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员工薪酬制度改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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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院校 员工 薪酬 制度改革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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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院校用工和薪酬制度改革职业院校用工和薪酬制度改革 的劳动合同法问题的劳动合同法问题 主讲人:王全兴主讲人:王全兴内容要目n职业院校在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中的地位n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n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n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n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n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外包用工外包用工n职工外派职工外派n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n退休人员的聘用退休人员的聘用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报酬问题中的劳动报酬问题职业院校在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中的地位(一)(一)劳
2、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规定 第第2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适用本法。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依照本法执行行。第第96条:条: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与实行聘用制的工
3、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有关规定定执行。执行。职业院校在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中的地位(二)职业院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分类(二)职业院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分类职业院校职业院校国有职业院校国有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业院校职业院校非社会化后勤单位非社会化后勤单位非法人机构非法人机构校办产业校办产业后勤单
4、位后勤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机构教学、科研、管理机构社会化后勤单位社会化后勤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企业职业院校在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中的地位(三)劳动关系的归属(三)劳动关系的归属类型类型劳动关系归属劳动关系归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2条的归属条的归属国有职业院校国有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单位人员教学、科研、管理单位人员与学校有劳动关系与学校有劳动关系第第2款款第第1款款非社会化非社会化后勤单位后勤单位校委派人员校委派人员与学校有劳动关系与学校有劳动关系第第2款款第第1款款自聘人员自聘人员与学校有劳动关系与学校有劳动关系第第2款款第第1款款社会化社会化后勤
5、单位后勤单位校委派人员校委派人员与学校有劳动关系与学校有劳动关系?第第2款款第第1款款自聘人员自聘人员与后勤企业有劳动关系与后勤企业有劳动关系第第1款款第第1款款校办产业校办产业校委派人员校委派人员与学校有劳动关系与学校有劳动关系?第第2款款第第1款款自聘人员自聘人员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第第1款款第第1款款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一)(一)原人事制度与聘用制度的比较原人事制度与聘用制度的比较原人事制度原人事制度聘用制度聘用制度1固定工制固定工制合同制合同制2劳动关系由行政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由行政方式建立通过双向选择、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双向选择、
6、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3几乎几乎“终身制终身制”有期限且可解除有期限且可解除4权利义务由法规政策规定权利义务由法规政策规定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5适用人事法规适用人事法规适用劳动法和人事法规适用劳动法和人事法规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二)聘用制的风险及其应对手段(二)聘用制的风险及其应对手段特点特点风险风险应对手段应对手段1劳动者自由流动劳动者自由流动人才外流人才外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职工民主;职工民主;教授治校;教授治校;规范化管理;规范化管理;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劳动、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人事法律法规););其他手段其他手段
7、2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用人权的滥用用人权的滥用3劳动关系稳定程度劳动关系稳定程度降低降低不利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不利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可能削弱凝聚力合作,可能削弱凝聚力4劳动关系形态多样劳动关系形态多样劳动歧视,内部协调、实劳动歧视,内部协调、实现公平的难度加大现公平的难度加大5制度转轨制度转轨需善后处理的问题多需善后处理的问题多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三)(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2 2条第条第1 1款与第款与第2 2款的差异款的差异“适用本法适用本法”与与“依照本法执行依照本法执行”的差异的差异类型类型法律表述法律表述法律含义法律含义第第1款劳动关
8、系款劳动关系“适用本法适用本法”完全适用劳动法完全适用劳动法第第2款劳动关系款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依照本法执行”一定程度适用劳动法;一定程度适用劳动法;同时适用人事特别法。同时适用人事特别法。第第96条:条: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执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补充适用一般法
9、。优先适用特别法,补充适用一般法。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四)(四)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特别法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特别法11一般法一般法特别法举例特别法举例劳动劳动法法、劳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施意见(人发(人发【2000】59号);号);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国办发【2002】35号)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国人部发20
10、0361号)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见(试行)(国人部发(国人部发【2004】63号)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人事部令第6号,号,2006年年)正在制定中的正在制定中的人事管理条例人事管理条例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四)(四)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特别法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特别法2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事特别法人事特别法试用期不得超过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
11、用期可以延长至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个月。劳动者提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定可解除聘用合同的上述情形外,除法定可解除聘用合同的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
12、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一)(一)相关概念的辨析相关概念的辨析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用工用工劳动者劳动者就业就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与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常规劳动关系与本单位建立常规劳动关系正规就业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正规用工正规用工灵活用工灵活用工与本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与本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一)(一)相关概念的辨析相关概念的辨析2劳动关系
13、劳动关系(雇用关系)(雇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民事雇用关系民事雇用关系人事关系人事关系劳动法劳动法民法民法公务员和准公务员公务员和准公务员聘用制工作人员聘用制工作人员人事特别法人事特别法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二)(二)可选择的用工方式可选择的用工方式用工方式用工方式特点特点岗位岗位正规用工正规用工中长期限,全日制,正式工中长期限,全日制,正式工常规性常规性灵灵活活用用工工临时性(季节性)临时性(季节性)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短且确定期限短且确定临时性(季节性)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任务期限工作任务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短,且既确定
