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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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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企业 安全管理 规程 范本 参考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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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力安全管理规程一、总 则P3二、安全网活动P4三、异常运行管理P5四、事故统计和报告P7五、障碍P11六、人身事故规定P17 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主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1.2 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

    2、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提供依据。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切实落实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1.5 发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

    3、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运行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2.安全网活动2.1 厂长、分管副厂长、总工、生技科、运行分场、检修分场、供热科等主要负责人、厂安全员、科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全厂安全网,并在各级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安全工作。企业聘用的各级安全员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安监部门领导,要充分发挥安全网的作用,要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作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2.2 厂每半年召开安全网全体成员会(包括安委会成员和各级安全员)一次(特殊情况由厂部临时决定),总结半年来安全生产中经验教训,指明下步

    4、安全生产工作重点。2.3 有各级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例会由生技科组织每二至三个月召开一次,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交流安全性评价报告,总结有关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有关措施。2.4 分场、科室、值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安全简报,分析本分场(科室)的安全情况,总结有关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研究制订有关措施。2.5 分场(科)安全员、技术员要掌握本部门安全生产和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并予以指导。班组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例会,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总结交流本班组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研究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2.6 根据工作需要,值长可与分场商定每月组织一次全值安全活动,总结分析一个月

    5、来的安全情况,找出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2.7 除上述活动外,在机组检修、重大节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发生重大异常等问题时,厂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各单位安全网人员会议。2.8 各级安全员要积极参与和组织各单位安排的各类事故教训总结活动,反违章工作。2.9 “安全例会”详细规定详见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即墨市热电厂安全例会制度。3.异常运行管理3.1事故调查与分析3.1.1 事故发生后,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事故原因,当值(班)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应将事故原始情况写出报告上报。3.1.2 事故、障碍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6、3.1.3 调查人员除查看现场、询问当值(班)的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情况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文件,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3.1.4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人身未遂、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三日内组织分析,并填写出事故报告上报生技科。分析时事故单位、部门通知生技科召集有关专业人员准时参加。 对于发生的一般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日内由事故单位、部门填写出事故报告上报生技科。由生技科组织分析或由上级部门组织分析,厂长参加。3.1.5 凡发生异常情况后,值长和班长应当进行分析,初步弄清事故经过及原因,并做好记录。3.1.6 事故或故障的调查

    7、,必须明确下列项目:(1)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2)事故或故障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3)事故或故障发生(扩大)的原因。(4)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5)设备损坏情况。(6)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7)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8)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9)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和障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事故和障碍中的过失及应付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10)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和障碍发生的对策,并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3

    8、.1.7 发生的事故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单位有关时,应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3.1.8 事故、障碍在调查分析完备后,按照要求写出调查报告,并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分场(科室)、班组认真学习,接受教训。3.1.9 对事故、障碍隐瞒不报以及在事故、障碍调查时,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进行阻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处理规定详见热电厂对事故及隐瞒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4. 事故统计和报告4.1 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1)所有事故均应填写事故报告。(2)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的报告,按职工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规定的职工死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报厂部

    9、和生技科。(3)发生事故、障碍、异常、人身和人身未遂事故后,分场(科室)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三天内写出报告,报厂部和生技科。(4)各分场(科室)应建立事故异常情况登记薄、安全好人好事记录薄,班组应建立个人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4.2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4.2.1发生本单位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4.2.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4.2.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4.2.1.

    10、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4.2.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4.2.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4.2.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伤亡。4.2.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4

    11、.2.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单位”人员的伤亡。4.2.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4.2.1.10 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4.2.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4.2.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电抗器、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4.2.2.2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

    12、电除尘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的;(2)停用时间超过生产计划允许时间;(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限电,但在多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对外供热限负荷。4.2.2.3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4.2.2.4备用的主要设备,不能按生产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4.2.2.5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用户造成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4.2.3经济损失4.2.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过到5万元。4.2.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

    13、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4.2.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4.2.3.4贵重仪器、仪表、 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4.2.4其他4.2.4.1 10KV开关、互感器爆炸或严重损坏。4.2.4.2 10KV导线断线。4.2.4.3 50KW以上电机及其配套风机、水泵等损坏,原设备不能及时修复者。4.2.4.4 由于化水设备损坏,影响机组出力。4.2.4.5 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了事故者。4.2.4.6 主要的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4.2.4.7 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破

    14、、爆炸。4.2.4.8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阀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达到或超过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4.2.4.9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4.2.4.10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生产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4.2.4.11汽轮机大轴弯曲量超标,需要进行检修处理。4.2.4.12汽轮机叶片折断。4.2.4.13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圈或铁芯。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4.3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统计。4.3.1发电厂由于燃煤(

    15、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4.3.2一条线路或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一次事故。4.3.3由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等原因,发生线路、多台设备跳闸、停运,可统计一次事故。4.3.4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4.3.5 35KV及以下直配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4.3.6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外,有责任的有关单位统计一次事故。4.3.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

