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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参考模板范本.docx

  • 上传人(卖家):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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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城建 项目 公交 站场配建 技术 指引 参考 模板 范本
    资源描述:

    1、目 录1总则11.1编制背景11.2编制目的21.3编制依据21.4适用范围21.5编制原则21.6其他32站场功能定位42.1公交站场体系42.2公交站场建设模式43规划指引53.1站场配建原则53.2站场配建标准53.3站场最小规模控制指标74设计指引84.1通则84.2平面布局84.3设计内容94.4功能设施设计要求114.5消防要求154.6环保要求165实施机制175.1配建公交站场规划实施流程175.2规划设计要点相关条文225.3规划报建审查要点相关条文23附 图25附 录28条文说明28501 总则1.1 编制背景1.1.1 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新区城市副中心,打

    2、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但中心区受用地限制,城市交通有效供给存在瓶颈,“公交优先”是解决中心区交通问题的必然选择。1.1.2 目前,自有用地的公交站场用地面积总和约3万m2,仅为公交站场用地需求的30%。规划公交站场仅10%得到落实,公交站场历史“欠账”较多,制约了公共交通的发展。随着城市发展扩容提速,城市用地将更为紧张,独立占地的公交站场建设模式难以适应城市发展要求。1.1.3 国务院2012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

    3、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而配建公交站场正是实现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绝佳途径。1.1.4 省人民政府2013年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订城市城建项目公共交通站场设施配建管理政策,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大型交通枢纽等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站场设施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对公交站场配建政策的出台提出了明确要求。1.1.5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区公共交通站场建设管理,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升市民公

    4、交出行服务水平,特编制本技术指引,指导城市公交站场规划建设,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为各部门在决策公交站场配建规模、标准等方面提供依据,实现区公交站场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1.2 编制目的1.2.1 指导城建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功能定位和布局设计。从技术上明确配建公交站场配建条件、站场类型及相关控制指标与要求,提出不同站场配套功能及要素布局,提高站场设计和建设质量,提升公共交通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1.2.2 规范配建公交站场审查管理与建设实施机制。从制度上梳理各相关部门职能,规范城建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在规划、土地出让、报建以及移交、运维等环节的流程,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区配建公交站

    5、场制度的落实。1.3 编制依据1.3.1 本指引是在参照国家、行业、区及其他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区配建公交站场功能定位、配建标准、建设内容、设施布置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 1.4 适用范围 1.4.1 本指引是编制配建公交站场相关规划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相应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审批、站场竣工验收等的参考依据。 1.4.2 本指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配建公交站场,不适用于采用独立用地建设的站场。 1.5 编制原则 1.5.1 可实施原则:集约利用土地和建筑空间,站场规模与用地开发相适应,便于规划落实。1

    6、.5.2 可操作原则:设定的配建公交站场指标和实施机制能保证公交站场既定功能的实现。1.5.3 差别化原则:针对不同分区、不同用地的公交站场提出差别化的公交站场配建标准。1.5.4 对接性原则:与国家、省和市等既有规范标准进行良好衔接。1.6 其他 1.6.1 本指引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本指引所引用的规范若有修订,应采用修订后的规范。 2 站场功能定位2.1 公交站场体系2.1.1 未来区将形成以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为支点,以综合车场为保障的公交站场体系,其中,公交枢纽站为公交客流转换节点,公交首末站未公交线路的始末站,综合车场未公交车停车、维修和保养综合服务基地。2.2 公

    7、交站场建设模式2.2.1 区将形成以配建公交站场为主,独立用地站场为辅的建设模式。其中,无独立用地条件的区域,新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原则上采用配建模式;有独立用地条件的区域,新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可以独立用地建设;新建综合车场原则上要独立用地。2.2.2 配建公交站场,是根据局部区域公交客流需求,依托大型城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公交站场,具备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下客、乘等候以及首班夜间停放等功能。根据运行线路的数目,配建公交站场又分为两种类型:配建首末站和配建枢纽站。其中,配建首末站是一条或两条公交线路的起终点,主要服务于车辆到发;配建枢纽站是三条及三条以上公交线路的起终点,能为乘客提供集中的换乘

