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破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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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 介入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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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破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破 产业务操作实务产业务操作实务 目录 前言前言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通过,日通过,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54号公布,并将于今年号公布,并将于今年6 6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前言 在新破产法中,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在新破产法中,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承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承担法定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并担法定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有权获得
3、相应报酬,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破产法正式通过前已有中介机构在实践中扮演着破产管理人的新破产法正式通过前已有中介机构在实践中扮演着破产管理人的角色,新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性,这为角色,新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性,这为会计师事务所开辟了新的业务空间,同时有律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会计师事务所开辟了新的业务空间,同时有律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因为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因为企业清算的本
4、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和资产,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更大作用。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更大作用。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已于2007年年4月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次会议通过,自过,自2007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日起施行。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
5、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以下确定;(六)超过
6、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以下确定。第一章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1.1.最大限度地实现现有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现有破产财产的价值 2.2.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现有投资权益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现有投资权益的价值 3.3.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价值 4.4.最大限度地追回已经流失的破产
7、财产最大限度地追回已经流失的破产财产 5.5.准确的确认破产债权准确的确认破产债权 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第二节第二节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职责1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
8、的营业;6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 9、负责接收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者交付、负责接收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者交付的财产;的财产;1010、回收债务人企业财产,向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回收债务人企业财产,向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包括向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使财产权利,包括向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
9、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不提出异议的,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务或者交付财产,又不提出异议的,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11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
10、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当事人;121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审查,并编制债权表;1313、追回债务人企业的投资权益;、追回债务人企业的投资权益;1414、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1515、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
11、答询问;并回答询问;1616、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破产法第六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1717、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
12、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行;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1818、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
13、人;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1919、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20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
14、人取回;212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张抵销;2222、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自人民法、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期间,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可以交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期间,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
15、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交监督报告;第一章 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232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242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
16、院终结破产程序;2525、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626、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727、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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