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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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学习解读2022年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讲义)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一)完善熊猫债制度框架目前,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涉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主要市场,分别由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管理。银行间市场熊猫债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交易所市场熊猫债主要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两个办法规定了发债申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资金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规范,规定旨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促进熊猫债市场健康发展。(二)统一熊猫债资金管理规则规定统一境外机构在境内不同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发债资金管理规则,明确熊猫债资金信息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等管理要求:一是本外币一体管理,不对熊猫债募集资金留存境内或汇出境外进行限制,鼓励以人民币形式使用。二是资金信息登记,境外
3、机构在开户行(或托管行)办理登记后即可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发债募集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对在境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允许合并办理一次登记、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便利境外机构统筹管理发债资金。三是允许境外机构针对熊猫债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汇率风险。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开户行(或托管行)办理资金信息登记,凭登记凭证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收付等。简化登记材料要求,境外机构仅需提交“发债资金信息登记表”、“发行相关文件”、“募集说明文件”。2、专户管理。境外机构依据登记凭证可以开
4、立境内发债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用于存放发债募集的资金、办理汇兑、还本付息等。3、资金使用。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鼓励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币跨境收付和使用。4、外汇风险管理。允许境外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办理外汇衍生业务,管理境内发债的汇率风险,同时不限制境外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数量和类型。5、还本付息管理。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债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关税费的,可以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用账户资金。从境外汇入资金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办理结汇。6、统计监测。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规
5、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数据。7、政策衔接。规定发布前境外机构已在境内发债的,应补办登记,确保熊猫债数据完整。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
6、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
7、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
8、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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