    8、服务,具备一定的管理调度功能。2.2.3 独立用地站场,是利用公交设施用地独立建设的公交站场,一般为综合车场,功能包括洗车、加油、充电、小修、夜间车辆停放等。未来的综合车场鼓励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形式,以集约利用土地。3 规划指引3.1 站场配建原则3.1.1 需求导向原则。公交站场配建应与公交出行需求相匹配,在大型居住区(含安置区)、商务办公区、综合商业区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等项目地块应配建公交站场。3.1.2 便利性原则。配建公交站场应方便乘客和公交车辆方便到达和离开,宜邻近现状或在建及计划近期建设的市政道路。为方便乘客,配建公交站场宜设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层,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可设置

    9、在地下一层,但须满足相关设计规范。3.1.3 安全性原则。大型居住区的配建公交站场应避免对小区生活和安全环境的不利影响,其布局宜靠近小区外围道路,满足小区内外乘客与站场的快速联系。3.1.4 协调性原则。配建公交站场应与主体建筑整体设计相协调,降低对主体建筑的负面影响,促进站场与建筑的有效融合。3.2 站场配建标准3.2.1 应综合考虑站场需求和用地条件,按照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在城建项目中配建公交站场。根据城建项目的建筑规模确定需配建的站场需求,根据城建项目的用地规模确定可配建的站场规模上限,具体配置标准分别参照表3.2.3.1和表3.2.4.3。3.2.2 配建公交站场除服务主体

    10、建筑公交出行需求外,还应服务城建项目周边500m范围的公交出行需求,建议开展专题研究(或结合城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需加配的站场规模。3.2.3 各类型建筑需配建公交站场的规模启动阈值3.2.3.1 不同类型城建项目需配置公交站场的建筑规模阈值应满足表3.2.3.1的规定。表3.2.3.1 各类型城建项目需配建公交站场的建筑规模阈值(单位:万平方米)建筑类型配建阈值(万平方米)一类区(轨道区)一类区(非轨道区)二类区(轨道区)二类区(非轨道区)居住21155025 商务办公20144824 商业服务3273 教育科研75168 医疗卫生43105 文体娱乐1172613 注:(1)上述

    11、建筑规模阈值是指达到设置一条公交线路的项目开发量(即建筑面积),匡算出来的线路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对应的站场规模参照表3.3.2。(2)居住类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安居房等,可适当降低配建阈值,提高公交站场供应水平,配建阈值建议降低50%。(3)一类区包括蕉门河、街中心区和明珠湾区;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以外的都市区。(4)轨道区是指轨道影响区,即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区域;非轨道区是指轨道影响区以外的区域。3.2.3.2 对于多功能的城建项目,应根据表3.2.3.1的建筑规模阈值匡算各类用地的线路需求,再合算该城建项目的公交站场线路总需求。3.2.4 可配建公交站场的城建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3

    12、.2.4.1 对于居住类城建项目,考虑公交站场对客流的基本需求,配建公交站场占地规模不宜超过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的11%。适合配建公交站场的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宜大于11000平方米。3.2.4.2 对于其他类型用地的城建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占地规模不宜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5%。适合配建公交站场的其他类项目用地面积宜大于8000平方米。3.2.4.3 不同类型城建项目可配置公交站场的最小用地规模控制标准应满足表3.2.4.3的规定。用地条件困难,但公交出行需求缺口较大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控制标准,以满足需求。表3.2.4.3 各城建项目可配置公交站场的用地规模控制标准用地类型配建公交站场最小用地面积

