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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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管理规程一、总 则P3二、安全网活动P4三、异常运行管理P5四、事故统计和报告P7五、障碍P11六、人身事故规定P17 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主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1.2 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
2、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提供依据。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切实落实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1.5 发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
3、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运行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2.安全网活动2.1 厂长、分管副厂长、总工、生技科、运行分场、检修分场、供热科等主要负责人、厂安全员、科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全厂安全网,并在各级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安全工作。企业聘用的各级安全员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安监部门领导,要充分发挥安全网的作用,要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作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2.2 厂每半年召开安全网全体成员会(包括安委会成员和各级安全员)一次(特殊情况由厂部临时决定),总结半年来安全生产中经验教训,指明下步
4、安全生产工作重点。2.3 有各级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例会由生技科组织每二至三个月召开一次,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交流安全性评价报告,总结有关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有关措施。2.4 分场、科室、值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安全简报,分析本分场(科室)的安全情况,总结有关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研究制订有关措施。2.5 分场(科)安全员、技术员要掌握本部门安全生产和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并予以指导。班组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例会,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总结交流本班组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研究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2.6 根据工作需要,值长可与分场商定每月组织一次全值安全活动,总结分析一个月
5、来的安全情况,找出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2.7 除上述活动外,在机组检修、重大节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发生重大异常等问题时,厂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各单位安全网人员会议。2.8 各级安全员要积极参与和组织各单位安排的各类事故教训总结活动,反违章工作。2.9 “安全例会”详细规定详见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即墨市热电厂安全例会制度。3.异常运行管理3.1事故调查与分析3.1.1 事故发生后,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事故原因,当值(班)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应将事故原始情况写出报告上报。3.1.2 事故、障碍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6、3.1.3 调查人员除查看现场、询问当值(班)的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情况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文件,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3.1.4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人身未遂、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三日内组织分析,并填写出事故报告上报生技科。分析时事故单位、部门通知生技科召集有关专业人员准时参加。 对于发生的一般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日内由事故单位、部门填写出事故报告上报生技科。由生技科组织分析或由上级部门组织分析,厂长参加。3.1.5 凡发生异常情况后,值长和班长应当进行分析,初步弄清事故经过及原因,并做好记录。3.1.6 事故或故障的调查
7、,必须明确下列项目:(1)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2)事故或故障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3)事故或故障发生(扩大)的原因。(4)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5)设备损坏情况。(6)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7)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8)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9)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和障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事故和障碍中的过失及应付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10)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和障碍发生的对策,并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3
8、.1.7 发生的事故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单位有关时,应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3.1.8 事故、障碍在调查分析完备后,按照要求写出调查报告,并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分场(科室)、班组认真学习,接受教训。3.1.9 对事故、障碍隐瞒不报以及在事故、障碍调查时,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进行阻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处理规定详见热电厂对事故及隐瞒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4. 事故统计和报告4.1 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1)所有事故均应填写事故报告。(2)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的报告,按职工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规定的职工死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报厂部
9、和生技科。(3)发生事故、障碍、异常、人身和人身未遂事故后,分场(科室)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三天内写出报告,报厂部和生技科。(4)各分场(科室)应建立事故异常情况登记薄、安全好人好事记录薄,班组应建立个人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4.2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4.2.1发生本单位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4.2.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4.2.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4.2.1.
