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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的第852号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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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议会 欧盟 理事会 关于 食品卫生 852 法规 课件
    资源描述:

    1、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的第852号法规内容:n介绍的原则n欧盟食品法律的基本框架n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2004法规一、欧盟食品法律的基本框架一、欧盟食品法律的基本框架1.1 欧盟欧盟(European Union-EU)简介简介1.2 欧盟的主要机构欧盟的主要机构 1.3 欧盟法律欧盟法律和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1.1 1.1 欧盟欧盟(European Union-EU)(European Union-EU)简介简介1.1 欧盟(续)n【成员】27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

    2、、意大利、拉脱维亚、罗马尼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n【人口】4.93亿(2007年)n【面积】432.99万平方公里n【国内生产总值】16.6万亿美元(2007年,按当前价格和汇率计算),人均约为3.4万美元。(来源,外交部最新材料 2007)1.1 欧盟(续)n欧盟共经历了6次扩大:1973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1995年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加入;2004年5月1日,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和马其顿10国入盟。2007年1

    3、月1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入盟。目前,克罗地亚、土耳其和马其顿已成为欧盟候选国。阿尔巴尼亚、黑山、塞尔维亚和波黑已与欧盟签署稳定与联系协议。1.2 欧盟的主要机构n(1)理事会:n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采取协商一致原则。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任期

    4、半年。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哈维尔索拉纳(Javier Solana,西班牙人),1999年10月8日上任,任期5年。现在已连任 一般将现任及下任主席国和欧盟委员会称为“三驾马车”。1.2 欧盟的主要机构n(2)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n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有关条约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监督共同体法律的实施,处理欧盟日常事务,负责欧盟对外经贸谈判和部分对外联系事宜。本届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2日正式就职,现有成员27人(各成员国有1名委员),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5人,任期5年。n(3)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

    5、ment):n监督、咨询机构,具有部分立法权。现有785位议员,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任期为2年半。此外,还有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欧洲审计院、经社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咨询机构)等机构。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欧盟最初创建的目的是成为一个关税同盟,慢慢演变成了一个共同市场。然而,协调欧盟所有成员国的法律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应该指出的是,现有的欧盟法律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所有的成员国都被要求在一个共同的欧洲法律框架内立法。但是,如果欧盟就某些问题的法规不健全或缺乏的时候,各成员国的法律就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间产生不同的规则。关于食品方面的法律就是这样。长期以来,各成员国所执行

    6、的有些法律并不完全相同。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续)n2000年出台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确立了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欧盟食品和动物饲料生产和食品安全控制的一个全新的法律基础。n白皮书对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进行了完整的规划,确立了以下三方面的战略思想:n第一,倡导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提供该领域的科学咨询;n第二,在食品立法当中始终贯彻从农场到餐桌的方法;n第三,确立了食品和饲料从业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则。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续)n欧盟于2002年1月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该法规就是著名的食品基本法。

    7、n食品基本法包括三大部分,n第一部分规定了食品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n第二部分确定了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建立,n最后一部分给出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程序。n2004年,欧盟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委员会通过了食品基本法主要要求实施方法的指南文件。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续)n2004年4月,欧盟又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涵盖了HACCP、可追溯性、饲料和食品控制,以及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它们被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n包括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法规“食品卫生”,n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

    8、卫生规定”,n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号法规“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细则”n,以及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82/2004号法规“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n这4个法规都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续)特点n一是新的食品法大大简化了食品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监督检测程序;n二是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n三是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n四是增加了已经准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安全的问责制;五是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

    9、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肉食,欧盟新食品法不仅要求终端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欧盟法规类型欧盟法规类型在第一大支柱下,欧共体可以通过三种层次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成员国。分别为:n法规Regulations(规章)(规章)n 法规是指约束全部欧盟成员国各方面事项的欧盟法。如果成员国的法律与该法规冲突,则欧盟法规优先。n指令Directivesn是指为欧盟提供某一特定的目标,但达成目标的方式由各成员国确定的欧盟法。因此,指令是需要由各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以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n决定Decisionsn是指直接针对和约束个别成

    10、员国、企业或者个人的欧盟法。nNational lawsn2002/69/EC:Commission Decision of 30 January 2002 concerning certain protective measures with regard to the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imported from China(Text with EEA relevance)(notified under document number C(2002)387)nCommission Directive 2002/69/EC of 26 July 2002 l

