚未生效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答案】C【例题单选题】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

    14、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答案】D(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甲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向甲交付了20万元的车款,甲向乙交付了该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向丙借款,将该车抵押给

    15、善意的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到期不能清偿丙的债务,丙拟行使抵押权。在本题中:(1)尽管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乙基于“交付”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2)由于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例题单选题】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向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

    16、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答案】B【解析】(1)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当晚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A甲 B乙 C丙 D丁【答案】A【解析】(1)乙属于非法占有,不享有所有权;(

    17、2)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丙尚未取得所有权。案例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问题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动产所有权的交

    18、付和风险承担 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1)简易交付 简易

    19、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案例】5月4日,甲将自家的耕牛出租给乙使用。5月10日,乙提出要买下此耕牛,甲表示同意。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款为1000元,1个月后付款。在本题中:(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5月10日生效;(2)耕牛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5月10日)转移。(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案例】5月4日,甲将自家的耕牛出租给乙使用2个月。5月10日,甲将该耕牛卖给丙,丙当日付款,甲当日通知乙租赁期限

    20、届满后将耕牛直接交给丙。在本题中:(1)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受让人丙继续有效;(2)丙于5月10日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案例】3月10日,甲将耕牛卖给乙,乙当日付款。双方当日又约定,由于正值春耕农忙季节,耕牛先由甲使用,5月10日甲再将耕牛交给乙。在本题中,耕牛的所有权自3月10日转移。【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21、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答案】D(三)善意取得制度(P308)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

    22、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例题单选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所有。A甲 B乙 C丙 D丁【答案】B【解析】(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

    23、权;(2)丁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该相机卖给乙,在丁与乙的买卖中,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无需考虑乙是否善意的问题),乙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A乙将从甲处借来的手表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手表而买之,甲要求丙返还B丁偷了甲的金项链送给女友戊,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金项链,甲要求戊返还C甲借给庚笔记本电脑一台,庚谎称丢失,甲要求庚返还D辛向甲购牛一头,并在得到牛后将其转卖,但没有向甲付款,甲要求辛返还【答案】BC【解析】(1)选项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甲丧失了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回原物;(

    24、2)选项B: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戊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戊均未取得所有权,因此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戊返还原物;(3)选项C: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庚返还原物;(4)选项D: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辛尚未付款,但该牛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已经转移,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2.拾得遗失物(P308P309)【解释】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

    25、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5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某日甲在街头捡到钱包一个,左等右等不见失主。于是甲坐公交车准备送交附近的派出所,但下车后发现该钱包被小偷偷走。在本题中,甲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6如果遗失物通

    26、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相关链接】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例题单选题】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2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根据物权

    27、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答案】B【解析】(1)选项CD: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2)选项AB: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例题单选题】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A甲 B丙 C丁 D庚【答案】C【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

    28、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例题单选题】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A王某 B孙某C林某 D郑某【答案】C【解析】(1)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王某已经丧失了

    29、所有权;(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不能取得所有权。案例 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

    30、其曾祖父所埋。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

    31、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一)所有权的特征及权能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共有(P314P315)1按份共有(1)占有、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解释】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

    32、,各共有人就分得的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案例 老张有平房三间,1986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间半。1989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1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问题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

    33、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财产共有关系 张三与张四对该房屋不能构成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人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个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本案中,张三和张四对于其父遗留的三间房 屋已经作出了适当的分割,已经做到了产权的进一步分化,应当认定各自对其所实际占有的一间半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共有关系。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未做分割,张三和张四对继承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因而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张三欲处理

    34、其一间半房,应受到如下限制:第一,对于共有财产不能全部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第二,共有人对其处分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张三在出卖其房屋时,一方面无权处分属于张四的部分,同时在出卖时要考虑到张四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应把房屋卖给张四 2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处分共有的不动

    35、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

    36、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B【解析】(1)选项ABD: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2)选项C: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在分割之前不存在“应有部分”的说法。【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 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跑出租,由丙驾驶,收入各按1/3 比例分配。丙开出租车不尽心,一次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丁。甲、乙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路人丁只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路人丁可以请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C甲、乙将车出租给戊应当征得丙的同意D甲、乙将

    37、车出租给戊无需征得丙的同意【答案】BD【解析】(1)选项AB: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选项CD: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单选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

    38、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B【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房屋买卖合同未经乙的追认,买卖合同无效;(3)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取得),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与此无关。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一、担保物权的特征(P318P319)1从属性(1)担保物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2)主债权全部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1)

    39、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2)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3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案例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

    40、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

    41、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答案】A【例题多选题】陈某用自己的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

    42、列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该轿车不再担保银行债权B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C保险赔款不应担保银行债权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答案】BD【解析】(1)选项AB: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2)选项CD: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二、抵押1流押条款(P319)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

    43、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A机动车B建筑物C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D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ABCD【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A工厂的半成品B正在建造的船舶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D土地所有权【答案】D3抵押登记(P320)(1)登记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以招标、拍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案例】甲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

    44、0万元,双方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日,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4月10日。(2)登记对抗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甲企业以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本案中:(1)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日,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4月1日;(2)在4月10日抵押登记之前,如果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企业的,乙银行不能对抗丙企业。【例题单选题】甲向乙

    45、借款50万元,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C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答案】B【解析】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例题单选题】北京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大厦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

    46、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乙银行发放了贷款。甲公司后又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块上增建了一幢商务配楼,尚未竣工。甲公司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商务配楼使用了乙银行拥有抵押权的土地,当然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B商务配楼是在建工程,不得抵押、拍卖、转让C乙银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时,可以请求法院只拍卖A大厦和整个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拍卖商务配楼的房屋所有权D乙银行可以请求法院将A大厦和商务配楼以及整个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无权就商务配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答案】D【解析】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

    47、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例题多选题】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答案】ABCD【解析】

    48、(1)选项AC: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选项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选项D: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例题多选题】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擅自将该批布匹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D乙的抵

    49、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答案】AD【解析】(1)选项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选项B: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3)选项CD: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抵押人的权利(P321)(1)占有权【案例】甲向乙借款2000元,双方约定债务人甲应在2008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甲以自己的一头母牛设定抵押。2007年10月1日,该母牛产下一头小牛,该小牛属于甲(抵押人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到了2008年1月1日,甲拒绝还本付息,母牛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但母牛受到惊吓,于2008年2月30日产下一只小羊,该小羊应计

    50、入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并非取得该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一并计入抵押财产。如果母牛(1800元)和小羊(700元)共卖了2500元,剩余的500元仍属于抵押人甲。(2)收益权【案例】2010年1月1日,甲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0年4月1日,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租期为1年,但甲没有将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丙。2010年7月1日,由于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甲、乙之间达成协议,甲将该房屋抵债给乙。在本案中:(1)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因此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乙不具有约束力;(2)因甲未书面告知承租人丙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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