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概述》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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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第二编 物权物权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第一节 物权概述1、物权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2、物权的法律特征(与债权相比较):1)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2)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3)直接享受物的利益(债权是期待权)4)排他性权利(债权的并存性)5)优先性权利(债权的平等性)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和物权之间的优先性6)物权的公开性(债权的非公开性)7)设立的法定主义(债权的
2、自由设立)8)长期性和永久性(债权的暂时性)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6、制定法中的物权与习惯法中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第三节 物权法的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 指物权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物权给予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规则进行保护。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的稳定2、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
3、3、有利于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的概念有不同解释: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种类和内容的新型物权。此为各家共识;2、各种物权的设立及变动方式也须按照法定方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果;3、物权的公式方法也须法定;物权法定来源于罗马法,法德民法典上有反映,但日本民法典首次明文规定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效果: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无规定时应归于无效。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1、物权具有强于债权的效力,不应由当事人以合同确立,以保护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物权的排他性会影响第
4、三人利益)2、反封建的产物,防止封建物权的复辟;3、物权对维系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意义重大;4、便于物权的公示,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便捷;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1、物权法定原则导致物权体系的封闭,不利于适应现实生活;2、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私法意思自治;3、物权法定的反封建意义已不存在;物权法定的缓和1、承认习惯法为物权创设方法;2、对物权法定解释从宽;如最高额抵押、让与担保等物权法定的案例 某市公共设施公司为装修地下商场,与交通银行市分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市分行分别贷款给市公共设施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借款期分别为4个月和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公共设施公
5、司以其对地下商场拥有的经营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交通银行与签约当天分三次向公共设施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由于商场没能按期投入使用,公共设施公司无力还款。争议点:地下商场的经营管理权和出租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能否设定抵押?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没有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而设立或变动的物权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的概念物权公示的概念:表明
6、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物权公示的目的物权公示的目的: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流通秩序 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享有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变更为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变更的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案例 孙枚想开一家服装店,其父为了支持儿子,托朋友把在外地某市的三间祖屋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即将回国定居的华侨周海。周海付清了房款后还没有来得及回国办理过户手续,孙父突然去世。孙枚并不知道父亲卖房一事,他继承了该笔卖房款后又把三间房屋的产权以继承的名义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孙枚又从朋友高峰处借款15000元,并用该房屋作了抵押,将房
7、产证交给了高峰,但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周海回国后,使用孙父交给的钥匙入住该房,并进行了装修,不久又拿着买卖合同找到孙枚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高峰听说此事后,担心孙枚到期不能还款,向孙枚要求还款,孙枚由于经营不好,无力归还欠款,高峰要求拍卖该房屋实现抵押权,而周海知道后,主张高峰的抵押权无效,并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和要求孙枚办理过户手续。问题:1、该房屋所有权属于谁?2、高峰是否可以主张抵押权?3、周海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进行的物权变动,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情况不符,当事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受到保护。
8、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而没有登记的物权没有公信力。2)信赖登记记载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保护其合理的信赖。3)公信原则只适用于善意的第三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1、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 1)从登记名义人之处取得物权之人(取得权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有瑕疵的不受法律保护)2)向登记名义人履行义务之人2、第三人受保护的条件 1)善意无过失,登记之错误无法从登记簿发现 2)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权利,不包括继承取得 保护交易安全3、真权利人的保护 1)提起异议登记或申请登记更正。(物权法19条)2)要求登记名义人或有过错之登
9、记机关赔偿损失(物权法21条)公信原则的案例 1998年,小王和他妻子小吕登记结婚。1999年,小王单位将临街的一栋楼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小王想购买一套临街的底层房屋(价格18万)作为经商。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向小王舅舅借款。小王舅舅出资12万交给小王,口头约定该房屋系三方共有。小王购房后,办理了以他的名义的产权证书,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营业执照,又向房管局申请更改了房屋的用途,之后一直用于开饭馆。2003年起,小王夫妻感情不合。又因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生温,小王就私下将该房屋以41万的价格转给小宋,从中获利23万元。2004年9月,双方离婚,这时候小吕才发现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遂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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