    16、次事故。4.3.8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可以定为事故。4.4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4.4.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4.4.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10人以上。4.4.1.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者4.4.2 重大事故4.4.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39人。4.4.2.2一次事故使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停电。4.4.2.4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4.4.3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5.障碍发生下列情

    17、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的为障碍。5.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重要辅助发供电设备被迫停运。5.1.1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一台机组出力下降至零。供热站的异常运行,造成用户供热温度不达标准超出5小时。5.1.2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5.1.2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5.1.4输煤设备煤吊、灰吊、碎煤机、给煤机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5.1.5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5.1.6消弧线圈、电抗器发生故

    18、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5.1.7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5.1.8发电厂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5.1.9化学净水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供水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5.1.10蒸汽、给水、凝结水、炉水质量不合格,在6小时内未恢复。5.1.11机组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者。5.2经济损失符合下列之一者5.2.1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含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超过2000元者。5.2.2输煤皮带破裂长度超过10米。5.2.3跑油、跑碱、跑树脂等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500元者。

    19、5.2.4贵重仪器、仪表、 车辆、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者。5.2.5明火禁区起火、发电机组油系统起火、电缆沟或控制电缆屋起火,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者。5.3 热力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5.3.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定允许值,给水压力、汽轮机真空、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5.3.2排烟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5.3.3锅炉灭火、放炮、电除尘停用不超过8小时。5.3.4制粉系统爆炸。5.3.5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5.3.6发电机组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汽水进入油系统,汽轮、变压器、磨煤机等主要设备油质严重恶化超标

    20、。5.4 设备保持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5.4.1汽轮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5.4.2锅炉安全阀拒动。5.5 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5.5.1 0.4千伏以下电力系统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没造成系统事故。5.5.2 0.4千伏以下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5.5.3 发电机空冷器断水温度超过极限,或轴承油温超过极限。5.5.4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5.5.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指示以下一周未消除。5.5.6 50千瓦以下、20千瓦以上(含20千瓦)带动主要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5.5.7 6千伏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5.5.8 备

    21、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自动重合闸失灵,主要自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5.5.9 设备具备检修条件,在规定时间没完成;或者没在检修工作票时间内完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5.5.10 向停用检修设备误送电、误送汽、误送水。5.5.11 锅炉等承压部件及管道、水质试验时,试验压力超过规定压力。5.5.12 发电机、主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5.5.13 在检修中发现重大缺陷如汽机叶片断落、锅炉严重腐蚀、发电机、变压器绝缘损坏。5.5.14 运行、备用、检修中设备被淹、被冻情节严重者。5.6 没构成障碍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认为异常。5.6.1 工作中发生错误命令或任

    22、务交待不清,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5.6.2 设备未隔绝而开始工作或安全措施不完善允许开始工作。5.6.3 操作票写错,有可能导致障碍在操作中出现。5.6.4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仪器仪表、工器具机床检修,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损坏零部件造成返工,修复价值在2000元以上。机动车辆发生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2000元以上。5.6.5 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5.6.6由于人员过失,在生产中造成电气设备受雨或水浸湿,需停用烘烤者。5.6.7机组在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不超过检修工期者。5.6.8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要辅机设备的检

    23、修超过检修期限。5.6.9检修工作中,部件装错拆错、漏装、漏拆,以及在检修和试验中,被他人发现,而得到及时纠正者。5.6.10主要附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或损失,虽未影响电、热负荷,但需要停用处理超过12小时。5.6.11机、炉、热工保护故障,停用超过八小时。5.6.13运行、备用、检修中的设备被冻.被淹,使生产未受到影响者。5.6.14主要仪表故障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5.6.15操作中跑错位置,已经进行操作有后果但构不成障碍者,或被别人发现及时制止者。5.6.16在生产区域内(不包括禁火区)发生一般火警立即扑灭者。5.6.17应投入的联锁误断开。5.6.18锅炉水位变动范围超过100mm

    24、者。5.6.19主汽温度升高或降低使汽机温度升至450或降至380。5.6.20锅炉主蒸汽压力升高至额定值的5%。5.6.21 锅炉安全阀误动作。5.6.22 锅炉定排超过24小时。5.6.23 汽机油箱油位降至最低允许油位。5.6.24 加错油种而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汽机油中带水,油质变化不太严重,未达到障碍规定者。5.6.25 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期工作中发生操作错误,未造成影响。5.6.26 加热器满水,尚未造成恶果。5.6.27正常运行中除氧器满水或水位降至300mm以上。5.6.28发电机.变压器在运行中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温度。5.6.29 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

    25、生了故障,使保护失去作用,构不成障碍者。5.6.30 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5.6.31 熔丝保险压错,未造成恶果者。5.6.32 10KV系统发生接地(厂内系统)。5.6.33 行政电话停用1小时,调度电话停用超过30分钟。5.6.34 误停发电机冷却装置构不成障碍者。5.6.35 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5.6.36 事故照明损坏,4小时不能修复备用。5.6.37 损坏10KV套管而需调换者。5.6.38停送电时二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影响保护掉闸。5.6.39 操作或处理直流接地,忘将直流电源送上使直流电源消失,被他班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5.6.40 400V设

