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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 文档编号:4228531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
  •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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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登记 结算 服务 协议 参考 模板 范本
    资源描述: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服务协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甲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金颖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受托注册登记人,通过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代为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

    2、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有权使用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相关业务;2、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集合计划交易待确认数据基础上对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进行交易确认处理;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

    3、合开展集合计划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通知乙方按甲方要求设置集合计划相关业务参数;6、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集合计划份额余额等集合计划注册登记相关业务数据;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按时、足额完成集合计划业务相关资金结算;8、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在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时,应严格遵循乙方制定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

    4、务指南”)、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以下简称“数据交换协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2、甲方应确保其制定的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中的业务处理规则不违背乙方制定的业务指南及相关业务规则、指引规定;3、甲方开办集合计划业务前,应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向乙方提供详尽的集合计划业务参数信息,并对其提供的集合计划业务参数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4、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数据交换协议格式按时向乙方发送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

    5、交易确认等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并对其所发送集合计划业务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5、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6、甲方应严格履行其资金结算义务,自行或委托其集合计划托管人向乙方或按照乙方提供的资金清算指令向应收方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7、甲方因技术故障、支付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参与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集合计划业务时,应及时通知乙方;8、甲方在其系统允许条件下,应配合乙方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9、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系统联网测试;10

    6、、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费用。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组织办理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的业务指南、数据交换协议、业务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引;乙方制定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引、数据交换协议等业务规定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乙方在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甲方配合开展集合计划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风险状况采取乙方业务指南、业务规则、指引及本协议规定的

    7、风险管理措施;4、甲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发送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交易确认等集合计划业务数据,或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乙方有权暂停办理相关集合计划业务;5、对甲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乙方业务指南、数据交换协议、业务运作指引、业务规则、指引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改正;6、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向乙方提供集合计划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集合计划业务申请;7、乙方有权在甲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甲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8、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费用。(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组织

    8、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相关业务;2、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负责维护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乙方应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4、乙方负责就通过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集合计划交易确认结果进行相关集合计划交易处理;6、乙方应向甲方按时发送投资者账户资料、交易待确认、交易回报、集

    9、合计划份额对账等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7、乙方应严格履行其资金结算义务,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8、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联网测试环境;9、乙方因技术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10、乙方制订、修改业务指南、数据交换协议、业务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引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四、保密条款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投资者账户及集合计划交易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本协议的解除、提前终止或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协议双方对其项下保密义务的承担。五、服务费用乙

    10、方向甲方收取的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见本协议附件。六、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相对方或集合计划资产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合同相对方或集合计划资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七、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

    11、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八、争议处理(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或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北京地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如发生任何争议,及对任何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九、协议的生效和修改(一)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包括下列附件:附

    12、件一风险及差错处理附件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本协议任何附件构成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订立新的协议文本予以明确。双方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十、协议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一)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二)集合计划募集失败;(三)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四)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

    13、销的; (五)一方不再具备集合计划管理或注册登记业务资格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十一、集合计划业务资料的移交(一)本协议终止时且需要变更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人时,乙方将以下材料移交甲方: 1、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 2、集合计划份额冻结清单; 3、未领现金红利清单; 4、集合计划份额托管数据; 5、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材料。 包括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和介质。 (二)移交集合计划业务资料时,应当编制集合计划业务资料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资料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三)甲乙双方交接集合计划业务资料时,应当按照集合计划业务资料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

    14、接,并由双方授权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业务资料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附件一风险及差错处理一、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一)集合计划净值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1、甲方正常应于工作日20:00前向乙方发送集合计划净值数据;2、遇特殊情况,甲方可向乙方申请适当推迟发送集合计划净值数据,但最迟不得晚于当日24:00;3、如甲方未能在当日24:00前向乙方发送集合计划净值数据,甲

    15、方需向乙方书面说明数据发送延迟的原因,乙方在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配合等待甲方集合计划净值数据。如甲方最终未能在乙方允许等待的时间前发送集合计划净值数据,乙方有权放弃等待甲方集合计划净值数据,自动取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净值(由此产生的差错可以参照后面数据差错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对当日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净值差异损失由甲方承担。(二)集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1、甲方正常应于工作日11:00前向乙方发送集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2、遇特殊情况,甲方可在10:30前向乙方申请适当推迟发送集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但不得晚于12:30;3、如甲方未能在12:30前向乙方发送集

    16、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甲方需向乙方书面说明数据发送延迟的原因,乙方在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配合等待集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如甲方最终未能在乙方允许等待的时间前发送集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乙方有权按照100%比例确认进行默认确认处理。二、数据差错处理(一)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当;2、由于差错给投资人、集合计划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3、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4、甲、乙双方具有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5、差错导致的损失低于一定限额时,可不作调整;6、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二)集合计划净值数据差错处理1、尚未进

    17、行集合计划确认数据处理前,甲方可以申请修改净值,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修改相应集合计划净值,乙方系统在处理管理人交易确认数据时自动按照修改后的新集合计划净值计算。2、在已完成交易确认处理,销售代理人尚未处理交易回报数据,可以重新接收交易回报数据的情况下,甲方可申请向乙方修改集合计划净值,乙方协助甲方重新按最新集合计划净值进行交易处理,重新生成交易回报发甲方相关销售代理人。甲方应负责协调其相关销售代理人重新接收乙方发送的交易回报数据。但乙方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甲方自行在乙方系统外与相关销售代理人进行资金调账处理。3、在销售代理人已处理交易回报数据,不能重新接受交易回报数据

    18、的情况下,则由此产生差错只能通过事后份额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乙方应协助甲方计算因集合计划净值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对于份额差额,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集合计划份额调账处理;对于资金差额,由甲方自行在乙方系统外与相关销售代理人进行资金调账处理。(三)集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1、在销售代理人尚未处理交易回报数据,可以重新接收交易回报数据的情况下,甲方可申请向乙方重新发送集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乙方协助重新接收甲方集合计划交易确认数据,重新进行交易处理,重新生成交易回报发甲方相关销售代理人。甲方应负责协调其相关销售代理人重新接收乙方发送的交易回报数据。但乙方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

    19、,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甲方自行在乙方系统外与相关销售代理人进行资金调账处理。2、在销售代理人已处理交易回报数据,不能重新接收交易回报数据的情况下,则由此产生差错只能通过事后份额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乙方应协助甲方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对于份额差额,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集合计划份额调账处理。对于资金差额,由甲方自行在乙方系统外与相关销售代理人进行资金调账处理。附件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费率标准推广期参与登记结算费按推广期参与金额万分之一,最高30万元。从单一证券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集合计划起,费率下调一半,即按推广期参与

    20、金额万分之零点五,最高15万。集合计划募集失败的,不收取推广期参与登记结算费。存续期参与、退出、转换、权益分派登记结算费免收服务月费按每月交易日(以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准)日均集合计划规模的十万分之一,年度最高30万元,最低5万元。从单一证券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集合计划起,费率及费用上下限下调一半,即按日均集合计划规模十万分之零点五,年度最高15万,最低2.5万。自集合计划份额募集登记日至次年对应月份的前一月月底免收服务月费,服务月费起收日为集合计划份额募集登记日的次年对应月份首日。注:系列集合计划收费视同单只集合计划。二、乙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费率标准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更改、销户、资料查询免收集合计划转托管免收集合计划非交易过户过户费:100元2/笔(向过入方与过出方各收取100元)集合计划质押质押集合计划份额的十万分之五(向出质人收取),最低100元15 / 15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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