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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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票据 结算 业务 核算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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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第一节 结算的意义结算的意义一、结算与支付结算一、结算与支付结算n(一)结算的定义n结算亦称货币结算,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n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及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n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n(二)支付结算的种类n.按支付方式的不同分类n(1)现金结算 n(2)票据转让 n(3)转账结算 n2.按使用范围分类n(1)
2、同城结算: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转账结算称为同城结算,包括支票和银行本票。n(2)异地结算:跨地区的转账结算称为异地结算,包括汇兑、银行汇票和托收承付。n(3)同城异地通用支付结算:包括银行卡、委托收款和商业汇票。二、存款与结算的关系二、存款与结算的关系 n三、结算的性质、任务三、结算的性质、任务n(一)性质n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n(二)任务n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四、结算的原则四
3、、结算的原则 n(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n(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n(三)银行不垫款 n五、结算纪律五、结算纪律n(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n(二)银行的结算纪律(十不准)六、结算方式与信用支付工具六、结算方式与信用支付工具(三票一卡)(三票一卡)n(一)结算方式n结算方式,又称非票据结算,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填写结算凭证,直接提交银行委托收款或付款的结算手段,主要包括“一证”(信用证)、“一卡”(银行卡)、“三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n(二)信用支付工具n信用支付工具是以票据为主体、各种结算方式相互配合的支付结算工具。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
4、的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三票”)。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概述票据结算业务概述一、相关概念一、相关概念n票据是载明债务人要按指定期限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信用证券。n票据关系人是对票据具体享有某种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及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其中,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关系人。n出票人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n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或委托,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票款的人。n收款人是享有票据债权、具体收取票款的人。n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给他人的人。n承兑人是远期
5、票据到期前,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的人。n二、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二、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n(一)票据权利n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n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n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遭拒绝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实现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n(二)票据责任n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分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三、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n(一)出票n1.概念 n2.工作n(1)签
6、发票据,即出票人按一定的票据原因和有关规定开出票据;n(2)交付票据,即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n3.效力:n4.要求:(1)出票必须有原因,如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2)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要用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n(二)背书n1.概念: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或其他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n2.工作:(1)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2)交付
7、票据。n3.种类: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三种。n4.效力: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n5.要求:(1)背书必须连续;(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3)不能进行部分背书。n(三)承兑n 1.概念: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载明事项,对票据金额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n 2.效力:使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票据承兑后,承兑人作为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到期负无条件付款责任。n 3.工作:(1)在正面作“承兑”记载、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2)交付票据给持票申请人。n 4.
8、要求:(1)不得附条件承兑;(2)不得部分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n(四)保证n 1.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票据的某个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的保证适用于汇票和本票。n2.效力:增加了票据的可靠性,保证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款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n3.工作:(1)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住所、被保证人名称、日期。(2)交付票据给被保证人。n 4.要求:(1)不得附条件保证;(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负连带责任。n(五)付款n 1.概念:付款是指票据的
9、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行为。n 2.效力:付款人付款,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和消失;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责任n 3.程序:(1)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2)付款人付款n4.要求:(1)付款人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2)付款人对票据的审查:要素齐全合规;背书连续;(3)付款人不得恶意付款;(4)付款后要缴回票据。n(六)追索n 1.概念: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索取票款的一种票据行为。n 2.效力: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时,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n 3.前提:(1)票据在期前不获承兑;到期不获付款;其他法定原因(付款人死亡
10、、破产等);(2)必须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如在法定期限内提示;做成拒付证明)n 4.程序:(1)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2)受领追索费用(票据金额、利息、费用)。n 5.要求:(1)所有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2)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n四、支付结算中使用票据的基本规定四、支付结算中使用票据的基本规定 n(一)关于出票、签章和记载事项的规定 n(二)关于背书转让的规定 n(三)关于保证付款的规定 n(四)关于票据追索的规定 n(五)关于票据挂失止付的规定 第三节 支票的核算一、支票的概念及有关规定一、支票的概念及有关规定n(一)概念
11、n支票是一种委付凭证,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n(二)种类n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n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n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n(三)有关规定n(四)使用凭证使用凭证n二、支票结算的核算手续二、支票结算的核算手续n(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n1.银行受理持票
12、人送交支票的处理n 借:借:存款存款出票人户(支票)出票人户(支票)n 贷:贷:存款存款持票人户(进账单第二联)持票人户(进账单第二联)n进账单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n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n(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 n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n持票人开户行的处理。n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n或 借:内部往来n 贷:其他应付款n隔日未退回支票的,冲销挂账。会计分录如下:n 借:其他应付款n 贷:存款持票人户n隔日收到出票行退回的支票,会计分录如下:n 借:其他应付款n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n 或 贷:内部往来 n出票人开户行的处理
13、。n出票人开户行收到同城转来的支票,暂时作挂账处理。会计分录如下:n 借:其他应收款n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n或 贷:内部往来n入账时:n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n贷:其他应收款n如果空头或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退回支票时,冲销挂账。会计分录如下:n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n或借:内部往来n 贷:其他应收款n同时,按照票面金额的5%且每笔不低于1 000元给予罚款。n借:活期存款n贷:营业外收入结算罚款收入n n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n出票人开户行的处理。n出票人开户银行受理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支票作借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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