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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习解读2022年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讲义)PPT教学课件.docx

  • 上传人(卖家):小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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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学习 解读 2022 年中 医药 统计工作 管理办法 试行 讲义 PPT 教学 课件
    资源描述:

    1、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2022年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讲义)为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统计管理,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2022年第13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于今年4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为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统计管理,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

    2、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各项中医药统计活动。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中医药统计相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细则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备案。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统计监管与奖惩、附则七章,共三十二条。(一)总则。主要介绍明确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任务、组织领导、工作保障、名词释义等内容。(二)机构与人员。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和县级以上统计业务支撑机构

    3、、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统计队伍建设等内容。(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分类、项目设立、制度制定、审批和备案、项目组织实施、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四)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明确统计资料保管要求、统计信息公布、已发布信息修订要求、统计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应用等内容。(五)统计数据安全管理。明确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隐私保护等内容。(六)统计监管与奖惩。明确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业务监管,统计违法查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法律责任等内容。(七)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和施行日期。第三部分:

    4、办法的全文学习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中医药统计工作在行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各项中医药统计活动。第三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中医药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咨询,实行统计监督,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国家卫生

    5、健康统计总体框架下,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中医药统计工作。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机构的中医药统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和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中医药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等保障。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指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

    6、的相关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指中医类医院、中医类门诊部、中医类诊所和中医类研究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中医药统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二)发布中医药统计公报、提要、摘编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等;(三)加强全国中医药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四)监督检查各地中医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八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7、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开展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研究,协助制(修)订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二)承担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中医药统计调查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三)强化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提高中医药统计质量;(四)加强支撑中医药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五)管理全国中医药统计资料,协助推进数据共享;(六)开展中医药统计人员培训,推进统计学术交流。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计划、规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调查工

    8、作;(三)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资料,依法公布本地区中医药统计信息;(四)加强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建设;(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十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在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提供中医药统计调查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二)强化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做好审核及上报工作,提高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三)加强支撑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资料,协助做好统计数据共享;(四)建立稳定的专职统计队伍,协助开展支撑本地

    9、区中医药统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医药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学术交流;(五)协助做好中医药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执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统计调查规章制度,依托中医药统计业务信息系统上报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中医药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提高源头数据真实性,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利用。第十二条 中医药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中医药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中医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各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

    10、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聘任统计技术职称,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常规中医药统计调查包括综合性或有关业务工作年报和实时报告等。专项中医药统计调查包括定期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第十四条 制定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本部门履职需要并突出中医药特色,体现精简效能原则,避免数据重复收集,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第十五条

    11、 制定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

    12、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补充性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冲突或影响其实施。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采用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除试填报或试点工作外,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无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第十八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当强化统计数

    13、据质量控制,制定完善质控方案,健全质控责任体系,明确质控标准要求,严格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核工作。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公开中医药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供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查询使用。通过正式出版物、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发布统计提要、统计摘编以及其他

    14、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做好数据解读说明,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中医药统计信息中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他统计信息以中医药统计提要、统计摘编内容为准,统计口径及数据与其不一致的,须经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已公布的中医药统计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信息,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利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积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跨部门间中医药领域数据的调查、共享、交换和应用,并指导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目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各类

    15、中医药统计数据纳入统一数据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对统计数据实行共享管理、授权使用,避免基层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中医药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开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测评估等工作。各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第五章 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和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强化统计资料(含电子资料)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

    16、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对在规定保存年限内的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隐匿、更改、毁弃。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统计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加强对统计业务信息系统承建者与运营者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控。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统计人

    17、员应当保护统计调查对象隐私,并贯穿统计工作全过程。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六章 统计监管与奖惩第二十六条 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及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结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部署的中医药统计调查任务完成情况;(三)本单位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四)本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五)统计经费及统

    18、计工作保障情况;(六)依法建立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责任体系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七)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及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中医药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三十条 中医药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中医药统计相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细则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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