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筹建设立和筹资环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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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第二 部分 筹建 设立 筹资 环节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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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行业概述及开发流程房地产行业概述及开发流程 1、房地产开发指房地产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住宅、商业用房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等建造和经营行为。其开发内容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及经营。土地开发指对土地进行平整、建筑物拆除、地下管线铺设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如新城区土地开发和老城区土地再开发。房屋开发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开发建设。房屋经营指开发产品经营及售后服务,如房地产出售、租赁和抵押等。2、经营成果核算离不开重要工具-房地产行业会计是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和住房商品化经济条件下,为适应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门专业会计。目前大部分
2、使用的是1993年财政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19932号),部分财务素质较好财务人员开始使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会计会计 3、房地产中商品房开发主要工作流程 前前期期准准备备阶阶段段土地使用权取得项目立项审查规划总图审查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立项书项目立项书建设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建设建设工程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发改委规划局规划局规划局规划局 建建设设施施工工阶阶段段确定施工队伍确定施工队伍开始施工开始施工准备准备施工中单项施工中单项验收验收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许可
3、证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验收证明验收证明工程综合验收工程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竣工验收备案表案表建环委建环委确认施工确认施工单位单位质监站质监站监理公司监理公司 预预售售及及产产权权转转移移阶阶段段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预售许可证许可证商品房商品房销售销售许可证许可证办理产权转移办理产权转移分户房产证分户房产证房管局房管局房管局房管局房管局房管局筹建环节 1 财务和税法上如何划分筹建期间?(1)财务上对筹建期间划分,会计制度暂无明确规定。财务上筹建期划分 财工字1995223号第1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4、为止期间为筹建期。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结合上述规定,内资企业财务上,应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即筹建期结束。(2)税法上企业筹建期间结束以什么为标志?总局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应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为准。辽宁参照法规:辽地税发201116号 2011-3-9 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2 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核算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
5、借款费用等内容。【科目设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财会200618号)中“管理费用”核算内容可知,开办费会计处理上不再作“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3 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支出税法上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税函200998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税法方面,如何确认开始经营年度?总局2010年9月7日答
6、疑:房地产企业开始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不是营业执照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日期。4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如何处理?国税发200631号第8条: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但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1-4)规定,此文件目前已全文废止。取代上述文件的是国税发200931号,该文件出台后,对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筹办费支出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没作出相关规定,对此期间发生相关费用支出企业应如何处理?【法
7、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按有关规定具体又指什么呢?总局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总局所得税司在“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文章中作出过相关说明,内容如下: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属筹办费范畴,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可选择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或平均三年摊销。由于实施条例对上述费用扣除时有限定性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国税函2009
8、98号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扣除。【结论】: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计算中应注意:情况一、企业选择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筹办费的,应分段计算。首先计算筹建期间发生的税法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即该期间实际发生额60%。其次计算经营开始年度非筹建期间发生的税法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即经营开始年度非筹建期间发生额60%与收入5比较,计算两者中较低者即税法允许列支数额。最后将两段计算的税法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数额相加,作为该年度税法允许列支总数额,差额
9、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情况二、企业选择自支出发生次月起平均三年摊销筹办费的,摊销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应与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之和的60%与当年收入5比较,以低者作税法允许列支数额,差额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方法同上。5 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应如何处理?【相关法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第9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国税函201079号 2010-02-2
10、2)【结论】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筹办费企业可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平均三年摊销。筹建期间的票据处理 筹建期间以发起人名义取得发票,是否可在设立后企业作开办费扣除?【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可扣除。2.法释20113号: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企业承继。【结论】:开给发起人发票可在企业设立后作开办费扣除。但设立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须开给企业,而不能开给发起人。例1:某房地产企业2013年3月筹建,历时15个月,2013年3-12月、2014年1-5月筹建期
11、分别发生开办费200万元、300万元,均无收入,2014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要求:确认开始计算损益年度。分析: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是开始计算损益年度。如筹办期结束和经营期开始两者处同一年度,应分别按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度开始。因此,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2014年6月起开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开办费;若2014年度发生亏损,则税法确认亏损年度就是2014年度,而不是2013年度。例2:某公司股东2011年5月1日签署协议筹办一企业,2011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2012年9月1日部分厂房开始使用,
12、进行试生产并销售产品,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且已使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工程。2013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问:应如何划分该企业筹建期?如何计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该如何税前扣除?分析:财务上,根据财工字1995223号规定,股东协议成立该公司的合同签署日(即2011年5月1日)为筹建期开始日,试生产并销售产品(即2012年9月1日止)应为筹建期结束日。税法上,根据辽地税发201116号规定,应以2011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作为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企业计算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在此期间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
