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概论》 第二十章矫正社会工作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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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涵义与起源第二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务第三节 中国大陆的社区矫正工作 一、什么是矫正 1.医学领域的“矫正”矫正,也称矫治,原是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过程。例如:矫正口吃、矫正斜视。2.社会领域的“矫正”“矫正”概念引入社会领域,成为司法方面的专门用语,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3.司法矫正制度和措施的功能u惩罚u隔绝u威慑u改造 二、什么是
2、矫正社会工作 1.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 矫正社会工作也称矫治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在矫正体系中的运用。它是指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2.矫正社 会工作的涵义n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n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人士提供的福利服务n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n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3、三、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一)人类刑法观念及其制度的历史变迁矫正社会工作是人类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古代氏族社会中,犯罪的原因被认为是出于行为者冒犯神的意志的邪恶念头,因此必须受到神的制裁。国家产生以后,君主被认为受神的委托有惩罚罪犯的权力。法典往往从维护“神意”出发,具有强烈的复仇色彩。在政教合一的中世纪,人们仍然认为犯罪行为是冒犯了上帝的意志,应该受到上帝的惩罚,而有权作出判罚决定的是教廷,刑罚手段十分残酷。资产阶级革命将“自由、平等、博爱”的信条融进了刑法思想和刑罚制度之中,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保全社会。19世纪后期,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创立,为刑法思
4、想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教育主义刑罚思想应运而生。20世纪以来,西方犯罪学理论和刑罚政策出现一种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即主张对某些罪犯不用判服刑罚的方式予以处置,而改用刑罚以外的方式如保安处分、罚金、训诫等途径进行感化改造。矫正社会工作就是从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越来越顾及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注重社会防卫的历史性变革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一位家居波士顿的名为约翰奥古斯特斯(John Augustus)的制鞋匠。1841年,“华盛顿全民禁酒协会”在波士顿成立,奥古斯特斯参加协会并成为成员之一。他常常到监狱去探望囚犯,将酗酒
5、者保释出狱进行感化教育。在历时数周的保释期间,奥古斯特斯运用个案工作的辅导方法改善受保者个人及其周围的环境状况,等这些人返回法庭重受审视时,一般都会因为行为大有改观而获得宽大处分。奥古斯特斯逝世后20年,美国麻萨诸塞州制订了一项法案,授权波士顿市设置专任矫正社会工作者(观护人)一名,参与法院刑事管辖权之审议,调查犯罪嫌疑人、判决犯、轻罪犯及接受“观护处分”者替代刑罚的建议工作。10年后,该项制度延伸到州高等法院,麻萨诸塞州因此形成了美国第一个以州为范围的矫正社会工作。其后,其他一些洲也陆续制定了类似的法律。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6、三)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 英国早在1887年就已制定了初犯法。该法确立了“感化精神”,但其适用范围十分狭小。1907年通过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1925年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个“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给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2.日本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二战之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有关
7、预防和感化矫正罪犯的法律建设的新时期。此外,日本的保护司法、刑法等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正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日本的矫正工作在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矫正措施、人员配置等方面均富有成效。3.香港和台湾 香港地区的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从英国引入香港,对罪犯的判刑除了考虑其罪行的性质和程度外,还加进了对其背景的考量。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矫正社会工作得以开展,逐渐地为不同年龄的犯人提供辅导。台湾1962年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创立少年观护 制度,开启了台湾的矫正社会工作。一、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人道主义是矫正社会工作的哲
8、学基础 人道主义提倡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善加引导,必能改变与发展,即使偶尔失足犯事,也绝不能受轻视和唾弃,只要重新给予机会,定能改过自新。人道主义思想反映在刑罚观上,反对封建主义的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主张改善徒刑的监禁条件,给犯人以人道的待遇和自新的机会。(二)新社会防卫论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19世纪末,德国刑罚学家李斯特等人倡导社会防卫论,强调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为目标来改革刑事政策。继承这一理论,法国犯罪学家安塞尔于1950年提出新社会防卫论,其基本观点为矫正社会工作在战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
9、理论依据。新社会防卫论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u 同犯罪做斗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和社会成员,而不是对个人的惩罚;u 通过使个人和社会分离和隔绝的方法,或者通过对个人适用矫正措施和教育措施的方法,把犯罪者变成守法的公民;u 刑罚的“人道化”应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内容要以恢复犯罪者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为前提;u 刑事政策的着眼点是对犯罪的个人预防,而不是犯罪的一般预防;u 主张刑事司法体系应是一个注重罪犯品格研究的人道化的过程。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理念 1.接纳 相信每一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而这种价值和尊严带给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因此社会工作者对待受助者的基本态度应该是
10、接纳而非批判。社会工作者应该将受助者本身连同他过去的犯罪事实接受下来,然后才能以客观的、体谅的心态,在平等的、安全的气氛中与受助者深入讨论问题,选择解决问题的办法。2.可塑性 相信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改变的,也即相信人具有可塑性。矫正社会工作的对象是一些曾对社会和他人造成过伤害的犯罪者,其中有些还是屡犯和惯犯,社会工作者不应以“江山能移、秉性难改”的观念来看待犯罪者的,而是相信每一个犯罪者都是可以改变的,具有一般人所共有的“可塑性”。3.个别化 任何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都有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质和生活经验。此外,每个人在环境、信仰、个性、兴趣、天赋、动机、目标、价值观、情绪和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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