    11、aying down the sampling methods and the methods of analysis for the official control of dioxins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dioxin-like PCBs in foodstuffs(Text with EEA relevance)n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 69/2002 of 15 January 2002 on import licences in respect of beef and veal products originating

    12、in Botswana,Kenya,Madagascar,Swaziland,Zimbabwe and Namibia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续)n欧盟遵循两个层次来协调食品法律。n第一是“横向”法律,它所包含的内容对所有食物都通用(如添加剂、标签、卫生等);n第二类是“纵向”法律,它适用于特定的食品,如可可、巧克力产品、糖类、蜂蜜、果汁、果酱、新型食品(Novel Foods)等。n欧盟食品法律由成员国的官员负责实施和执行。布鲁塞尔的欧盟官员负责对各成员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成员国不遵守欧盟法令和法规,欧盟委员会的官员有权对其在欧洲法院采取法律行动。欧盟法规类型欧盟法规类型

    13、n欧盟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环保法规,如WEEE、RoHS、EuP等,基本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出现,再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情况转换成国内法,从而使指令的要求具备实际的法定执行力,形成所谓的技术壁垒。因此,对于欧盟环保指令的应对,了解指令的总体要求固然重要,同时也不能忽视各国转换为国内法后的具体要求,毕竟生产商、出口商直接面对的是各个进口国,这也是应对欧盟技术壁垒的一个特点。n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2004法规法规2004年年4月月29日于布鲁塞尔(后修改成)日于布鲁塞尔(后修改成)n食品卫生食品卫生 法规框架n共有5章18条及两个附件。n第一章 总则:包括第一条使用范

    14、围,第二条定义;n第二章 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包括第三条一般义务,第四条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第六条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n第三章 良好操作指南:包括第七条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第八条国家指南,第九条共同体指南;n第四章 进口和出口:包括第十条进口,第十一条出口;n第五章 最终条款:包括第十二条执行措施和过渡安排,第十三条附件I和II的修正和改写,第十四条委员会程序,第十五条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第十六条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第十七条撤销,第十八条法规开始实施;n附件一:初级生产;n附件二: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n第第1条条 范围

    15、范围n1.本规章规定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卫生方面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考虑了以下原则:n(a)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n(b)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全;n(c)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是很重要的;n(d)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续)总则(续)n(e)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n

    16、(f)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控制要求是必要的;n(g)确保进口到共同体的食品和在共同体生产的食品有确保进口到共同体的食品和在共同体生产的食品有至少一样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至少一样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n该法规应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和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和适用于出口,并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不冲适用于出口,并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不冲突。突。n2.本法规不适用于:2.本法规不适用于:n(a)对于家庭使用的初级产品;n(b)对于个人家庭消费用的在家庭生产、加工或储藏的食品;n

    17、(c)由生产者向最终消费者直接供应的、或给直接供应给最终消费者的当地零售公司的小批量的初级产品(成员国管理);n(d)因为加工胶质或胶原蛋白而被定义在食品企业范围内的集散中心和制革厂。第第2条条 定义定义n1.根据本规章的目的:n(a)“食品卫生”,在下文中称为“卫生”,是为控制危害并考虑到其预期的用途确保适合人类食用的措施和条件;n(b)“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初级生产的产品,包括农产品、畜牧产品、狩猎及渔获产品;n(c)“企业”establishment:是指任何食品业单位(any unit of a food business);n(d)“主管机构”competent authority

    18、 是指确保遵守本规章的成员国中央机构,或任何其他中央机构授权具有这种能力的机构;在适合的情况下,它应该也适当包括第三国的相应机构;n(e)“等同”equivalent 是指,在不同系统中,能达到相同的目标;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初级生产的产品,包括农产品、畜牧产品、狩猎及渔获产品;n请大家特别关注请大家特别关注 关于对(关于对(EC)No 852/2004规章规章(关于食品卫生)某些规定的执行的指导文件(关于食品卫生)某些规定的执行的指导文件 n(EC)No 178/2002规章第3(17)条对初级生产的定义如下:n“初级生产”是指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养殖,包括收获,挤奶和宰杀之前动物的养殖。也包括

