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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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市区环等4条辅道配套电力入地土建工程监理第二标段 委 托 方: 市区建设局 (委托人)服 务 方: 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人)第一部分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市区建设局 与监理人 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作(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市区环等4条辅道配套电力入地土建工程监理第二标段2、工程地点:环辅道(南路-京广路)、郑密路辅道(南三环-侯寨南环路)3、建设工期: 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90日历天)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9271.619616万元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
2、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的定义相同。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委托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其余副本用作办理手续用)。合同订立时间: 2017 年 02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区建设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建达工程
3、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市文化路97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371-63886083 传真: 传真:0371-63886083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工学院支行账号: 账号:257200294934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50002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
4、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
5、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
6、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监理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
7、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所有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供应商名录;2、提
8、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等,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承包人更正。3、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9、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5、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质量质检部门规定的设备软件,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作业程序,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6、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有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委托人与承包人合同规定中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
10、到工程费用或质量及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单位开发人员、施工人员工作不力或无力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人有要求承包人更换有关人员的权利。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向对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必须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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