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辅导(讲义).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学习解读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辅导(讲义).docx》由用户(大溪地)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学习 解读 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 生产 许可证 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辅导 讲义
- 资源描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讲义)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
2、决定(第61号令),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13件部门规章予以修订。本次修改和废止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一是根据8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决定中取消或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涉及的7件部门规章,作出相关修改。二是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系统部门规章更加系统、协调、管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本次一揽子废止6件部门规章,修改6件部门规章。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二)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
3、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4、八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五)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
5、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
6、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
7、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
8、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
9、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
10、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第十八条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第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第二十一条企业
11、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但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