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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监督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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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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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生活 饮用水 卫生 规范 监督 课件
    资源描述:

    1、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与监督1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在日常监督中的应用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一、有关概念二、对象与范围三、卫生监督内容四、执法依据3一、有关概念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4一、有关概念 小型集中式供水:

    2、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饮用水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5二、对象与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属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6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n预防性卫生监督n经常性卫生监督n供水单位卫生许

    3、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n涉水产品的审批与监管n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n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7四、执法依据n传染病防治法n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n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n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n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具有法律属性,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饮用水卫生执法的重要执法依据。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适用范围: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

    4、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9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545号),要求:u各地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u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u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u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u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u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10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2005年12月1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

    5、通(卫监督发2005495号),要求:u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认识;u依法对供水单位进行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由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的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监测网;u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u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u建立饮用水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11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 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卫生部为

    6、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重要体现。该标准大幅增加了饮用水水质指标,水质指标从原有的35项增加到106项,并对8项指标限值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点加强了对微生物、农药、消毒剂、消毒副产物等方面的要求,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统一了城乡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制水、消毒、输水、二次供水等多个环节均提出了相应的卫生要求。12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n200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发改地区20072798号。n规划确立的目标:至2020年,全面改善设市城市和县级城镇

    7、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205个设市城市及350个问题突出的县级城镇饮用水安全问题。13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2007年7月16日,卫生部下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6号);2008年4月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2009年9月18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145号);2010年3月8号,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

    8、监督发201032号);14存在的问题一个薄弱:农村乡镇水厂现状令人堪忧;两个矛盾:水源污染加剧与水质标准提高的矛盾;现实供水状况与构建小康社会对饮水安全需求的矛盾;三个滞后:供水单位软硬件建设滞后于新国标实施的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滞后于新国标实施的要求;卫生监督队伍力量滞后于饮水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1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16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

    9、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1718第二章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

    10、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第七条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第九条 经有

    11、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19第十条 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以河流为给水水

    12、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20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由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21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

    13、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2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

    14、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第十五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23 第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

    15、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24第二十条 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第二十二条 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第二十三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

    16、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25第二十四条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26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

    17、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第二十九条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27 第四章 水质检验第三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第三十一条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第三十二条 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采样点的设

    18、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28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

    19、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份污染的有关项目。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29 第三十五条 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第三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30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第三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

    20、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31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

    21、市、市、镇。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32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3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在日常监督中的应用3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

    22、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35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预防性卫生监督要点36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式供水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监督检查。37预防性卫生监督要点n厂址选择与布局n水源选择与防护n制水流程与要求n管网设计卫生要求n水质检验要求n涉水产品卫生要求38厂址的选择与布局n厂址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便于设立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n厂区环境: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

    23、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39厂址的选择与布局n厂区布局: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除库房外,生产车间建筑物应为非简易结构,结构坚固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要求。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生活区和独立行政办公区,与水厂生产附属的修理间、仓库分别集中布置,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等)应分开布置。生产区要在生活区的上风向。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40水源的选择与防护n水源选择原则:必须根据城市近期、远期经济和社

    24、会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保护的地段。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取水位置不得有污染物贴岸排放以及受污染扩散不均匀性的影响。选择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大、中城市尽量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并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和安全水池(库)等。41水源的选择与防护n水源水质要求:根据对

    25、枯水期、丰水期连续水源水质检测结果,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4848的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42水源的选择和防护n防护区的划定: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

    26、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43水源的选择和防护n地表水源防护要求: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装卸垃圾、粪便,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堆栈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44水源的选择和防护n地表水源防护要求: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

    27、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物排放量。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45水源的选择和防护n地下水源防护要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

    28、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46制水流程与卫生要求1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必须加消防补充水量。47制水流程与卫生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符合国家有关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地表水水厂应

    29、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不论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消毒剂投加量必需满足水质要求,并有消毒剂用量记录。48管网卫生要求 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贮水和配水等设施,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自建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相连。配水管网应呈环状分布。若采用枝状管网,其末端应装置泄水阀,以泄去沉积物,防止细菌在其中繁殖,影响水质。配水管材应安全卫

    30、生。49管网卫生要求 管道的埋设应避免穿过垃圾堆等污染区,埋设在冻结线以下。若与污水管平行铺设,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5米,水平距离不小于0.4米;如污水管必须在其上,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距交叉点每边不得小于3米。配水管不得与污水管道交叉连接,不能有泄漏,并需保持一定水压。水塔、水池和水箱等贮水设备应远离空气污染源,内壁光滑,易清洗,顶部设盖,设有换气孔,上装纱网,有防护措施(如定期清洗、消毒等)。50水质检验要求n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水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应满足水质检验要求。n村镇供水单位:1类、类、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

    31、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V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51涉水产品卫生要求1.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污染水质。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3.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索取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52经常性卫生监督n检查前准备工作n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53经常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32、前的准备:检查前的准备: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之前,要准备好各种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穿制服、带监督员证,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注意:卫生监督员注意:卫生监督员 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 查什么?检查中要看查什么?检查中要看 什么?如何检查?什么?如何检查?54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n证照检查:有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是否有效?n水源检查: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源卫生防护带内,是否有打捞、摆渡、污水排放、化学仓库、工厂、种菜以及捕鱼等污染源?是否设置告示牌?n环境检查:生产区范围内是否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30米内,是否有生活

    33、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是否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等?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30米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55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n生产工艺检查:水质消毒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加药装置是否工作?并查看运行记录。反应池、沉淀池是否有飘浮物?池壁是否是绿藻青苔?加氯消毒间是否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理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置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有观察窗。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应设室外开关。加氯间及氯库内宜设置

    34、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设备,以及氯的吸收装置,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56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n卫生管理及有关资料检查: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是否有相应的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是否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各类贮水设备是否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是否定期放水清洗?查看相关清洗消毒记录。57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n卫生管理及有关资料检查:是否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涉水产品进货索证、验收制度;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管理制度;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的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环节作业指导书

    35、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检验与留样制度;水质检测资料报告制度;水厂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指引;水质受污染与恶化、介水传染病暴发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检查、奖惩等制度;其他相关卫生管理制度。58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n水质检验:是否有水质化验室?检测仪器是否能正常运转?化验室能否适应水质检测需要?采用点的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l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频率按照CJ/T206执行;l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执行。l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

    36、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验。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59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n涉水产品检查:供水单位厂购进、使用的管材、管件、化学处理剂、消毒剂及饮用水消毒器械等涉水产品是否索取了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涉水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登记,避免混杂,防止污染?n采样检验:现场如发现供水单位水质处理、消毒等工艺存在问题时,可考虑采集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对水质是否达标进行判断。60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 卫生监督检查完成后,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情节轻微的用卫生监

    37、督意见书责令整改,违法的要立案查处。61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n行政处罚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手段,也是行政执法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办法以及相关的标准、规章为依据进行的。n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621.1.未持证上岗的处未持证上岗的处罚罚n 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25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632.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处罚

    38、n没有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擅自向居民 供水饮用水,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26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643.3.危害水源水质的处危害水源水质的处罚罚n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质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违反 办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654.4.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供水,违反 办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 应责令其

    39、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5.出厂水水质不合格的处罚:出厂水水质不合格的处罚:供水单位供应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的,违反办法第2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666.6.水质不合格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水质不合格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n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法规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发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

    40、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77.7.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处罚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处罚n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反办法第27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68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罚则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元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

    41、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清洗消毒作业的,处元以下罚款;(五)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处元以下罚款;(七)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元以下罚款。69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罚则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元以下罚款;(二)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元以下罚款;(三)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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