13、在税前扣除。在此期间之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执行(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计算扣除)。【结论】:非筹建期间没销售(营业)收入年度,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例3:某房地产企业2013年3月筹建,历时15个月。2013年3-12月筹建期发生开办费200万元,其中业务招费10万元、广告宣传费30万元。2013年6月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支付利息8万元计入开办费。2014年1至5月筹建期发生开办费3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广告宣传费40万元。2014年3月,购建固定资产支付设计费
14、、部分材料费10万元计入开办费。期间均无收入,2014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该企业选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要求:计算该企业2014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金额。分析:(1)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开办费,广告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支出。(2)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支付利息8万元,不应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3)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设计费、部分材料费10万元应资本化,不应计入开办费。因此,该企业2014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金额:200+300(10+20)(160%)810=470(万元)。例4:同例3要求:填写对应该业务的业务招待费年度纳税调整表。分析:
15、1.2013年度: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发生的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2013年度由于是筹建期而非生产经营期,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故2013年度不涉及汇算清缴问题。2014年度:继续做台帐记录发生的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行次项 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12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15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三)业务招待费支出30300 03030*30三、资
16、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3131 (一)资产折旧、摊销(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填写A105080A105080)0181801818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行次项 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资产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累计折旧、摊销额资产计税基础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本年加速折旧额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填写A105081)累计折旧、摊销额金额调整原因123456789(2-5-6)1019四、长期待摊费用(20+21+22+23+24)*2323 (四)开办费(四)开办费0001818*181818设立
17、环节一、设立环节主要存在问题。1、对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不了解,初始设立缺少统一规划,给企业注销清算环节带来涉税风险。如设立法人单位的开发公司其投资人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两者对应分配环节和清算环节所得税政策不同,转股环节相关涉税政策也有很大差别。经营净利润分配方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缴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符合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免企业所得税。开发过程中或注销清算环节,自然人投资者需按20%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人股投资者需按25%缴企业所得税,但作为法人股投资主体其帐面如有亏损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设立环节个别企业筹划案例:设立以投资为主实业公司,注册在较穷乡镇。设立该
18、公司时以法人股作投资主体,其经营期间形成累计净利润,利用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政策达到免税分回该法人股东登记注册地。转让股权环节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利用当地招资引资政策,对入地方财政部分,通过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该企业优惠方式受益。非转股经营期间,其融资环节实现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分成入地方国库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该企业方式获利。同时将开发公司售楼环节相关人员费用转入此实业公司作收入,企业所得税利用定率征收规避高额利润。教师提示:此方案将税法上有关投资主体相关政策与地方财政返还政策及征管中税种征收方式相结合运用达到节税目的。2、设立阶段没充分考虑房地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行业
19、属资金密集型企业,营业税税基巨大,其市场准入对人数限制较低,最低限额达7人即可成立房地产公司。充分利用该行业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可获得高额税收减免。【法规】财税200326号:“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应用】房地产企业如想用好此优惠须在充分考虑地方征管现状前提下,设立之初规划好开发销售时间表,充分利用三年免营业税有限时间,且须符合新办企业条件。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
20、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此政策执行中有哪些征管漏洞呢?(1)如何界定“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企业”,是设立时就安置还是设立后安置未规定,设立后多长时间安置才可免税也未明确;(2)房地产企业享受免税政策,是否需与军转干部签劳动合同,需签几年劳动合同未做要求。审批中并未要求必须签劳动合同。此政策征管漏洞给我们利用优惠政策带来机会同时也增加风险。企业如想应用此政策,在符合政策规定前提下,设立企业初期就应与主管地税机关充分沟通后再设立企业,并及早申请优惠政策。二、公司法对设立新公司
21、投资者的投资方式是如何规定?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出资的财产除外。提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非货币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出资。三、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特别规定?【相关法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1995-12-18)第12条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2.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应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3.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属
22、国家所有外)应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结论】:土地使用权并不都能用于出资。在落实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时,对划拨土地和集体用地应特别关注,如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即便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能用来出资。四、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税务处理。1、土地使用权投资营业税政策【法规】: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结论】:如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投资向子公司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2、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增值税政策(1)土地投资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
23、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第1条)(2)土地投资免土地增值税在行业上有哪些限制?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投资、联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企业以其建造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1条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财税200621号第5条)即投资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为主体企业,利用土地投资行为可免土地增值税。(3)土地投资后土地增值税享受加计扣除20%政策限制。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许扣除取
24、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交纳有关费用,及转让环节缴纳税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交纳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20%及转让环节缴纳税金。(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6条)【结论】:1、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应注意子公司经营范围,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2、母公司计算时应判断是否对转让土地进行开发将生地变为熟地,进而决定是否享受开发公司加计扣除20%政策。(4)土地在关联企业间投资有哪些限制?【法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25、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风险分析】征管法对关联业务纳税调整限定在企业与企业间,不含个人与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如母公司按规定应纳土地增值税,母公司按土地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3、土地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1)土地投资是否属所得税应税范围?【法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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