    13、阈值(平方米)配建公交站场占项目占地面积的比例居住1100011%其他8000 15%3.3 站场最小规模控制指标3.3.1 配建公交站场的规模,应结合用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划的公交线路数、高峰时段的发车频率、候车乘客数、站内交通组织等确定。3.3.2 配建公交站场的最小规模宜符合表3.3.2的规定,若部分建筑规模难以满足站场各项基本功能的要求,应根据实际需求扩大配建公交站场的建筑规模。表3.3.2 配建公交站场最小建筑规模(单位:平方米)公交站场线路数公交站场规模(平方米)一类区二类区村居地区1条线路8001200350(无停车功能)2条线路13002000700(无停车功能)3条及以上线路每

    14、增加一条线路,增加600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900注:一类区包括蕉门河、街中心区和明珠湾区;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以外的都市区。4 设计指引4.1 通则4.1.1 站内设施应做到功能合理、安全有序、使用方便、用地集约。4.1.2 站场建筑外观应与主体建筑、周围的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满足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4.2 平面布局4.2.1 平面布局原则4.2.1.1 安全有序原则:交通流线顺畅,不与非机动车混用,保障场内交通安全。4.2.1.2 功能分区原则:结合场地地形及交通流线,合理设置功能分区。4.2.1.3 人车分离原则:合理组织机动车与行人交通流线,减少人车交织。4.2.1.4 紧凑便捷原则:

    15、从集约用地角度合理布设功能设施,减少人车活动距离。4.2.2 配建公交站场的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做到远近结合、留有余地,既能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又能兼顾长远发展。4.2.3 配建公交站场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类型、地形地貌、交通环境和城市景观等灵活确定,宜设置在形状规整、地势平坦的用地上。对于偏向狭长形的地块,可考虑设置港湾式或通道式的配建公交站场或配建停靠站;对于偏向方块形的地块,可考虑设环绕式的配建公交站场。配建公交站场的形式参见附图1。4.2.4 配建公交站场的平面布局宜包括以下几个区域:4.2.4.1 车辆运行区域,包括到发车位、回车道、出入口、停车坪、充电车位、消防通道等。4.2.4.2 乘

    16、客综合服务区域,包括站台、站牌、候车设施、行人通道、无障碍通道、公共信息牌等。4.2.4.3 调度管理和后勤保障区域,包括站务用房、洗手间、变电器、配电设施、照明、监控、充电桩等。4.3 设计内容4.3.1 配建公交站场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配建公交站场功能设施功能设施配置配建公交枢纽站配建公交首末站车辆运行回车道到发车位停车坪消防通道充电车位客流集散站台站牌区域地图、公交线路图公交时刻表实时动态信息候车亭座椅候车廊行人通道无障碍设施公共信息牌公交综合服务中心交通方式间协调转换非机动车存放机动车停车换乘调度管理站场管理室线路调度室智能监控室监控照明后勤保障休息室餐饮

    17、间卫生间清洁用具杂物间充电设施变电器配电设施充电桩充电车位其他绿化消防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表示可无的设施。4.4 功能设施设计要求4.4.1 回车道4.4.1.1 直行段宽度应不小于7m,转弯段的宽度宜适当增加。4.4.1.2 转弯段应满足车辆转弯半径的技术要求,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规定。4.4.1.3 在公共交通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回车道可利用就近街道,以节约用地。4.4.2 到发车位4.4.2.1 到发车位应提供车辆到达轮候与发车的功能,每条线路宜满足3辆车同时等候发车。4.4.2.2 到发车位有直列式和锯齿式两

    18、种形式,优先选用直列式到发车位。直列式到发车位 宽度宜为3.5m,车辆间应设置安全距离3m;锯齿式到发车位宽度宜为3m,长度宜为13.5m,车位间隔宜为4.5m。到发车位的具体形式与尺寸参见附图2。4.4.3 停车坪4.4.3.1 远离停保场、综合车场或首班车客运需求较大的配建首末站应建设停车坪。4.4.3.2 公交车停放方式分平行式、垂直式和斜列式三种,公共汽车停放宜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边角用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4.4.3.3 公交车的停车位尺寸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规定。4.4.3.4 停车坪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他营运标志。4.4.4 出

