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案例11717武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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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务版权、商标案例陈锦川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侵权判定 案例:朱志强诉耐克公司侵犯“火柴棍小人”形象案 原告称:自1989年起,原告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原告将自己的感情和思想灌注在这一形象中,并将自己的感情和思想通过“火柴棍小人”的每一个动作表现出来。在网络动画独孤求败、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小小5号、小小系列6等中使用,还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火柴棍小人”已成为一个与原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深入人心的特定人物形象。原告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享有著作权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广告中使用了与原告“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
2、形象,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财产权案例评析 法院判决: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梦一书的出版发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辩称:其线条小人广告设计是其独特设计;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和被告的“黑棍小人”不一样;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火柴棍小人”的形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在国内外著名词典
3、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这种线条构成的小人能很简洁容易地表达人物的运动,因其表达十分简易,故早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和教材中,时至今日仍作为“人”的简单表示运用于日常生活之中,这样的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域常用的图案,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案例评析 评析:1、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保护什么?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的基本原理:“思想-表达二分法”,其基本含义是: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和情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明确指出:版权保护只包括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
4、交以下证据: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将名词“线条小人”定义为“以圆形表示人或动物的头部,并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的图画”,将形容词“线条小人”定义为“缺乏深度和可信性的虚构人物”柯南道尔于19世纪末创造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跳舞的小人”形象图案 证据6为北美古人类岩画中出现的“线条小人”形象 上海市的“线条小人”形象交通标志和人行道提示标识图案耐克公司于1973年发布的含有小人形象的宣传手册 案例评析 2、认定侵犯著作权的基本规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即被告曾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且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 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的前提,必须上被告作品中有与原告作品相同的内容,被告作品与原告之间
5、存在表达上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仅依被告作品中有与原告作品相同的内容的事实就认定被告作品来自原告作品。因为有可能属于创作巧合,也可能均来自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但是,在两者相同、相似的前提下,如果存在着后者曾经接触过前者的事实,就能推定在后的作品来自于在前的作品案例评析 3、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应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被告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 原告已证明被告曾接触其作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后,被告否认侵权的,应对其主张举证证明 4、抄袭的认定 所谓抄袭,即将他人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予以使用案例评析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诉张艺谋等侵
6、犯“安顺地戏”署名权案,原告称电影千里走单骑里提到的“云南面具戏”实为“安顺地戏”,如此称呼构成侵权。涉及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案例评析 案例2:从乌苏里船歌案说起 想情郎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现已无法考证该曲调的最初形成时间和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的赫哲族歌曲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火柴棍小人”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黑棍小人”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
7、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 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两者均是以黑色圆球表示头部,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 但是“黑棍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这与“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同。整体上,“火柴棍小人”形象给人的感觉是线条比较硬朗,“黑棍小人”的形象给人的感觉比较柔和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认为: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即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但是从“火柴棍小人”的创作过程及其表达
8、形式看,该形象确实包含有朱志强的选择、判断,具有他本人的个性,朱志强力图通过该形象表达他的思想,因此,“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由于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以此为基础创作小人形象。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二者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
9、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朱志强“火柴棍小人”形象的著作权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享有所主张的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证据;被告否认侵权的,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二)著作权侵权的证明 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原告应证明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被控侵权物与原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 1、“接触”的证明 对于“接触”,可以直接证据来证明,也可以间接证据予以
10、证明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下列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明显近似,足可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造的可能性 被告的作品中包含有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对作品毫无帮助 被告的作品中包含着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或者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很难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2、实质性相似的证明 原告应提交被控侵权作品 原、被告作品篇幅不大、相同或相似之处一目了然,或者原、被告作品完全或基本相同,或者作品属于图案,等等,原告仅需提交原、被告作品即可 原、被告作品并非显而易见的相同,原告除了提交被控侵权作品外,还应指出被告使
11、用其作品的具体出处,即应具体明确指明原、被告作品相同、相似的地方一、侵犯著作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运用(三)否定著作权侵权的证明 原告完成证明责任后,被告否认侵权的,应对其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否认侵权的理由:1、原告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2、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不构成作品;3、被控侵权作品为其独立创作;4、原、被告作品相同部分来自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或者属于素材;5、两部作品相同部分属于思想构思、或者“必要场景”或表达有限;两部作品相同是执行标准的结果,等 二、对基于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传播的保护 基于演绎(包括汇编)、表演、录音录像等产生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如果上述行为未经过已有作品著作权人
