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县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用户(gjxwyhcr)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库 集中 支付 业务 电子 管理 暂行办法
- 资源描述:
-
1、县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
2、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管理细则或者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二)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三)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五)有关安全保障措施。第五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应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六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相关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第七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采
3、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确保对等、安全、高效。第九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第三章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十条各业务方在业务管理环节中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一条各业务方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
4、所独有;(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数据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第十二条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十四条各业务方应当事先约定业务办理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要素信息,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
5、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第十五条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业务方可将电子凭证按照约定规范打印生成的纸质凭证,作为原始记账凭证。第十六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会计凭证。第十七条相关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制作、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删除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第十八条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
6、续。第十九条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第二十条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第二十一条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第二十二条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