    19、入口4.4.4.1 车辆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宽度应为7.510m,若合并设置,宽度不宜小于12m。为便于车辆进出,出入口转弯半径不小于12m。4.4.4.2 车辆出入口宜与乘客出入口分开设置,安全距离宜不小于5m,若合并设置,应用物理分隔。4.4.4.3 车辆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并应避免靠近平面交叉口。4.4.4.4 站场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桥梁等引道口的距离宜大于80m。4.4.4.5 条件允许的站场,宜将出入口布置在不同道路上。4.4.4.6 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和指示牌。4.4.5 站台4.4.5.1 应根据场地条件、

    20、客流需求、运营要求、换乘设置等情况选择合理的站台型式,且应结合建筑柱网形式设置。4.4.5.2 直列式站台应设置超车道;锯齿式站台的设置应不影响后车超车要求。4.4.5.3 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且应高出地面0.2m,站台长度应至少满足1辆公交车的停靠需求,不应小于15m。站台可设置隔离护栏,护栏离站台边线净距不宜小于0.25m,护栏预留登车口宽度1.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9m。4.4.5.4 通道式站台的长度不宜超过39m,即两个标准车位和三个安全距离之和。4.4.5.5 站台宜适量设置座椅,无盖站场的站台应设置候车廊。站台上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候车设施和行人通道。可在站台上设置自动扶梯与上

    21、盖建筑物相连。具体设置参见附图3。4.4.5.6 换乘枢纽站台应设置空调或风扇等降温设施,满足乘客舒适候车需求。4.4.6 候车设施4.4.6.1 候车亭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可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和特定环境特征设计,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4.4.6.2 候车区域应具有照明、通风设备,有条件可设置风扇、空调等降温设施。4.4.6.3 候车亭高度不宜低于2.5m,候车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1.5m,且与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应小于0.25m4.4.6.4 独立站牌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70m;集合站牌最上面单元站牌顶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最小面单元站牌的底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40m

    22、。4.4.6.5 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提供行人导向标志、实时乘客服务信息、换乘信息、周边区域地图等,条件许可时宜建电子信息显示服务系统。4.4.6.6 有条件可设置交通卡自助服务设施。4.4.6.7 鼓励建筑物内部设置楼梯、扶梯或电梯直接与配建公交站场内部候车区相连。4.4.7 行人通道4.4.7.1 应设置连续平顺的行人通道与站内候车设施和出入口、外部道路人行设施(天桥、过街地道、人行道等)以及上盖建筑相连。行人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m。4.4.7.2 人行出入口应通过人行通道与邻近物业及市政人行道连接,人行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m。4.4.7.3 人行通道与车行道间应设置隔离护栏

    23、,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9m。4.4.7.4 每2-3个到发车位宜设置一个过街设施,且合理设置防护栏、地面高度、导向标志 及其他设施,引导乘客使用设计的行人路径。4.4.7.5 鼓励建筑物内部设置楼梯、扶梯或电梯直接与配建公交站场内部候车区相连。4.4.7.6 过街点应设置缘石坡道,平顺行人通道与车行道的过渡。4.4.8 无障碍设施4.4.8.1 应设置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通行。4.4.8.2 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4.4.8.3 站台宜为使用轮椅的乘客设置候车位和无障碍的连续通道。单个轮椅候车位面积为2m2(1.4m1.4m)。4.4.9 站务用房4.4.9.1 站务

