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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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附件淳安县(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联社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邮编:311700。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四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2、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五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特殊规定外,均在本县范围内开展。第六条 本联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第七条 本联社下设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
3、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第八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九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从事银行卡业务;(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本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县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第三章 社员第十一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自然人社员、法人社员和职工社员。凡符合条件的本县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股,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自然人社员。凡符合条件的本县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股。经本联社审查,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法人社员。凡符合条件的本联社职工,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职工自然人社员。原法人信用社社员未按规定退股又未转股的不作为本联社社员。该股金只参与分红,不能享受社员的其他权利。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
5、股自愿、风险自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四)获得本联社同等条件下金融服务的优先权;(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七)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社员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按所认购的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三)以其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
6、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合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金第十四条 本联社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本联社股本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均为投资股。自然人社员每增加2000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每增加20000股增加一个投票权。第十五条 单个自然人社员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社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其中应至少有5户境内法人机构入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
7、比例不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0%。法人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30%。第十六条 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当年亏损不对社员分配红利;当年盈利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分配现金红利。第十七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股金不得办理退股(原法人信用社社员未退老股金除外)。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受让人须符合银监部门及本联社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八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5154120元(原法人信用社社员未退老股金不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
8、),其构成如下:自然人社员股金105754220元,其中:职工社员股金29545340元;法人社员股金49399900元。第十九条 除原法人信用社社员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可转为本联社股金外,其他募集的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足额到位,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第二十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高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将其股份转让,其他职工在本联社工作期间不得将其股份转让(涉及法院判决或裁定除外)。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的股金证不得在本联社设定权利质押。本联社社员以本联社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9、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第二十三条 社员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变化,本联社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章 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52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代表按社员人数和股本结构比例,按自然人投资股每2000元一个投票权,法人投资股每20000元一个
10、投票权,由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非职工自然人社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30%。本联社职工社员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50%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联社注册资本金、修改章程,本联社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股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代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1、:(一)代理人姓名;(二)是否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注明:如果社员代表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可否按自己的意见表决。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人数不足本联社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经二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第二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
12、、更换理事和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九)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十)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社员代表(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社员代表)。第二十九条 理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13、请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第三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社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第六章 理事会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中自然人理事6名,其中职工理事3名。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14、。第三十三条 除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三)在本联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四)在本联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第三十四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联社和社员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15、,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四)不得挪用本联社资金;(五)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六)不得将本联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七)不得以本联社资产为本联社的社员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未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社的机密信息; (九)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联社利益。第三十五条 理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联社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联社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公平对待所有社员;接受监事会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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