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辅导(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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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2 修订 动物 防疫 条件 审查 办法 辅导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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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讲义)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动物诊疗、检疫、防疫条件审查及兽医管理等工作都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现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分别制定于2008年、2010年,对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维护养
2、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幅增长,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迅速,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场所选址评估等改革加快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推动修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式,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报考、考试合格的毕业时即取得执业资格。同时,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降低了就业门槛,只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备案即可担任乡村兽医。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调整并强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
3、度规定,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新公布的四个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为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疫病防控实际和基层需要,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以下简称“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选址评估办法。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对相关场所的人员配备、布局、设施设备及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
4、要求作出调整。一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和从业限制,规定四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场所内直接从事相关活动。二是规范场所布局,调整了四类场所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场区布局条件。三是增加设施设备要求,规定四类场所应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四是完善防疫制度,对四类场所应建立的防疫制度分别予以补充完善。五是加强活禽市场防疫管理,对其动物防疫条件做出专门规定,减少疫病传播风险。本次修订对审查发证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也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包括:对开办饲养场等四类场所的,在兴建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
5、场所选址;场所建设竣工后,发证机关依申请,结合选址评估结果开展防疫条件审查,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减到十五个工作日;场所投入运营后,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第三部分:办法的贯彻落实为了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四个办法的宣传解读。做好四个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详细解答行业内较为关注的问题,推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持续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二是继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修改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完善动物诊疗病历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修改有关动物检疫规程,完善动物检
6、疫证章标志格式及填写要求;指导各地制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办法,规范开展选址评估。三是做好新旧办法的过渡工作。对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现有的相关场所需要对布局、设施设备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新办法设置了一年左右的整改过渡期,我部将组织各地指导从业主体平稳做好过渡工作。四是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自评估、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四个办法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各地对新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完善制度的措施建议。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
7、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
8、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七条
9、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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