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参考模板范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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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市应应急急管管理理局局权权责责清清单单序序号号编编码码职职权权类类型型职职权权名名称称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项项目目子子项项1XKYJ00010000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
3、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4、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
5、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XKYJ00020001行政许可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
6、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
7、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审查责任: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
8、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4.通知责任:对经审查决定批准的,及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决定。对决定不批准的,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XKYJ00020002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9、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予以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
10、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
11、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
12、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变更设计的,应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XKY
13、J00020003行政许可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
14、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应急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36号令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6.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XKYJ00030000行政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
16、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应急局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36号令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行业企
17、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XKYJ00040000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
18、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五条 设区的市
19、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0、;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1、。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2)现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核查内容。(3)整改确认: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反馈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3.决定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加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章。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在10个工作
22、日内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情形,对已发放的经营许可证实施变更、撤销、注销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XKYJ00050000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23、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应急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
24、、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书。(2)现
25、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核查内容。(3)整改确认: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可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反馈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3.决定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加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章。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通知责任:出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复后,通知申请人领取。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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