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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知识产权法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213573
  • 上传时间:2022-11-20
  • 格式:PPT
  • 页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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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 第二十 专利权 主体 课件
    资源描述:

    1、知识产权法第二十章 专利权的主体知识网络图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人申请人申请人发明人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自然人。一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有权向国务院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二享有专利申请人资格的人享有发明创造支配权支配权。三各国专利法都通过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投资人投资人和发明人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四我国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一)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二)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或发明人、设计人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归该单位。2.执行本单位任务所

    2、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该单位。(三)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申请权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四)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申请权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五)申请权可以转让,受让人是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人。(六)申请权可以继承。申请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申请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申请权的继承人是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七)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均可以依法向中国申请专利。专利权

    3、人可能是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也可能是专专利受让人利受让人。案例1:如何认定“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案例2 2:如何认定一项发明是非职务发明 案例3:如何认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案例4:如何认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 造”案例1:如何认定“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一案情摘要:原告合肥普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家善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普天公司 被告:蒋家善(一)原告诉称:1.被告蒋家善受聘于原告公司担任生产厂长。2.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与

    4、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共同作出了技术创新的决策。3.被告利用本公司的资金、技术资料、图纸对老式钢筋弯曲机进行了技术改革。4.被告于未经原告同意,将专有技术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5.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二)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从无隶属聘用关系,不存在职务发明问题;2.原告对被告依法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诉的利益);3.被告利用工余时间,独立完成了该专利。4.在该项技术研究过程中,原告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钢筋弯曲机是被告的非职务发明创造。5.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二法律问题 争议的焦点:该专利技术是否被告执行本单执行本单位任务位任务所完

    5、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三法理法律分析(一)确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1.职务发明创造有二种:(专利法第六条)(1)执行本单位任务;(2)虽不是本单位的任务,但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合同可约定,无约定归公司)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本案?)(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 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 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二)审理本案必须明确二个问题:1.被告蒋家善是否原告普天公司聘用的职工?2.

    6、该实用新型发明是否被告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法院认证以下事实:1.被告蒋家善与原告普天公司的关系是劳动聘用关系。2.该技术创新是蒋家善的本职工作,是执行普天公司的任务,不是蒋家善个人行为。(四)法院判决:变更变更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合肥普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例2 2 如何认定一项发明是非职务发明 一案情摘要:上诉人潘某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潘某 被上诉人:北京锅炉厂 (一)上诉人潘某诉称: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锅炉厂已超过专利诉讼时效(二年);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该专利的技术

    7、方案是上诉人潘某完成的;3.上诉人潘某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关系。4.该专利技术是上诉人潘某的非职务发明,潘某享有专利权,请求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二)被上诉人北京锅炉厂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二法律问题1.被上诉人有无超过诉讼时效?2.该专利技术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关系?三法理法律分析(一)一审原告北京锅炉厂是否超过专利诉讼时效?1.潘某的非职务专利申请是在5年前得到其所在单位北京锅炉厂认可的;2.二年诉讼时效应该截止到1987年。北京锅炉厂1990年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一审法院

    8、不应该受理立案。(二)该专利技术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1.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不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是潘某在本单位试行该方案前已经完成,应该确认该专利技术是潘某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关系?1.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但是双方必须依法签订转让合同,2.从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四)法院判决1.确认该专利技术是潘某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该归发明人潘某。2.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潘某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案例3 如何认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9、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一案情摘要:二 单位以李力侵犯本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被告李力钓鱼竿实用新型专利权变更归原告某研究所。(一)原告诉称:该专利技术是被告李力利用本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外汇资金完成的,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该归本单位。(二)被告辩称:由被告开发研究成功的该专利技术,既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也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二法律问题(一)被告购买钓鱼竿的资金是不是本单位的?(二)“出国工作”是否属于被告利用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三法理法律分析(一)被告购买钓鱼竿的资金是不是本单位的?1.李力在受单位派遣到国

    10、外工作期间得到了这笔钱,应该是他所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2.被告对这笔外汇享有完全的支配权3.因此,购买钓鱼竿的资金是被告自己的,被告在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没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二)“出国工作”是否属于被告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李力出国工作客观上为其后来开发成功钓鱼竿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创造了条件。但钓鱼竿技术并不是单位组织出国考察的任务 3.被告在国外期间,除了为本单位工作外,他也有属于自己生活的空间和时间4.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采集国外钓鱼竿市场的信息,所得信息属于

    11、被告,不属于“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三)因此,1.被告既没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也没有利用本 单位其他任何物质技术条件,2.钓鱼竿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是非职务发明创 造,专利权属于被告李力。3.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4 如何认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一案情摘要:二 天津某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诉牛某及某研究院专利权属纠纷案原告:天津某海水所 被告:牛某及某研究院 (一)原告海水所诉称:1.牛某在本所工作期间,曾参加了发明创造的研制工作。2.但其在调离本所仅5个月,就以其为主要发明人,以某研究院为申请人,申

    12、请了“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牛某的行为侵犯了我所的权益;3.据此,请求将“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判归我所所有。(二)牛某及某研究院辩称:1.研究院对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2.在该项目中采用了与原告海水所的科研成果的发明内容不同的工艺路线和条件。3.驳回海水所的诉请。(三)材料室主任王某辩称:1.本人在讼争发明专利中,对核心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作为专利发明人无可非议。2.海水所提出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二法律问题三(一)被告某研究院的发明专利是否被告发明人 牛某调离原告海水所1 1年内年内作出的?四(二)

    13、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本职工作或者原单原单位位 分配的任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三法理法律分析(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 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案)(二)审理本案要解决两个问题:1.讼争专利技术是否与被告牛某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本职工作有关?2.是否被告牛某离开原告单位1 1年内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1.讼争专利技术与被告牛某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本职工作有关职工作有关。被告发明人之一的王某,只负责组织工作和参与了一些辅助工作辅助工作。2.牛某于调离原告海水所仅5个月,在被告某研究院完成了后来获得专利的工艺技术。(四)因此,该专利权应该归原告海水所。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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