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二林工商行政业务研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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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立 工商行政 业务 研习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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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二林工商行政業務研習 人事法規概要人事法規概要報告人:人事室主任王慶城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一)教師法第教師法第1111條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少於總額二分之一。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第法
2、第1616條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教師法第教師法第1313條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3、,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二)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1.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未獲宣告緩刑者。2.2.曾服公務,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尚未結案者。結案者。3.3.依法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其原因尚未消滅者。4.4.褫奪公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尚未復權者。5.5.受受禁治產之宣告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尚未撤銷者。6.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7.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8.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情節重大者。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32條條: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其具有各該親屬
5、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滿。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6條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任用。教育人員
6、任用條例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34條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壹、教職員任用法規(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28條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用為公務人員:1.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2.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定者,不在此限。3.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7、未結案者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4.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案者。5.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6.6.依法停止任用者依法停止任用者。7.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8.8.受禁治產宣告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尚未撤銷者。9.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五)教育部訂定解聘教育部訂定解聘、停聘、
8、不續聘處理流程、停聘、不續聘處理流程:教師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處理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處理流程(流程(察覺期察覺期、評議期評議期、核定程序核定程序)。教師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約情節重大者處理流程(處理流程(察覺期察覺期、輔導期輔導期、評議期評議期、核定程序核定程序)。教師教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處理流程(處理流程(察覺期察覺期、輔導期輔導期、評議期評議期、核定程序核定程序)。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 9條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公務人員
9、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壹、教職員任用法規(六)教師法教師法第第1717條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10、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
11、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17條條: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考試及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2、,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經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
13、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年者。二、二、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滿八年者,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
14、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貳、教師敘薪教師大學畢業(實習期滿)教師大學畢業(實習期滿)190190元起敘,碩士畢業元起敘,碩士畢業(實習期滿)(實習期滿)245245元起敘。元起敘。中小學教師最高薪中小學教師最高薪450450元(元(4040學分班結業學分班結業500500元),元),最高年功薪最高年功薪625625元,如具碩士學位,最高薪元,如具碩士學位,最高薪525525元,元,最高年功薪最高年功薪6506
15、50元,如具博士學位,最高薪元,如具博士學位,最高薪550550元,元,最高年功薪最高年功薪680680元。元。教師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並教師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並按服務年資,每滿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教師在職進修取得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學歷起敘,並採計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之範圍內按年提敘資,在本職最高薪之範圍內按年提敘。教師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自教師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審定改敘之日起改
16、起改支。支。參、公務員服務法第第5 5條條 公務員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治遊賭博,吸食毒品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蕩及治遊賭博,吸食毒品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第6 6條條 公務員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第7 7條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或無故稽延。第第1010條條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
17、守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其出差者亦同。第第1111條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他彈性方式行之。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第第1212條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
18、假。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公務員非依法不得
19、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先予撤職。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一)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一)三、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
20、、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之利益。四、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一)(一)屬公務禮儀。屬公務禮儀。(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
21、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不超過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幣一萬元為限。)。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二)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二)六、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一)以公務員配偶、
22、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受者。(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七、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在此限:但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在此限:(一)(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23、、陞遷異動、退(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俗標準。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三)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三)八、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八、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簡便食宿
24、、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宴或其他應酬活動。十五、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十五、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一)第第3 3條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一、因事得
25、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五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除俸(薪)給。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二十八日。三、因結婚者,給婚假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四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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