    24、用房应根据配建公交站场的用地条件、建筑类型、平面布局等灵活布置,宜与建筑物相融合,集约节约地利用站场空间资源。4.4.9.2 站务用房应在保证其它设施布局要求前提下合理布置,宜临近停车区,方便司乘人员进出及调度管理,减少场内人车干扰。4.4.9.3 若站务用房按照两层型式建设,其中调度室、休息室、卫生间和配电室等用房应设置在一层,其他站务用房可布置在二层。4.4.9.4 站场须配置调度管理用房,面积不宜小于20m2,每增加3条公交线路需至少增加10m2。调度室须与车辆运行区在同一平面上,宜将调度室布置在站内视野较好的位置,方便对公交车辆的调度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响应。4.4.9.5 上盖建筑设

    25、计应考虑兼顾配建公交站场的服务配套设施功能,如:配建公交站场的公共厕所可与上盖建筑共用,公共厕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其他站外空间,并在站内明显的位置设置相应的指引标志。4.4.9.6 监控室、休息室、茶水间等后勤服务用房可结合配建公交站场用地大小与实际需求配置,监控室可与调度室共用,以节约用地。4.4.10 充电设施4.4.10.1 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配电设施空间预留、变压器放置空间预留、充电桩放置空间预留、相关管线通道预留等;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设施的建设或预留条件要求;配电房可结合站务用房一并设置。4.4.10.2 配建公交站场需根据停靠车辆数布设充电桩,原

    26、则上停车坪的每个停车位(不含到发车位)需配套1个充电桩。此外,根据运营需要,每条线路设置1个快充充电桩车位。4.4.11 安保系统4.4.11.1 配建公交站场安保系统前端功能设施宜包括:视音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和紧急报警设施。4.4.11.2 应监控区域的图像覆盖率应满足无盲区覆盖的要求,在低照度情况下宜选用高灵敏度摄像机和辅助光源。4.4.11.3 配建公交站场财务室、票务室、专用控制室内,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摄像机,对准工作区域,并设置手动紧急报警按钮4.4.11.4 配建公交站场周界视具体情况,可新建或借用现有建筑物形成高度不低于1.8m的围墙。围墙可使用实体围墙,也可使用栅栏围墙。使用栅

    27、栏时,栅栏的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50mm,安装应牢固可靠。4.4.12 其他4.4.12.1 配建公交站场的层高应考虑建筑结构和各类管道等设备的需要,层高不宜过大。单层公交车辆通行区域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3.8m,双层公交车辆通行区域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4.6m。4.4.12.2 行车道坡道纵坡以直线为主,直线坡道纵坡不宜大于7%。4.4.12.3 到发车位、加减速区域和车辆出入口等,应进行路面强化设计,应有防滑措施。4.4.12.4 应根据日常管理运营和客流情况,设置司机休息室、蒸饭茶水间、候车室、厕所等,每个项目的建筑面积据每个站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4.4.12.5 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

    28、应具有鲜明的地区及出租汽车特点。4.5 消防要求4.5.1 配建公交站场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建筑物内其它机动化交通方式进出通道混合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4.5.2 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利用回车道作为消防通道,但需要确保回车道的通畅。4.5.3 安全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疏散口及地下配建公交站场的楼梯净宽不得小于1.6m,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应急照明设施。4.5.4 消防通道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 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4.5.5 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配建公交站场,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4.

    29、6 环保要求4.6.1 环保设施宜包括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废物处理、降噪系统等,体现节能环保原则。4.6.2 配建公交站场的供电、供水系统应与上盖建筑分开,便于独立管理。4.6.3 配建公交站场的绿化绿不小于20%,停车坪原则上建议采用绿化停车位。5 实施机制5.1 配建公交站场规划实施流程5.1.1 关于配建公交站场的规划实施流程分为五个阶段:规划编制阶段、土地出让阶段、报建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移交及运维阶段,参见图5.1。图5.1.1 配建公交站场实施管理流程图5.1.2 规划编制阶段5.1.2.1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规、综合交通规划等上层规划完成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并征求区