10、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4.2.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4.2.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4.2.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伤亡。4.2.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4
11、.2.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单位”人员的伤亡。4.2.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4.2.1.10 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4.2.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4.2.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电抗器、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4.2.2.2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
12、电除尘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的;(2)停用时间超过生产计划允许时间;(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限电,但在多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对外供热限负荷。4.2.2.3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4.2.2.4备用的主要设备,不能按生产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4.2.2.5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用户造成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4.2.3经济损失4.2.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过到5万元。4.2.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
13、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4.2.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4.2.3.4贵重仪器、仪表、 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4.2.4其他4.2.4.1 10KV开关、互感器爆炸或严重损坏。4.2.4.2 10KV导线断线。4.2.4.3 50KW以上电机及其配套风机、水泵等损坏,原设备不能及时修复者。4.2.4.4 由于化水设备损坏,影响机组出力。4.2.4.5 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了事故者。4.2.4.6 主要的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4.2.4.7 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破
14、、爆炸。4.2.4.8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阀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达到或超过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4.2.4.9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4.2.4.10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生产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4.2.4.11汽轮机大轴弯曲量超标,需要进行检修处理。4.2.4.12汽轮机叶片折断。4.2.4.13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圈或铁芯。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4.3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统计。4.3.1发电厂由于燃煤(
15、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4.3.2一条线路或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一次事故。4.3.3由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等原因,发生线路、多台设备跳闸、停运,可统计一次事故。4.3.4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4.3.5 35KV及以下直配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4.3.6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外,有责任的有关单位统计一次事故。4.3.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
16、次事故。4.3.8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可以定为事故。4.4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4.4.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4.4.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10人以上。4.4.1.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者4.4.2 重大事故4.4.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39人。4.4.2.2一次事故使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停电。4.4.2.4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4.4.3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5.障碍发生下列情
17、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的为障碍。5.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重要辅助发供电设备被迫停运。5.1.1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一台机组出力下降至零。供热站的异常运行,造成用户供热温度不达标准超出5小时。5.1.2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5.1.2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5.1.4输煤设备煤吊、灰吊、碎煤机、给煤机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5.1.5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5.1.6消弧线圈、电抗器发生故
18、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5.1.7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5.1.8发电厂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5.1.9化学净水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供水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5.1.10蒸汽、给水、凝结水、炉水质量不合格,在6小时内未恢复。5.1.11机组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者。5.2经济损失符合下列之一者5.2.1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含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超过2000元者。5.2.2输煤皮带破裂长度超过10米。5.2.3跑油、跑碱、跑树脂等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500元者。
19、5.2.4贵重仪器、仪表、 车辆、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者。5.2.5明火禁区起火、发电机组油系统起火、电缆沟或控制电缆屋起火,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者。5.3 热力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5.3.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定允许值,给水压力、汽轮机真空、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5.3.2排烟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5.3.3锅炉灭火、放炮、电除尘停用不超过8小时。5.3.4制粉系统爆炸。5.3.5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5.3.6发电机组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汽水进入油系统,汽轮、变压器、磨煤机等主要设备油质严重恶化超标
20、。5.4 设备保持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5.4.1汽轮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5.4.2锅炉安全阀拒动。5.5 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5.5.1 0.4千伏以下电力系统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没造成系统事故。5.5.2 0.4千伏以下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5.5.3 发电机空冷器断水温度超过极限,或轴承油温超过极限。5.5.4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5.5.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指示以下一周未消除。5.5.6 50千瓦以下、20千瓦以上(含20千瓦)带动主要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5.5.7 6千伏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5.5.8 备
21、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自动重合闸失灵,主要自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5.5.9 设备具备检修条件,在规定时间没完成;或者没在检修工作票时间内完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5.5.10 向停用检修设备误送电、误送汽、误送水。5.5.11 锅炉等承压部件及管道、水质试验时,试验压力超过规定压力。5.5.12 发电机、主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5.5.13 在检修中发现重大缺陷如汽机叶片断落、锅炉严重腐蚀、发电机、变压器绝缘损坏。5.5.14 运行、备用、检修中设备被淹、被冻情节严重者。5.6 没构成障碍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认为异常。5.6.1 工作中发生错误命令或任
22、务交待不清,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5.6.2 设备未隔绝而开始工作或安全措施不完善允许开始工作。5.6.3 操作票写错,有可能导致障碍在操作中出现。5.6.4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仪器仪表、工器具机床检修,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损坏零部件造成返工,修复价值在2000元以上。机动车辆发生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2000元以上。5.6.5 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5.6.6由于人员过失,在生产中造成电气设备受雨或水浸湿,需停用烘烤者。5.6.7机组在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不超过检修工期者。5.6.8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要辅机设备的检
23、修超过检修期限。5.6.9检修工作中,部件装错拆错、漏装、漏拆,以及在检修和试验中,被他人发现,而得到及时纠正者。5.6.10主要附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或损失,虽未影响电、热负荷,但需要停用处理超过12小时。5.6.11机、炉、热工保护故障,停用超过八小时。5.6.13运行、备用、检修中的设备被冻.被淹,使生产未受到影响者。5.6.14主要仪表故障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5.6.15操作中跑错位置,已经进行操作有后果但构不成障碍者,或被别人发现及时制止者。5.6.16在生产区域内(不包括禁火区)发生一般火警立即扑灭者。5.6.17应投入的联锁误断开。5.6.18锅炉水位变动范围超过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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