12、或者原权利人同意,他人又未经许可使用了演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二、对基于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传播的保护 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国著作权法有不同规定 学者的观点:观点一,未经许可进行演绎创作属于非法使用,演绎者不能就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观点二,演绎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权利瑕疵不得成为第三人非法使用演绎作品的抗辩事由 二、对基于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传播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较为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和目前的形势。理由:第一,是否构成作品,应看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第二,不认可演绎者对其创作活动有合法的权益,意味着使用人可以“合法”地白拿他人的创作劳动成果,实际上是一种对抄袭、不劳
13、而获的行为的鼓励 但由于演绎作品是侵权作品,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应禁止它的侵权使用。另外,演绎者有禁止第三人使用的权利,但其他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二、对基于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传播的保护 占有制度 物权法第20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请求权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 占有可能是由本权的占有,也可能是无本权的占有;占有的双重功能:一是实现占有的保护功能,即占有是对物的支配,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当受到保护。占有不仅包括二、对基于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传播的保护 合法的占有
14、,也包括非法的占有,任何人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剥夺他人的占有;二是实现占有的公示功能。占有本身形成一种公示,即动产的占有人可以推定其为动产的权利人 占有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维护占有的秩序,防止任何人抢夺或者妨害占有人的占有,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定 就动产而言,占有具有公信力。占有的公信力是指,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动产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定为权利人,二、对基于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传播的保护 占有人与他人就其占有的财产发生交易,他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信赖而完成了交易,此种交易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占有的公信力规则,在当事人就某项动产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时,如果不能确定某项财产归属于财产的现时占有人还是其
15、他人,就应当推定现时的、善意的、合法的占有人未权利人。因为占有本身具有一种权利的推定力,占有人占有某物可以推定其对该物享有权利,除非有相反的事实否定该种推定二、对基于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传播的保护 根据音像制品上的署名能否推定署名人为音像制品的权利人?有观点认为:原告要证明其享有权利,不仅要提供署有其名的合法录音录像制品,还要提供有关权利认证证明 意见: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基本制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邻接权“除了制作,还需著作权人授权”的推理不合逻辑“创作产生权利”占有推定三、作品的独创性 今年5月,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6、 原告诉称: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原告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2019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并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正在直播的涉案节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作品的独创性 对“春节联欢晚会”的性质有几种观点: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 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下的“其他作品”不是作品 类似“春节联欢晚会”的还有大型体育赛事,如MBA篮球赛三、作品的独创性 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17、相同点:二者都是由系列画面构成,在播放时可以产生连续的画面或动感的形象 区别:是否有独创性 但是独创性高低?不同作品独创性高低要求可以不同?三、作品的独创性 电影作品独创性体现在哪?电影作品的创作性劳动投入体现在把摄制电影所需要的各个作品、各种素材融入到一个整体之中以及把这个整体转化为图像的过程中;其连续的画面、图像表达出某种精神的内容;它不是一种千篇一律的图片的前后堆砌或者是一种流水账似的自然再现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浙江泛亚公司诉百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称被告通过百度网站的MP3搜索框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在百度网站空白搜索框内输入歌曲名称的方
18、式向用户提供MP3搜索引擎的服务中,百度为用户提供了可自行选择的多种服务。用户通过键入关键词向发出指令,被告接到指令后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所搜索、链接的内容既可能是侵权的,也可以是公有领域的信息,或者是经权利人许可传播的不侵权的内容 显然,被告事先无法判断用户将键入什么关键词、要求什么服务。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被告施予与其能力所及的注意,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侵权的,故被告没有过错“实质性实质性非侵权用非侵权用途途”链接指向的大量录链接指向的大量录音是非侵权的音是非侵权的可以用于搜可以用于搜索歌曲之外索歌曲之外的录音的
19、录音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环球唱片公司诉雅虎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公司诉称:该公司对谭咏麟、余文乐、李克勤、张柏芝、张敬轩、陈文媛和王菀之八张专辑58首歌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上述58首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同时,通过对涉案歌曲信息进行人为的搜集、整理、分类和编排,按照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诸如“歌曲排行榜”、“最佳男歌手”、“最佳女歌手”等不同的分类链接,便于网络用户搜索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被告的上述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离开被告网站网页即可实现歌曲的试听及下载,已经超出了普通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被告把第三方网站的资源变成自
20、己的资源加以控制和利用,属于直接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即使不构成上述侵权行为,被告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被告辩称:其搜索服务的工作原理是:由蜘蛛程序从互联网自动搜索到各种音频文件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即“URL”),并收录到索引数据库;当互联网用户在客户端输入关键字查询后,搜索引擎自动在索引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及逻辑运算,以链接列表的方式给出搜索结果。用户点击搜索结果进行试听和下载时,客户端直接被链接到目标文件所
21、在的第三方网页。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被告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通过分类信息,即关键字搜索推荐的方式查询,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相关分类信息系由搜索引擎系统通过对用户提交的搜索关键字进行自然计算后得出,被告未对任何搜索结果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编辑或控制;被告通过关键字搜索推荐的方式提供的仍然是搜索链接服务,而非下载服务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法院认为:被告上述服务本质上仍然属于搜索、链接服务,在其服务器上没有复制、向公众传播被控侵权的录音制品,其服务方式也不会使网络用户产生涉案录音制品来源
22、于雅虎中国网站的误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涉案58首歌曲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原告除授权网址“cn.aigomusic”等8家网站可在我国国内的第三方通过信息网络“上下载、同步或和下载并播放”涉案歌曲外,并未授权其它网站。用户均需注册或付费才能享受上述经原告授权的8家网站提供的服务。涉案第三方网站均不属于上述被授权的网站,故第三方网站上存在的录音制品均属未经许可使用的录音制品。被告为上述侵权录音制品提供搜索链接,为侵权录音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客观上参与、帮助第三方网站传播侵权录音制品四、网络环境下的过著作权保护 被告按照其意志,在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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