    19、狩猎,捕鱼以及野生产品的收获。n适用于初级产品的法规请查看(EC)No 852/2004规章附件I中A部分的第I(1)点。n(EC)No 852/2004规章附件I中A部分的第I(1)点也包括了对与初级生产有关的以下操作:初级产品初级产品n在生产场地的初级产品的运输、储存和加工,前提是这些操作不会从实际上改变其原有的本质;n必须达到本规章目标要求的活动物的运输;n对于植物源性产品和水产品:初级产品从生产地到加工厂的运输操作,前提是不会在实际上改变其原有的本质。n因此初级生产在本指导文件中应理解为初级生产以及这些相关的操作。第第2条条 定义(续)定义(续)n(g)“饮用水”potable wat

    20、er 是指达到1998年11月3日理事会指令98/83/EEC关于预期为人类所消费用水的最低要求的水;n(h)“清洁海水”clean seawater 是指不含在一定量上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品质的微生物、有害物质或有毒海洋浮游生物的天然的、人造的或净化的海水或盐水;n(i)“洁净水”clean water 是指清洁海水以及相似品质的淡水;第第2条条 定义(续)定义(续)n(m)“加工”是指充分改变初始产品的任何行为,包括:加热、熏制、腌制、酿造、烘干、腌泡、提炼、挤压或这些加工过程的综合;n(n)“未加工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并且包括已被分割、裂开、切断、切片、去骨、切碎、去皮、沉淀

    21、、切割、清洁、修整、剥壳、碾磨、冷藏、冷冻、深冷冻或解冻的食品;n(o)“已加工产品”是指未被加工的食品经过加工以后的食品。这些产品可能包含其生产必需的或使其有特色的成分。n举例:n”去脏“、“开片“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n第3条 一般义务n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都在其控制下并满足本规章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n第4条 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要求n初级生产及相关操作符合附件1及853/2004规章有关规定。n初级生产及相关操作之后的操作符合附件2及853/2004规章有关规定。n第5条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n食品生产企业要实施、执行并维持建立在HAC

    22、CP原理基础上的一个持久的程序或程序组。n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实施、执行并维持只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初级生产以及附件I所列的相关操作之后的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n第第6条条 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n2.每个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主管机构要求的方式向适当的主管机构通报每个在其控制之下的企业实施任何阶段的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以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登记登记。n食品生产企业还要确保主管机构能掌握有关企业的最新信息,包括通报企业活动的任何重大改变,以及任何现有公司的关闭情况。n登记的目的是许可成员国当局了解食品企业的位置及其活动

    23、,以便必登记的目的是许可成员国当局了解食品企业的位置及其活动,以便必要时主管当局能实行官方控制,以及符合(要时主管当局能实行官方控制,以及符合(EC)No 882/2004规章第规章第31条下的一般规则,该规章要求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为饲料和食品企业条下的一般规则,该规章要求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为饲料和食品企业建立登记程序。建立登记程序。n登记应该为一个简单的程序,以此让主管当局了解企业的地址和从事登记应该为一个简单的程序,以此让主管当局了解企业的地址和从事的活动。如果这些信息也可以从其它来源中获得,比如:环境登记,的活动。如果这些信息也可以从其它来源中获得,比如:环境登记,动物健康登记或其他行政登记

    24、,这些信息也可以用于食品卫生目的。动物健康登记或其他行政登记,这些信息也可以用于食品卫生目的。n有些食品企业是特殊的(中间商)。他们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安排有些食品企业是特殊的(中间商)。他们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安排食品的流向,但没有必要加工食品甚至在其基地储存食品(可能只是食品的流向,但没有必要加工食品甚至在其基地储存食品(可能只是一间办公室)。如果符合一间办公室)。如果符合“食品企业食品企业”和和“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的定义,的定义,那么这些登记要求也适用。(指南)那么这些登记要求也适用。(指南)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n3.不过,当注册要求以下条件时,食品

    25、生产企业要确保这些企业是经主管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后才注册注册的:(a)注册要根据企业所在成员国的法律,;n(b)根据(EC)No 853/2004规章;或者n(c)根据第14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决议。n如果有按(a)段规定要求的,对其领土上的企业要按照该成员国法规进行注册的任何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该国的相关法规。n委员会法要求那些从事动物源性食品的食品企业在其产品上市之前应委员会法要求那些从事动物源性食品的食品企业在其产品上市之前应该通过注册。更多信息参见关于对(该通过注册。更多信息参见关于对(EC)No 853/2004规章(关于动规章(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

