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及其他形式货物运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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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道路 及其 形式 货物运输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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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9 9章章 国际道路及其他形式货国际道路及其他形式货物运输物运输9.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基本知识9.2有关多及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9.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9.4 出口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9.5 跨境道路货物运输的通关9.6 深港两地的快件报关进口的物品运输9.7 国际邮政运输基础知识9.8 内河运输、管道运输基础知识9 9.1.1国际道路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基本知识货物运输基本知识9.1.1 运输工具种类9.1.2 国际道路运输的形式9.1.3 我国至邻国的道路口岸9.1.1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种类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公路货物运输工具种类最多,操作方式差异也较大,管理的方式、方法也不
2、同。(1)按载重吨位的不同,可将车辆分为大件车和普通货车。(2)按运输货物的性质不同,可将车辆分为一般货车和特种货车。9.1.2国际道路国际道路运输的运输的形式形式1.零担货物运输2.包车货物运输3.特种货物运输4.集装箱汽车运输5.快件货物和搬家货物运输9.1.3 我国至邻国的道路口岸道路口岸是指国家在陆上边境设立的供人员和货物出入境及运输工具停站的通道。在我国,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类开放口岸和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二类开放口岸。道路口岸设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机构,一些口岸由于气候等原因由双边政府协议季节性开放。边境开放口岸既是边境贸易的重要场所,也是与邻国跨境货物运输的重要通道。目前经国
3、务院批准的一类对外开放陆路口岸已有很多,其中,新疆的一类开放口岸最多。9.2 有关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9.2.1 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9.2.2我国有关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9.2.3 我国有关运输工具监管以及仓单管理的海关规定9.2.4 我国海关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载货清单的规定9.2.1有关有关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为协调国际道路运输有关问题,联合国下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由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该公约共有12章51条,主要就道路货
4、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责任、合同签订与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续运承运人的责任等作出规定。为使集装箱能够不经开箱检查即能免税通过过境国,欧洲23个国家制定了根据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 of tir carnets),简称TIR协定,该协定也称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或国际运输车辆规则担保下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并于1960年正式生效,1975年修订。根据这些规定,集装箱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如持有TIR手册,各协定签字国允许集装箱的道路
5、运输车辆在启运国海关的铅封下,中途不经过境国海关检查,不支付过境关税,即可到达目的地国。CMR和TIR是我国跨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被引用的法律,特别是来往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蒙古国的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现将CMR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1.公约的强制性2.运输合同的订立该公约第4条规定,运输合同因道路运单的签订而订立。道路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由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发货人和承运人各持第一、三联,第二联交运货司机带到目的地。当一张道路运单下托运不同货物时,应当提交货物清单。3.道路运单的内容该公约第6条规定,道路运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签发日期和地点;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6、货物交接地点和日期;货物品名、重量或数量、包装方法和运输标志;运输费用(运输成本费、辅助费、关税以及从签订合同到货物送达之时产生的其他费用);海关报关须知;运输条件。必要时道路运单还应包含:不允许换装转运的说明;由发货人支付的费用;到付运送费用的金额;货物的价值;发货人对承运人关于货物保险的指示;商定的完成运输的期限;交给承运人的文件清单等。4.道路运单的性质该公约第9条规定,道路运单应是制定运输合同、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原始证据。但道路运单不是议付或可转让的单据,也不是所有权凭证。如果道路运单没有载明承运人的保留条款或签注,那么,就可以认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时,货物及其包装是处于良好的状
7、态,货物的数量、标志是与运单的说明相符合的,除非存在与此相反的证据。5.托运人的责任该公约第7条规定,由于发货人在道路运单中提供的信息不精确或不适当,或由于发货人填入的指示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发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10条规定,由于货物包装不当而产生的人员、设备或其他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除非包装的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时是明显的,或者承运人是知道的,但他没有作出与此有关的保留条款。第11条规定,为履行海关和其他手续,发货人应将必要的文件附在道路运单上,或交给承运人处理,并向承运人提供他所要求的所有信息。承运人没有义务检查上述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于这
8、类文件和信息的短缺、不适当或不准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某些错误行动或疏忽。6.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货物处置权该公约第12条规定,发货人有权在运输途中要求承运人停运,改变货物发送的地点,或将货物发送给道路运单以外的收货人,除非道路运单有相反规定。该项权利在道路运单第二联已经交付给收货人的情况下终止。此时,承运人应按照收货人的指令行事,但运单收货人只允许改变一次实际收货人。承运人如不能执行处置货物指令,应立即通知指令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货人或收货人处置货物的权利应以下列条件为前提:处置指令必须是明确的和可执行的,也不可干扰承运人的正常业务,或不会对其他发货人或
9、其他运单接收人产生不公平的做法;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承运人所有因执行其指令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和损坏责任。7.收货人的权利该公约第13条规定,在货物到达指定的送交地点后,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道路运单和货物,但应当在道路运单承运人联上签收并向承运人交清道路运单上载明的到付运输费用。如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期交付,收货人有权以他本人的名义根据合同规定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8.承运人的责任公约第8条规定,在承运货物时,承运人必须检查道路运单上关于货物描述的准确性,以及货物的外观及其包装的状况。如有不符,应当在道路运单上注明保留条款及其理由。但该项保留只有当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才对其产生约束力。
10、公约第17条规定,承运车辆应当适合运输。承运人在从收到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内,应承担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延期交付货物责任。但索赔人本身的错误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或是由于承运人执行索赔人的指令,而不是由于承运人错误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或是由于货物潜在缺陷造成的,或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9.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包括运输责任的免责权和运输受阻情况下的货物处置权。公约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在道路运单上明确同意和规定使用没有遮盖的车辆;没有包装,或包装状况不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物性质的关系,货物就容易损坏;货物
11、的装卸、储存是由发货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执行的;由于货物的某种特性,特别是由于破损、锈蚀、腐蚀、脱水、泄漏、正常耗损或虫害作用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包装标志或数量不适当;运输牲畜。关于运输受阻情况下承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利,该公约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如遇货物无法按照运单上的条件执行合同,那么,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请求指令。如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该项指令,承运人有权采取他认为是对货物有处置权人最为有利的步骤处置货物,包括必要时按照货物所在地法律或习惯出售货物。承运人有权收取因要求指令和由于执行该指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除非这类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造成的。10
12、.索赔和诉讼(第1832条)(1)举证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产生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2)货物灭失的认定。在规定的期限之后30天内,或如无协议期限,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60天内,货物没有送达,即可认为货物灭失。(3)赔偿金额的确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金额应参照接运地点、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若无现行市价,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确定。短少的赔偿金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赔偿时,应扣除应付的运输费用、关税及其他费用。(4)赔偿限额。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13、。如道路运单中有声明价值,按照声明价值赔偿。(5)承运人免责权利及赔偿限额权利的丧失。如货物损坏和延迟抵达属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所致,则承运人无权援引该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权利和赔偿责任限额权利。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行为导致货物损坏或货物延迟抵达的,结果相同。(6)损坏通知时限及违反后果。收货人应当在接管货物时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并做好交接记录。如无此种交接,当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时,收货人应在交货时,或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7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应向承运人提出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否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视为他收到运单货物的初步证据。延迟交付索赔
14、应在收到货物时起的21天内书面作出,否则丧失延期交付赔偿权。(7)法院管辖及诉讼时效。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提起。时效期限为1年,故意不当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的,自交货之日起算;全部灭失的,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30天,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60天开始起算。9.2.2 我国有关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除上述CMR和TIR规则外,在我国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特别是在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跨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或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中的国内段运输合同中,也经常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其原则与CMR基本一致。此外,相关的运输监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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