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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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 业务 基础知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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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敏2015年7月l 一、反洗钱知识概述 二、中国反洗钱体系 三、人民银行反洗钱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 l (一)洗钱的由来 (二)洗钱的概念 (三)洗钱的过程 (四)洗钱的特征 (五)洗钱的方式 (六)洗钱的危害 (七)何谓反洗钱l l (一)洗钱的由来l 1.最初的洗钱概念l 洗钱是一个中性词,指把弄脏的金属货币清洗干净。l 2.现代意义的洗钱概念l (1)起源: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之王”艾尔卡彭(Alphonse Capone),将毒品收入混入洗衣店正常收入中,通过纳税,将非法收入清洗成“合法收入”。l (2)专业化:20世纪30年代,美国“无冕之王”麦耶兰斯基(Meyer La
2、nsky),利用赌场、珠宝店、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此后,洗钱从孤立无序的行为,演变成了有组织、有分工的清洗体系。l (3)传播:1973年,洗钱(Money Laudering)正式出现于美国公开出版物,并用来专指隐瞒、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而成为法律词汇。起因于对水门事件的调查,尼克松的竞选团队将贿赂款项清洗为合法政治捐款而用于竞选。此后,洗钱开始广为充分传播。l (二)洗钱的概念l 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e action task force)l 洗钱是一种故意行为,即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
3、换或转让财产,以及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权利。l 2.美国 洗钱,是指为掩饰非法收入的存在、来源或使用,就该收入设置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l 3.中国l 洗钱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从反洗钱法第2条得出,主要指洗钱犯罪)l 4.通常而言,洗钱,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合法性而进行的相关活
4、动或过程。l (三)洗钱的过程l 洗钱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l 1.处置阶段(Placement)黑钱放置进入金融体系,是洗钱的开始阶段;l 2.离析阶段(Layering)黑钱在金融系统内交易、转移、转换,是洗钱的关键阶段;l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与合法收入融合,变成表面合法的收入进行消费,是洗钱的完成阶段。l注: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运行模式,洗钱者有时交错运用,最终以达到完成清洗的目的。l (四)洗钱的特征l 1.洗钱是上游犯罪活动的延伸。是已实施犯罪活动并获得非法收益的情况下延伸进行的。l 2.洗钱的对象是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非法财产及其收益,即通常的“黑钱”、“脏钱”,
5、也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l 3.洗钱的目的不一定或不完全是为了获利。而是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合法性,来隐瞒或掩饰犯罪证据以逃避法律追究,以实现“安全”使用犯罪收益的目的。l 4.洗钱的形式多样。凡是市场上存在的一切交易形式都可能被用于洗钱。l (五)洗钱的方式l 1.利用金融机构成为洗钱活动最主要的方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FATF估计数据,全球90%以上的洗钱行为是通过金融系统完成。金融体制上的漏洞是洗钱分子成功洗钱的一个重要原因。l 2.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如瑞士、开曼。l 3.通过投资办产业的形式洗钱。主要投资于现金密集行业,如娱乐业、餐饮业。l 4
6、.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洗钱。主要采取价格转移法。如拍卖、贵金属买卖。l 5.其他洗钱方式。如走私、利用地下钱庄、使用通讯账户、信用卡、互联网等。l (六)洗钱的危害l 1.洗钱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声誉。l 2.洗钱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成为犯罪行为循环发生的助推器。l 3.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l 4.洗钱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l 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l 6.洗钱活动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l (七)何谓反洗钱l 反洗
7、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法)l (一)反洗钱制度体系l l (二)反洗钱组织体系l (一)反洗钱制度体系l 1.法律l (1)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8、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l 提供资金账户的;l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l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l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l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l (2)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l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l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l (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人民银行负有指导、
9、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的职责。l 2.法规l 反洗钱法第21条规定,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主要有:l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1号令);l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l (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l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l l 3.规范
10、性文件l (1)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l 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 27号)l (2)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l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4.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制度规范l (1)银行业l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银皖发2009132号)l (2)证券业l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国证合规字2010534号)l (3)保险业l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寿人险发2007288 号)l (二)反洗钱组织体
11、系l 1.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l 2.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目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的成员单位共23个。l 3.纵横交错,编织了中国反洗钱网络。反洗钱协调机制 反洗钱监管部门 反洗钱司法部门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部际联席会议 金融监管部门(银监、证监、保监)司法机关l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协调机制 银监、证监、保监分支机构
12、 地方司法机关l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 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l l (一)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职责l l (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措施l (三)人民银行违规履职的处理l (一)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l 1.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l 2.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l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l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l 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l 6
13、.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l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l (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措施 l 1.非现场监管l 2.执法检查l 3.监管走访l 4.风险评估l 5.行政调查l 6.行政处罚l 1.非现场监管 l (1)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的行为。l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
14、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l (3)非现场监管主体l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进行非现场监管;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l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l (4)非现场监管措施l 质询: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制作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采取电话或者书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或核实。l 采取书
15、面质询方式的,应制作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质询机构;l 金融机构应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l 书面质询的应书面答复;l 收到金融机构答复后,人民银行应制作反洗钱监管记录。l l l 约见谈话 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应制作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谈话由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加。谈话结束后,应制作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l 2.执法检查 l (1)反洗钱执法检查,是中国
16、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规定,进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工作场所对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l (2)主要执法依据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第56号主席令第八条)及人民银行反洗钱“四个规定”;l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1号令);l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l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l (3)反洗钱执法检查措施l 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l 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17、。l 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l 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l l (4)关于现场检查对象l 确定检查对象应考虑的因素l A.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重点及实际需求。l B.被查单位洗钱风险控制状况、监管评价结果以及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l C.侦查机关及相关部门通报的涉案情况。l D.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违规及风险异动情况。l E.群众举报信息。l 重点考虑应纳入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对象l A.存在因反洗钱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性质严重、危害程度较高或被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案件的。l B.经反洗
18、钱非现场评估等日常监管程序认定为反洗钱风险控制能力薄弱或合规风险高的。l C.涉及特定的高风险业务的。l D.涉及重特大金融案件,且有证据表明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案件的发生与被查单位反洗钱失职有联系的。l 原则上不纳入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对象l A.近三年已接受过反洗钱现场检查且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l B.经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等日常监管程序,认为其反洗钱风险控制能力在当地处于领先地位的。l C.协助破获洗钱案件方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l 3.监管走访l 人民银行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了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辅导,采取监管走访的方式。应制作反洗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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