    26、)某些规定的执行的指导文件第物源性食品的卫生)某些规定的执行的指导文件第4部分。部分。n注册在注册在853/2004中有更加明确的要求,后面会进一步的研讨中有更加明确的要求,后面会进一步的研讨如如:冷库注册的要求(冷库注册的要求(Pre-Mission Questionnaire)1.4要求提供认可冷要求提供认可冷库清单库清单第三章第三章 良好操作指南良好操作指南n第第7条条 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n成员国应根据第8条鼓励建立国家的卫生和HACCP原理应用的良好操作指南。共同体指南应根据第9条建立。n应鼓励推广、使用国家指南和共同体指南。不过,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在自愿基础上

    27、使用这些指南。第三章第三章 良好操作指南良好操作指南n第第8条条 国家指南国家指南n1.当建立国家良好操作指南时,它们应由食品业部门进行制定和推广:n(a)咨询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充分影响的团体的代表,如主管机构和消费者群体;n(b)要考虑到食品法典的相关操作规范;以及n(c)当它们涉及初级生产和附件I所列的那些相关操作时,要考虑到附件1 B部分的建议。n2.国家指南可以在98/34/EC指令附件II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协会的支持下建立。第三章第三章 良好操作指南良好操作指南n第第8条条 国家指南(续)国家指南(续)n3.成员国应对国家指南进行评估,目的是确保:n(a)它们是根据第1段制定的;n(b

    28、)它们的内容对于其所指的相关部门是可行的,以及n(c)与第3、4、5条一致,它们适合作为部门内和食品业的指南。n4.成员国要按照第3段要求,向委员会提交其国家指南。委员会要针对这些指南建立并运行登记体系,并使所有成员国可利用。n5.本规章正式实施后,根据93/43/EEC指令制定的良好操作指南要继续应用,倘若它们与其目标一致。第三章第三章 良好操作指南良好操作指南n第第9条条 共同体指南共同体指南n1.在共同体卫生或HACCP原理应用的良好操作规范指南制定之前,欧盟委员会应该参照第14条向委员会(欧盟食物链与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咨询。咨询的目的是考虑这些指南的案例、范围和主题内容。n2.当共同

    29、体指南制定完成,委员会要确保它们的制定和推广:n(a)通过或咨询适当的欧洲食品业的代表,包括SMEs,其他利益团体,如消费者群体;n(b)与那些利益可能受到实质影响的团体协作,包括主管机构;n(c)已考虑到食品法典的相关操作规范;以及n(d)当它们涉及初级生产和附件I所列的那些相关操作时,已考虑附件1 B部分陈述的建议。n3.第14条中涉及的委员会要对共同体指南草案进行评估,目的是确保:n(a)它们已经按照第2段制定;n(b)它们的内容对在整个共同体内所涉及的部门是可行的;以及n(c)与第3、4、5条一致,它们适合作为部门内和食品业所涵盖行业的指南。n4.委员会应该定期邀请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设

    30、委员会,并与第2段提到的团体合作,对按照本条款制定的共同体指南进行审核。n这种审核的目的是确保指南保持可行性,并且考虑到技术科学的发展。n5.根据本条款制定的共同体指南的参考文献会刊登在欧盟的官方杂志C系列中。第四章第四章 进口和出口进口和出口n第第10条条 进口进口n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EC)No 178/2002规章第11条提到的食品法的相关要求应包括本规章第3到6条所规定的要求。n第第11条条 出口出口n关于出口或再出口食品的卫生,(EC)No 178/2002规章第12条提到的食品法的相关要求应包括本规章第3到6条所规定的要求。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第第12条条 执行措施和

    31、过渡的安排执行措施和过渡的安排n根据第14条第(2)款的程序,可制定执行措施和过渡的安排。n第第13条条 附件附件I和和II的修正和改写的修正和改写n1.按照第14条第(2)款提到的程序,附件I和II可被改编或更新,考虑到:n(a)附件I B部分第2段的建议有修正的必要;n(b)从依照第5条以HACCP为基础的体系执行中得到的经验;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c)(d)(e)食品的微生物和温度指标微生物和温度指标。n2.按照第14条第(2)款提及的程序,考虑到相关风险因素,倘若这些条款的废除不影响达到本规章的目的,尤其是为了促进第5条在小型企业得以执行,附件和II的部分条款的废除可能会得