14、又不确定期限短,且既确定又不确定依存于特定项目依存于特定项目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直接用工,间接招工直接用工,间接招工“三性三性”非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全日直接用工,小时计酬非全日直接用工,小时计酬工作任务不饱满工作任务不饱满外包用工外包用工间接用工,与发包人无劳动关系间接用工,与发包人无劳动关系可分离,专业化可分离,专业化职工外派职工外派外单位用工,双重劳动关系外单位用工,双重劳动关系特殊目的特殊目的劳务劳务无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如临时性代课如临时性代课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内涵要点(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内涵要点定义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
15、单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生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力劳动力生产生产资料资料同一主体同一主体劳动力劳动力生产生产资料资料劳动力劳动力所有者所有者生产资料占有者生产资料占有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内涵要点内涵要点本人劳动力与他人本人劳动力与他人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力使用关系劳动力使用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力交易关系劳动力交易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
16、关系的认定(二)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客体(二)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客体雇雇主主劳劳动动者者劳动力使用权劳动力使用权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劳劳动动条条件件劳动力使用的条件:生产资料、劳动岗位劳动力使用的条件:生产资料、劳动岗位劳动力劳动力再生产再生产的条件的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其他条件职业培训等其他条件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三)劳动关系(三)劳动关系认定认定的的标志标志1 1实质标志实质标志 劳动力由他人使用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形式标志形式标志 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
17、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等等实质标志与形式标志的关系实质标志与形式标志的关系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三)劳动关系(三)劳动关系认定认定的的标志标志2(1)职工人身与姓名不符案职工人身与姓名不符案 2005年年8月,倪某丈夫颜某到某报社应聘发行员,在月,倪某丈夫颜某到某报社应聘发行员,在“人员登记表人员登记表”中中署名颜某署名颜某
18、,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报社经审查后同意录用颜某,并安排至,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报社经审查后同意录用颜某,并安排至芙蓉站任发行员。芙蓉站任发行员。颜某妻子倪某以颜某名义到芙蓉站报到后一直从事发行员颜某妻子倪某以颜某名义到芙蓉站报到后一直从事发行员工作,芙蓉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此没有异议,按月发放工资,工资表上的工作,芙蓉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此没有异议,按月发放工资,工资表上的名字和签名都是颜某名字和签名都是颜某。2006年年3月月24日,日,倪某骑自行车送报,在车站路被一倪某骑自行车送报,在车站路被一无牌摩托车撞倒无牌摩托车撞倒,肇事者弃车逃逸。到,肇事者弃车逃逸。到5月月7日止,倪某治伤医
19、疗费达日止,倪某治伤医疗费达7万余,万余,医院估计治愈还需医院估计治愈还需7万元。颜某要求报社承担此项医疗费用,被报社拒绝。万元。颜某要求报社承担此项医疗费用,被报社拒绝。于是,颜某以倪某为申诉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倪某与报社的事实劳动于是,颜某以倪某为申诉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倪某与报社的事实劳动关系,并由报社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报社辩称:其与倪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关系,并由报社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报社辩称:其与倪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倪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倪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三)劳
20、动关系(三)劳动关系认定认定的的标志标志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倪某丈夫颜某到报社应聘发行员,填写应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倪某丈夫颜某到报社应聘发行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经报社审核同意聘用之后,本人并未到芙蓉站报到并提供劳动,人员登记表,经报社审核同意聘用之后,本人并未到芙蓉站报到并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基于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倪某以其丈夫的名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基于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倪某以其丈夫的名义担任报社的发行员,虽有不妥之处,但实际为报社提供了劳动,直接接受义担任报社的发行员,虽有不妥之处,但实际为报社提供了劳动,直接接受报社的管理,报社也为倪某发放
21、了劳动报酬;此行为从报社的管理,报社也为倪某发放了劳动报酬;此行为从2005年年8月不间断延月不间断延续至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历时续至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历时8个月,报社相关管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化个月,报社相关管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化的管理知悉此事,对倪某提供劳动的行为提出质疑直至拒绝,但报社疏于管的管理知悉此事,对倪某提供劳动的行为提出质疑直至拒绝,但报社疏于管理,认可和接受了倪某提供的劳动。故应依法认定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理,认可和接受了倪某提供的劳动。故应依法认定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倪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应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应当由报社承关系。现倪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
22、相应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应当由报社承担。担。需讨论的问题需讨论的问题:1、如何理解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如何理解劳动关系的人身性?2、认定事实劳动关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志是什么?系的标志是什么?3、颜某和倪某中谁与报社存在劳动关系?颜某和倪某中谁与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三)劳动关系(三)劳动关系认定认定的的标志标志3(1)用工用工开始与合同订立同时开始与合同订立同时开始开始用工用工即建立劳即建立劳动关系动关系先先用工用工后订立合同后订立合同先订立合同后先订立合同后用工用工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第7条:条:用人单位自用人单位自用工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与
23、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第10条第条第2、3款: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的,应当自用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用工之日起建立。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三)劳动关系(三)劳动关系认定认定的的标志标志3(2)“使用说使用说”:“用工用工”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力已由用人单位纳入其生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力已由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系统产系统实际使用实际
24、使用,亦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实际用于同其,亦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实际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资料相结合。“控制说控制说”:“用工用工”是指劳动者已将其是指劳动者已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转让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用人给用人单位,或者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已取得使用权。单位,或者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已取得使用权。“用工用工”劳动力被实际使用劳动力被实际使用劳动力未被实际使用劳动力未被实际使用但处于被控制状态但处于被控制状态 “使用说使用说”与与“控制说控制说”?在用中的控制在用中的控制备用中的控制备用中的控制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三)劳动关系(三)劳动关系认定认定的的标
25、志标志3(4)“用工用工”的法律属性的法律属性(1)“用工用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行为双方行为;(2)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用工”意味意味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口头劳动合同存在口头劳动合同或推定劳动合同或推定劳动合同;(3)“用工用工”表明(书面、口头或推定)表明(书面、口头或推定)劳动劳动合同已在履行合同已在履行。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三)劳动关系(三)劳动关系认定认定的的标志标志3(5)应当采用应当采用“控制说控制说”?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是劳动力使用关系劳动力使用关系,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即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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