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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参考模板范本.xls

  • 上传人(卖家):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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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应急 管理局 权责 清单 参考 模板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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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市应应急急管管理理局局权权责责清清单单序序号号编编码码职职权权类类型型职职权权名名称称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项项目目子子项项1XKYJ00010000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

    3、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4、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

    5、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XKYJ00020001行政许可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

    6、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

    7、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审查责任: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

    8、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4.通知责任:对经审查决定批准的,及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决定。对决定不批准的,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XKYJ00020002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9、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予以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

    10、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

    11、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

    12、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变更设计的,应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XKY

    13、J00020003行政许可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

    14、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应急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36号令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6.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XKYJ00030000行政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

    16、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应急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36号令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行业企

    17、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XKYJ00040000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

    18、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五条 设区的市

    19、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0、;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1、。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2)现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核查内容。(3)整改确认: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反馈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3.决定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加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章。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在10个工作

    22、日内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情形,对已发放的经营许可证实施变更、撤销、注销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XKYJ00050000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23、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

    24、、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书。(2)现

    25、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核查内容。(3)整改确认: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可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反馈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3.决定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加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章。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复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26、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情形,对已发放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变更、撤销、注销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XKYJ00060000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

    27、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5项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28、、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1)初审意见: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材料审核:发证

    29、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现场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通知责任: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情形,发证机关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实施变更、撤销、注销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XKYJ00070000行政许可除煤矿以外的

    30、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核(市级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四条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

    32、意见。3.报送责任:初审合格的,及时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CFYJ00010001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

    33、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

    34、)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市应急局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5、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CFYJ00010002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安

    36、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37、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市应急局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

    39、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CFYJ00010003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

    40、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市应急局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41、: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42、履行的责任。8CFYJ00010004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4.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

    43、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市应急局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

    44、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CFYJ00010005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5.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45、,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

    46、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市应急局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

    47、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CFYJ00010006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6.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书面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规章】非

    48、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

    4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市应急局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

    50、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CFYJ00010007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7.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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