    30、发改、国土规划及公交企业等相关部门意见。5.1.2.2 区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公交站场相关规划纳入考虑范围,包括独立占地与建筑配建公交站场。5.1.2.3 因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三旧改造、微改造等项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参照配建技术指引,在符合条件的城建项目中落实公交站场配建要求,并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5.1.2.4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层规划的变动对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对修编后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应提请区规划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保证规划的一致性。5.1.2.5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公

    31、交站场建设计划,在并征求区发改、国土规划及公交企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核。图5.1.2 配建公交站场规划编制阶段管理流程图5.1.3 土地出让阶段5.1.3.1 区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含“三旧”改造项目)时,应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但有保密需要的特殊用地供应计划除外。出让计划应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等)及拟出让时间。计划外出让地块则由国土规划局逐宗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5.1.3.2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专项研究经费,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交站场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周边条件,如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出行方式、周边交通组织及公交资源配置等情况

    32、,对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中的居住、商业、办公、工业、学校、医院、公园及公共广场等宗地的公交配建方案进行研究。5.1.3.3 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出让土地公交站场配建意见无异议的,应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如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一致。5.1.3.4 当具体的宗地实施出让时,由规划国土部门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配建技术指引复函确认公交站场配建意见(提出配建公交站场规划控制要点,包括站场类型、出入口位置、功能、面积、设施配置等),同时抄送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表5.1.3.2 配建公

    33、交站场规划控制要点范例表控制要点要求建筑面积配建公交站场(建筑地面一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站务用房)出入口位置出入口需在A路或B路产权配建公交站场及其管理用房建成后产权归政府所有5.1.3.5 土地成完成拍卖或划拨后,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到该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图5.1.3 配建公交站场规划编制阶段管理流程图5.1.4 报建审批阶段5.1.4.1 公交站场由土地开发单位统一设计、建设。土地开发单位在向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前,应就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套公交站场的建设用地情况及交通组织方案征询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区交通运输主

    34、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套公交站场选址、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意见,以便土地开发单位深化项目规划设计。5.1.4.2 配建公交站场属公交枢纽站或首末站的,应由开发单位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规模较大,组织难度较大、功能布局较重要的公交站场,必要时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加强论证。5.1.4.3 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需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配建公交站场建设的意见,凡未取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1.4.4 开发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

    35、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同时还应征求消防、环保、交警等部门意见,各部门同意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图5.1.4 配建公交站场规划编制阶段管理流程图5.1.5 竣工验收阶段 5.1.5.1 配建公交站场须与出让宗地的主体建设工程同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5.1.5.2 配建公交站场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区建设和交通部门牵头,区国土规划、消防、交警、环保等部门共同或成立联合验收办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小组或联合验收办参照本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对配建公交站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

    36、收意见。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站场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验收。5.1.6 移交管理阶段5.1.6.1 在土地出让时明确规定公交站场用地使用权及建筑产权归各区政府所有,并单独发放土地使用证和建筑产权证,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持有公交站场的土地使用证和建筑产权证。5.1.6.2 验收通过后由土地开发单位书面通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将公交站场用地资料、报建审批资料、施工图纸及验收文件等移交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建公交站场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收,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或区交通管理总站)接收,并与土地开发单位签订移交协议。5.1.6.3 配套公交站场原则上为无偿移交。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

    37、式接收配套公交站场后,土地开发单位应按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的有关约定,配合做好产权变更工作。5.1.6.4 配建公交站场在验收通过后到移交手续办理完成期间,可临时移交配建公交站场的使用权,避免配建公交站场的闲置浪费。5.1.6.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站场冠名及站场使用。配建公交站场移交后,可委托区交通管理总站(或公交公司)进行经营管养。5.1.7 宜将配配建技术指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考核。5.2 规划设计要点相关条文5.2.1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参考表5.2.1审查配建公交站场用地的规划设计要点。表5

