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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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局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职能分工:局各职能科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纪检监察科负责对职能科室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决策事项第五
2、条本制度所称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发展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和修编各类交通运输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二)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大政策措施;(三)区中心区域公交线路规划和调整;(四)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五)其他需局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人事任免;(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每年2月份前,各职能科室应制订当年重大行政决策计划,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行政班
3、子会议审议。对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决策起草第八条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局长主持召开局行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在局行政班子会议审议后再次提交局党组会研究。依法应报区人民政府决策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第九条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一)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三)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第十条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
4、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分析各备选方案的利弊。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决策起草科室应征询专家意见,并形成咨询论证报告。第十二条对涉及交通运输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三条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科室应
5、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作出专门说明。第十四条决策起草科室应当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决策方案草案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公众参与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六条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本区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众可以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第十七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决策起草科室还可以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6、。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区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会由决策起草科室组织。局办公室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每年需要举行社会公众听证的重大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职能科室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听证工作。第十九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调查报告。第二十条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将公众对决
7、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作出决策后,向公众反馈。第五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决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决策起草科室应将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一并报送。第二十二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查。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合法性审查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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