    32、到批准。n3.在不影响达到本规章目的的情况下,根据本条款第4段到第7段,成员国可能会采用配合附件II要求的国家措施。n4.(a)第3段提到的国家措施应有以下目的: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i)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任何阶段继续使用传统方法;或n(ii)适应受特殊地理条件约束的地区的食品业需要。n(b)在其他情况下,它们只适用于企业的建设、规划和装备。n5.任何希望采用第3段提到的国家措施的成员国要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通报应:n(a)提供一份关于该成员国认为有必要改写的条件及其特点的详细描述;n(b)描述相关食品和企业;n(c)技术进步及其操作规范结果和消费者关于食品成分的期

    33、望;n(d)科学建议,特别是新的风险评估;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c)解释对指南修正的原因,包括,相关的,通过提供一份实施危害分析的摘要以及采取任何措施,确保指南修正不会影响本规章的目的;以及n(d)给出其他任何相关信息。n6.在收到第5段提到的通报后3个月内,其他成员国要向委员会递交一份书面评论。在有第4(b)段修正的情况时,这个时期,应任何成员国的要求,可被延长至4个月。在委员会收到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书面评论后,要征求第14条第(1)款提到的委员会内的成员国的意见。按照第14条第(2)款提及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决定设想的措施能否被执行,前提条件是做出适当的修正是必要的。在合适的情况

    34、下,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段和第2段提出一般措施。n7.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成员国可以采用配合附件II要求的国家措施:n(a)与根据第6段采取的决定一致;或者n(b)第6段提到的有效期满一个月后,如果委员会没有通知成员国它已经收到书面评论或它打算根据第6条提出采用决定。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第第14条条 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程序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第第15条条 咨询咨询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第第16条条 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第第17条条 撤销撤销第五章第五章 最终条款最终条款n第第18条条 规章开始实施规章开始实施文

    35、件要求Guidance Document Implementation of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EC)No852/2004 on the hygience of foodstuffs文件n规章制定了食品加工企业在规章制定了食品加工企业在HACCP程序基础上建立与企程序基础上建立与企业性质和规模相称的文件的要求。业性质和规模相称的文件的要求。n尽管规章没有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制定其他有助于实现尽管规章没有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制定其他有助于实现规章目标的文件也是很好的操作。规章目标的文件也是很好的操作。食品企业应考虑以下内容:n(a)结构要求文件结构要求

    36、文件 为了阐明规章包括的许多一般性质的要求,文件可能与结构要求有关,例如:附件II,第III章,第2点(b),要求食品接触表面应该是“光滑的,可清洗的,防腐蚀的并且是非有毒性材料的,除非食品加工企业可以向主管当局证明所用其他材料是合适的。.文件(续)n(b)操作要求文件 文件可能与操作要求有关,例如:附件II第IX章第4点:“必须采取充分措施控制虫害”。需要证明术语“如果必要”,“如果适当”,“足够”和“充分”的选择是恰当的。HACCP原理基础上的程序和记录。n(c)与这个文件一起构成为确保食品安全重要因素的操作程序 建立这种文件有不同的可能性:良好操作指南可能会包含部分或全部需要的文件。食品

    37、企业可以建立适合其情况的特别文件。附件附件I:初级生产:初级生产A部分:对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一般卫生规定部分:对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一般卫生规定nI.范围范围n1.本附件适用于初级生产和下列相关操作:n(a)在产地运输、储存以及处理初级产品,如果这没有实质改变产品的特性;n(b)运输活体动物,这对于达到本规章目的很有必要;以及n(c)如为植物源产品、水产品和野生动物产品等,将其从产地运往企业的运输操作没有实质改变其特性。附件附件I:初级生产:初级生产A部分:对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一般卫生规定部分:对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一般卫生规定nII.卫生规定卫生规定n2.食品生产企业要尽可能的保