    38、.2.1配建公交站场规划设计要点参考范例设计要点要求范例相关条文建筑面积配建公交站场(建筑地面一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站务用房)3.2、3.3位置配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宜近邻现状或具有近期建设条件的规划道路。3.1.1、3.1.2、3.1.2出入口位置车辆出入口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避免靠近平面交叉口4.4.4.3供电供水供电、供水系统与上盖建筑分开,可独立管理4.6产权配建公交站场及其管理用房建成后产权归政府所有5.1.6.1注:下划线内容为举例说明,具体取值应依据相关条文及实际情况确定。5.3 规划报建审查要点相关条文5.3.1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可参考表5

    39、.3.1核查配建公交站场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与建筑要求,亦可作为配建公交站场验收通过标准。表5.3.1配建公交站场审查要点(验收表)参考范例审查要点要求范例相关条文站场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3.2、3.3站务用房面积80平方米4.4.9停车坪面积120平方米4.4.3到发车位每条线路不宜少于3个4.4.2出口和入口宽度7.5-10米,宜分开设置;合并时宽度不小于12米4.4.4.1出入口转弯半径12米4.4.4.1出入口位置宜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避免靠近平面交叉口4.4.4.3站场内道路权限禁止与其他机动车混用4.4.4.3交通组织行人与机动车分离4.4.4.3站务用房位置方便司乘人员进出4.4

    40、.9.2场地净高3.8米4.4.12.1坡道坡度7%4.4.12.2站台净宽2米4.4.5.3站台长度39米4.4.5.4候车廊净高2.5米4.4.6.3照明、通风设施完善4.4.6.2人行道宽度3米4.4.7.1无障碍设施为使用轮椅的乘客设置候车位和无障碍的连续通道4.4.8.3护栏0.9米4.4.7.3回车道转弯半径13米4.4.1.2回车道宽度7米4.4.1.1出入口设施设置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和指示牌4.4.4.6休息室(平方米)64.4.4.6卫生间(平方米)54.4.4.6调度管理用房20平方米4.4.9.4标牌一套单柱式单牌标志牌标志营运标志、出入口标志、行人导向标志完备4.4.3

    41、.4、4.4.4.6、4.4.6.5标线出入口标线、回车道标线等标线完备非机动车存放点可供10辆非机动车停放绿化不宜低于站场面积的20%4.4.11防火及通风要求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急照明系统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实体防护封闭围墙高度不低于1.8m;使用栅栏时,栅栏的竖栏间距应不大于150mm。4.4.11.4监控系统无盲区、与上级平台联系畅通4.4.11入侵报警设施设施完备4.4.11充电设施已预留(或建设)配电设施、变压器、充电桩、管线等建设安装条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4.4.10.1 注:下划线内容为举例说明,具体取值和条款应依据相关规范及实际情况确定。附 图附图1:配建公交站场基本形

    42、式港湾式 环绕式通道式附图2:到发车位基本形式与尺寸(单位:米)直列式锯齿式附图3:站台行人设施设置示意图附 录附录1名词解析1.0.1 【公交站场】区未来公交站场建设模式将公交站场的分类调整为两类:运营型公交站场与保障型公交站场。其中,运营服务型公交站场包括独立建设公交站场和配建公交站场;支持保障型公交站场包括停保场与综合车场。1.0.2 【配建公交站场】是根据建筑客流需求附设于建筑(地块)的公交站场,其包括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下客、乘等候以及首班夜间停放等功能。1.0.3 【综合车场】是提供公交车辆的夜间停放,运营车辆的维修、保养、充电,以及公交线路运营与站场管理等功能的公交站场。1.0

    43、.4 【回车道】是指公交站场内供车辆进出、移位、回转方向使用的道路。附录2 本指引用词说明2.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2.0.3 条文中非必须按所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

    44、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附录3 相关规范参考3.0.1 本指引编制过程中参考了以下文件:1.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文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JJ/T15-2011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B99-104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GB/T5845.4-2008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 CJJ/T119-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GB/T5845.3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 GB/T 15566.4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Q/CSG 11516.2-201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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