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课件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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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概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概述9.1.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9.1.2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及其优越性 9.1.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IMT)是联合运输形式中的特殊形式,它与传统的联合运输有许多的不同特征。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作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多式联运经营人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二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的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式。9.1.2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及其优越性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2、及其优越性1.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承运人的运输责任。3)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4)必须使用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5)必须使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不间断的运输。9.1.2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及其优越性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及其优越性2.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统一、简单。2)缩短了运输时间,降低事故率。3)降低了运输成本,节约运输费用。4)有利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9.2 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9.2.1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9.2.
3、2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9.2.3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度 9.2.1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1.多式联运的复杂法律关系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的法律关系 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 3)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代理人及其它受雇人的法律关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1)国际多式联运的核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是国际多式联运多个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合同关系。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代理人及受雇人的法律关系是附着 在前述主合同关系之上的,处于从属地位。9.2.2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
4、件件1.必须依法注册。2.必须签发多式联运单据。3.必须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4.必须具备经营能力。1)建立自己的多式联运线路。2)拥有具有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和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3)在各条联运线路上建立完整的网络机构。4)能够制定各线路的多式联运单一费率。5)具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9.2.3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度度1.责任期间2.责任形式1)承运人责任形式的含义:承运人的责任形式是指承运人赔偿责任和法律适用的综合制度。(1)统一赔偿责任制。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统一承担责任,各区段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承担责任,但赔偿责任都适用同一种法律规定的法律制度。
5、这种同一法律规定的确定,或由合同约定,或由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2)网状赔偿责任制。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各区段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负责,但不论二者谁来赔偿,都依据该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赔偿。如果不能确定货物损害发生在哪个区段,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3)独立赔偿责任制。指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负责,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按照适用该区段的法律确定。2)多式联运公约中的“经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如果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于第14条规定的货物由其掌握期间,应负赔偿责任”,第1
6、9条又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的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适用第18条第1款到第3款(关于赔偿限制的规定编者注)所得出的赔偿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应按照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3.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承运人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民法学中的归责原则是指认定民事责任的准则。承运人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有关运输合同法律规定的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原则,用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英美法的概念,我国民法界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迁
7、等有限的免责事件外,加害人没有过失,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3)过失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也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责任准则。4)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还有一种叫做“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叫做“推定过失责任原则”的认定责任原则。即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他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赔偿责任限制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一,如果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有海运或内河运输,即以海陆、海空方式联合运输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最高赔偿责任按双重标准执行,即每一件或每货运单位9
8、20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高者为准。制定这一标准主要考虑了与“汉堡规则”规定的协调。第二,如果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有海运或内河运输,即以陆空、陆陆方式联合运输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只按每毛重公斤8.33特别提款权这一单一标准计算。追加制定这一标准主要考虑了与现存的“华沙公约”、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和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的协调,避免问题复杂化,因为这些国际公约都采用了毛重每公斤的单一标准的赔偿责任限制方法。2)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n对延迟交付的定义,多式联运公约与其他国际货运公约规定相同,即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在没有此项约定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
9、内交付货物的行为。n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运费总额。5.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的,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此外,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为其服务的其他人故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则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9.3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
10、单据9.3.1 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与作用9.3.2 多式联运单据的种类9.3.3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9.3.4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9.3.1 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与作用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与作用1.合同证明功能。2.货物收据功能。3.货物交付凭证功能。4.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物权证明功能。9.3.2 多式联运单据的种类多式联运单据的种类 指示多式联运单据(Order MTD)可转让 不记名多式联运单据(Bearer MTD)多式联运单据 不可转让记名多式联运单据(Straight MTD)9.3.3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1.货物的描述2.货物的外表状况;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
11、主要营业场所;4.发货人、收货人(必要时可有通知人)名称;5.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6.交付货物的地点;7.交付货物货的时间、期限;8.表示该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9.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地点和日期;10.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人的签字;11.运费支付说明;12.有关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转运地点的说明;13.有关声明与保留;14.双方同意列入单据的其他事项等。9.3.4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1.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注意事项 1)如签发可转让的,收货人栏应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签发不可转让的,应列明收货人的名称。2)通知人应当是在最终交货地点由收货人指
12、定的代理人。3)正本单据上应注明正本份数,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或“副本”字样。4)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如不违背所在国法律,签字可以使用任何形式,包括盖章、手签、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5)可以在提单中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6)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方式保存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签发不可转让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该单据应载有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2.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与地点 1)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货物 2)在集装箱货运站交付货物 3)在码头堆场交付货物 9.4 国际货物多
13、式联运合同及运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及运费9.4.1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9.4.2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9.4.3 国际多式联运中的单一运费率 9.4.1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1.国际多式联运合同(Contract of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由一国境内的货物接收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交货地点,并统一收取全程运费的运输合同。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涵盖了至少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全部运输过程分为多个运输区段,各区段又由不同的承运人来完成,但是这些单一运输合同不是多式联运合同,也不
14、是它的组成部分,多式联运合同是独立与这些区段运输合同之外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由订仓单及多式联运单据等文件共同体现的,涵盖全程运输的总合同。9.4.2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揽取货物,需要对自己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联运线路、交接货物地域范围、运价、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做广告宣传,并通过航线班期公告、运价本、提单条款等形式公开说明。托运人向经营多式联运的公司或其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申请货物运输时,通常要提出货物运输申请,说明货物的品种、数量、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期限等内容,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申请的内容,结合经营路线,所能使用的运输工具及
15、班期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托运。如果可以接受,则在双方商定运费率及支付方式、货物交接方式、时间、集装箱提取地点、时间等情况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副本上签章,以证明接受委托。这时多式联运合同即告成立。9.4.3 国际多式联运中的单一运费国际多式联运中的单一运费率率 国际多式联运实行的是单一运费率制度,这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一个显著特征。单一运费率是指不管货物运输需经几段不同的运输方式,各区段运费率区别有多大,多式联运经营人都按单一的运费率向托运人计收全程的运费。这对托运人核算运输成本非常有利。9.5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货物索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货物索赔赔9.5.1集装箱运
16、输下货损事故的主要种类与发生原因9.5.2国际多式联运形式下索赔的复杂性9.5.3货物的索赔 9.5.1集装箱运输下货损事故的主要种类与集装箱运输下货损事故的主要种类与发生原因发生原因1.破损、擦损产生的原因2.水渍损产生的原因3.汗渍损产生的原因4.污损产生的原因5.腐烂变质、冻结或解冻损失产生的原因6.被盗7.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5.2国际多式联运形式下索赔的复杂性国际多式联运形式下索赔的复杂性1.索赔关系的多重性2.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与货物索赔3.多式联运经营人与隐藏损害 9.5.3 货物的索赔货物的索赔1.确定货物损失程度、价值及其原因。2.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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