    26、备操作或处理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开关跳闸。5.6.41更换电刷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烧伤工具,整流面.刷握.电刷者。5.6.42 电气一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5.6.43 化学设备发生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5.6.44 蒸汽、给水、炉水质量不合格,4小时内未恢复。5.6.45 各种取样装置故障,造成水汽品质无法检测,时间超过8小时。5.6.46 加药加错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5.6.47 由于化验错误未及时发现汽水品质不合格。5.6.48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构不成障碍者。5.6.49 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者。5.6.50 厂变的低压开关机构失灵,拒绝掉闸或自投不成造成

    27、威胁设备安全运行构不成障碍。5.6.51供汽管道故障造成对非生产用户停汽者。5.6.52 造成电除尘堵灰1次。6. 人身事故的规定6.1 关于重伤的认定6.1.1 总 则6.1.1.1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重伤的认定标准修订。6.1.1.2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容、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6.1.1.3鉴定时,根据医院的有关证明,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6.1.1.4伤害的认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6.1.1.5本标准下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重伤。6.1.1.6本标准适用于我厂

    28、各单位人员在厂范围内受到伤害事故的评定。6.1.2 肢体残废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6.1.2.1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6.1.2.2 肢体虽然完整

    29、,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

    30、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

    31、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6.1.3 容貌毁损毁容是指毁损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6.1.3.1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6.1.3.2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

    32、分之六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6.1.3.3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6.1.3.4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6.1.3.5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6.1.3.6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6.1.3.7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

    33、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6.1.4 丧失听觉6.1.4.1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6.1.4.2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6.1.5丧失视觉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6.1.5.1损伤后,一眼盲。6.

    34、1.5.2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6.1.5.3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6.1.6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6.1.6.1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6.1.6.2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6.1.6.3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6.1.6.4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6.1.6.5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6.1.6.6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

    35、。6.1.6.7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6.1.6.8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6.1.6.9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6.1.6.10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6.1.6.11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6.1.6.12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6.1.7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6.1.8 颅脑损伤6.1.8.1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

    36、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6.1.8.2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6.1.8.3 开放性颅脑损伤。6.1.8.4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6.1.8.5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6.1.8.6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6.1.8.7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6.1.8.8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6.1.8.9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

    37、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6.1.8.10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6.1.8.11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6.1.8.12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6.1.8.13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6.1.9 颈部损伤6.1.9.1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6.1.9.2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6.1.9.3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6.1.9.4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

    38、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6.1.9.5 胸导管损伤。6.1.9.6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6.1.9.7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6.1.10 胸部损伤6.1.10.1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6.1.10.2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6.1.10.3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6.1.10.4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6.1.10.5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6.1.10.6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6.1.10.7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

    39、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6.1.10.8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胸内大量出血。6.1.10.9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6.1.11腹部损伤6.1.11.1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6.1.11.2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6.1.11.3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6.1.11.4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6.1.11.5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6.1.11.6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6.1.12 骨盆部损伤:骨盆骨折严重变形。6.1.13 脊柱和脊髓损伤6.1.13.1 脊柱骨折

    40、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6.1.13.2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6.1.14 其他损伤6.1.14.1 烧、烫伤。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6.1.14.2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出现休克;(二)吸入有毒气体中毒;(三)严重呼吸道烧伤;(四)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五)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六)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七)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

    41、照本标准有关条文。(八)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九)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十)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十一)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十二)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十三)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十四)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十五)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6.1.15 附则6.1.15.1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

    42、视具体情况,综合鉴定为重伤或者不鉴定为重伤。6.1.15.2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6.2轻伤的认定6.2.1本标准适用于我厂各单位人员在厂范围内受到伤害事故的评定。凡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的受伤,不符合重伤规定,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一个工作日、小于105个工作日的。职工发生伤害后,当时虽然没有休息,但是伤亡程度达到轻伤的规定或在一周内变化严重达到轻伤规定的,仍定性为轻伤。6.2.2 总则6.2.2.1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轻伤的认定标准修订。6.2.2.2轻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6.2.2.3鉴定时,根据医院的有关证

    43、明,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6.2.2.4轻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6.2.2.5 本标准上线与重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伤。6.2.3头颈部损伤 6.2.3.1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帽状腱膜下血肿6.2.3.2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6.2.3.3 颅骨单纯性骨折。 6.2.3.4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6.2.3.5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

    44、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6.2.3.6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6.2.3.7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6.2.3.8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发音或者进

    45、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6.2.3.9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6.2.3.10 面部软组织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6.2.3.11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者。 6.2.3.12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6.2.3.13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6.2.3.14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6.2.4肢体损伤 6.2.4.1 肢体软组

    46、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6.2.4.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6.2.4.3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6.2.4.4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6.2.4.5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6.2.4.6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6.2.4.7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6.2.5.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6.2.5.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6.2.4.1条。 6.2.5.2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6.2.4.2条。 6.2.5.3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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