    38、证初级产品免受污染,食品生产企业要遵守有关的共同体和成员国国家法规中关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危害控制的规定,包括:n(a)控制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兽药、植物保护产品和生物杀灭剂,以及垃圾储存、处理和处置中的污染的措施;以及n(b)对于关系人类健康的动物健康和福利以及植物健康的措施,包括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寄生虫监控的。n4.食品生产企业饲养、收获或者狩猎动物或生产动物初级产品,要采取足够的措施,适当的有:n(a)保持任何用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设备的清洁,包括用于储存和处理饲料的设备,交通工具和轮船,并且在对这些设备进行清洁之后,再进行消毒也是适当的方式;n(b)要防止通过食品传染给

    39、人类的传染性疾病和传染病的传入和蔓延,包括当引入新动物并有这种可疑疾病发作时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向主管机构报告可疑的疾病;n(c)尽可能的确保即将进行屠宰的动物的清洁,对动物产品来说是很有必要的;n(d)考虑到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相关分析结果,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n6.当官方控制确定有问题出现时,食品生产企业要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附件附件I:初级生产:初级生产A部分:对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一般卫生规定部分:对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一般卫生规定nIII.记录保持记录保持n7.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业的特性和规模保持并保留相关记录一段合适的时间,包括采取措施与以适当方式控制危害的记录。食品生产

    40、企业要确保包含在这些记录中的相关信息可以提供给主管机构并且备索。n8.食品生产企业饲养动物或生产初级动物产品,尤其要保持如下方面的记录:n(a)喂养动物的饲料的来源和特点;n(b)兽药产品或其他对动物的治疗,治疗期和停药期;n(c)可能影响动物源产品安全的疾病的发生;n(d)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以诊断为目的的相关分析结果,这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以及n(e)针对动物或动物源产品实施的任何相关检查报告。n10.食品生产企业可由他人协助进行记录保持,如兽医、农学家以及农业技术员。附件附件I:初级生产:初级生产B部分: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指南的建议部分: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指南的建议n1.本规章第7条和第

    41、9条中提到的成员国和共同体指南,应包含在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中对危害控制的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指南。n2.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指南应包含的信息:在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出现的有关危害的信息,控制危害的行为包括共同体和成员国法规或者国家和共同体计划中提到的相关措施的信息。这些危害和措施的例子可以包括:(略)附件附件II: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引引 言言n第V章到第VII章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其余章节适用如下:n第I章适用于所有食品建筑物,第III章适用的建筑物除外;n第II章适用于所有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空间,第III章适用的食堂与建筑物除外;n第

    42、III章适用于那些章节标题所列的建筑物;n第IV章适用于所有运输操作。第第I章章 食品建筑物的一般要求食品建筑物的一般要求(不同于第不同于第III章那些特定要求章那些特定要求)n1.食品建筑物必须保持清洁和维持良好的维护和条件。n2.规划、设计、建设、选址和食品建筑物的规模要:n(a)防止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微粒脱落到食品中,并在表面形成冷凝水或不良的霉斑;n(b)如有必要,提供保持食品充分地温度控制和储温度控制和储藏的条件,并设计对这些温度进行监控,必藏的条件,并设计对这些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对其进行记录。要时,对其进行记录。n3.要有足够数量的冲水厕所flush lavatories

    43、 和与之相连的有效的排水系统。冲水厕所不能朝食品加工的房间开放。第第I章章 食品建筑物的一般要求食品建筑物的一般要求(不同于第不同于第III章那些特定要求章那些特定要求)n4.要有一定数量的脸盆,放在合适的地方用来洗手。用来用来洗手的脸盆配有流动的冷水和热水,并提供洗手用洗手的脸盆配有流动的冷水和热水,并提供洗手用的材料和卫生的干手设备。的材料和卫生的干手设备。必要时,冲洗食品的设备要和洗手用的设备分开。n5.要有适当的、充足的自然或机械通风方式。要防止机械气流从污染地区向清洁地区流动。通风系统要建造得使过滤器和其他需要清洗或替换的装置容易进行洗或替换。n8.排水系统要充分适合其既定用途。它们

