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二十章-专利权的主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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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第二十 专利权 主体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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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第二十章 专利权的主体知识网络图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人申请人申请人发明人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自然人。一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有权向国务院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二享有专利申请人资格的人享有发明创造支配权支配权。三各国专利法都通过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投资人投资人和发明人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四我国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一)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二)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或发明人、设计人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归该单位。2.执行本单位任务所
2、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该单位。(三)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申请权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四)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申请权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五)申请权可以转让,受让人是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人。(六)申请权可以继承。申请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申请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申请权的继承人是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七)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均可以依法向中国申请专利。专利权
3、人可能是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也可能是专专利受让人利受让人。案例1:如何认定“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案例2 2:如何认定一项发明是非职务发明 案例3:如何认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案例4:如何认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 造”案例1:如何认定“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一案情摘要:原告合肥普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家善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普天公司 被告:蒋家善(一)原告诉称:1.被告蒋家善受聘于原告公司担任生产厂长。2.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与
4、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共同作出了技术创新的决策。3.被告利用本公司的资金、技术资料、图纸对老式钢筋弯曲机进行了技术改革。4.被告于未经原告同意,将专有技术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5.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二)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从无隶属聘用关系,不存在职务发明问题;2.原告对被告依法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诉的利益);3.被告利用工余时间,独立完成了该专利。4.在该项技术研究过程中,原告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钢筋弯曲机是被告的非职务发明创造。5.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二法律问题 争议的焦点:该专利技术是否被告执行本单执行本单位任务位任务所完
5、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三法理法律分析(一)确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1.职务发明创造有二种:(专利法第六条)(1)执行本单位任务;(2)虽不是本单位的任务,但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合同可约定,无约定归公司)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本案?)(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 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 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二)审理本案必须明确二个问题:1.被告蒋家善是否原告普天公司聘用的职工?2.
6、该实用新型发明是否被告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法院认证以下事实:1.被告蒋家善与原告普天公司的关系是劳动聘用关系。2.该技术创新是蒋家善的本职工作,是执行普天公司的任务,不是蒋家善个人行为。(四)法院判决:变更变更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合肥普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例2 2 如何认定一项发明是非职务发明 一案情摘要:上诉人潘某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潘某 被上诉人:北京锅炉厂 (一)上诉人潘某诉称: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锅炉厂已超过专利诉讼时效(二年);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该专利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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