    44、的设计建造,应防止污染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开放的排水通道,要建造全部或部分开放的排水通道,要建造的确保污水不从污染区域流向清洁区域,尤其是可的确保污水不从污染区域流向清洁区域,尤其是可能对最终消费造成高风险的食品加工区域能对最终消费造成高风险的食品加工区域(不包括暗不包括暗沟沟)。n10.清洁剂和消毒剂不要储存在食品加工区域。清洁剂和消毒剂不要储存在食品加工区域。第第II章章 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的特定要求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的特定要求(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III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n1.在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中(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III章

    45、所指的特定建筑物,但是包括运输用的场所),其设计和规划要允许良好食品卫生规范,包括防止在操作过程中或操作之间的污染。尤其是:n(a)地面要保持良好状态,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这就需要使用密封性好、不可吸收、而且耐洗和无毒材料,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而且地板要有足够的表面排水功能;n(b)墙面要保持良好状态,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这就需要使用密封性好,不可吸收、而且耐洗和无毒、光滑表面的材料,并需要一定高度以使操作易于进行,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第第II章章 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的特定要求食品制备、处理或加

    46、工的场所的特定要求(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III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n(c)天花板(或者,没有天花板,内部屋顶表面)和屋顶要建造并完成以防止污垢聚集并减少冷凝水形成,防止霉斑生长和微粒脱落;n(d)窗户和其他开放口要防止污垢堆积。那些可以对外打开的地方有必要安装阻止昆虫进入的屏障(窗纱),这些屏障(窗纱)要易于移开以进行清洁。由于打开由于打开的窗户会导致污染物进入,因此在生产期间要紧闭窗的窗户会导致污染物进入,因此在生产期间要紧闭窗户并对其进行固定。户并对其进行固定。n(e)门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这就需要使用光滑的、不易吸收的表面,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

    47、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以及第第II章章 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的特定要求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的特定要求(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III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n(f)食品加工区的表面(包括设备的表面),尤其是那些和食品接触的表面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并且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这就需要使用光滑、可洗、抗侵蚀和无毒的材料,否则,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除非食品生产企业能使主管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机构认可其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n2.要提供足够的设备,必须时对工器具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和储存。这些设备要用抗腐蚀的材料,要易要易于清洁并能

    48、供应充足的热水和凉水。于清洁并能供应充足的热水和凉水。n3.要制定适当的规定,如必要处清洗食品的规定。提供的用于清洗食品的每个水槽或其他这种设备要有充足的冷和/或热的饮用水供应,要符合第VII章的要求,并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第第III章章 对可移动和对可移动和/或或/临时建筑物的要求(如帐篷,市临时建筑物的要求(如帐篷,市场货摊,移动售货车),对原用作私人住房但为投放市场货摊,移动售货车),对原用作私人住房但为投放市场制备的食品的建筑物的要求和对自动贩卖机的要求场制备的食品的建筑物的要求和对自动贩卖机的要求n略略第第IV章章 运输运输n1.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要清洁并保持良好的维

    49、护和条件,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必要时,其设计和建造以允许足够的清洁和/或消毒;n2.交通工具中的贮藏器和贮藏器和/或容器不能运输除或容器不能运输除食品外的其他物品,这样可能会导致污染;食品外的其他物品,这样可能会导致污染;n3.用于运输除食品外的产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或同时运输不同的食品时,必须要对产品进行区分;第第IV章章 运输运输n4.大量液态,粒状或粉末状食品要装在预定的食品运大量液态,粒状或粉末状食品要装在预定的食品运输用的贮存器和输用的贮存器和/或容器或容器/罐车中进行运输。要在这些容罐车中进行运输。要在这些容器醒目的位置用一种或多种共同体语言,做上不可擦器醒目的位置用一种或多种共

    50、同体语言,做上不可擦除的标记,以显示它们是用来运输食品的,或者在上除的标记,以显示它们是用来运输食品的,或者在上面标上面标上“只用于食品只用于食品”的字样。的字样。n5.运输工具和/或容器已经用于运送除食品以外的其它物品或运输不同的食品,在不同物品装载之间要进行有效的清洁以防止污染的风险。n6.在交通工具和/或/容器内的食品要放置恰当以将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n7.如有必要,用于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和/或容器要能使食品处于适当的温度条件下,并可监控温度。使食品处于适当的温度条件下,并可监控温度。第第V章章 设备要求设备要求n1.食品接触的所有物品、装置和设施设备都要:n(a)得到有效的清洁,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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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的第852号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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