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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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应急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应急管理局(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一定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2、。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审查机制等内容。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3、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应急管理局;(二)本机关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三)本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四)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五)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
4、示:(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市应急管理局名称和日期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不得向社会公示:(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行
5、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第十三条 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平台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实现与省、市行政执法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
6、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时废止。19 / 19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应急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市应
7、急管理局(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可追溯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由市司法
8、行政机关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应急管理局要统一接受青岛市对口执法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实现该项制度在本行业标准相同、要求一致。第六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程全面配置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财政部门负责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执法平台建设到位、各项工作推进到位。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9、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10、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或向社会公示;(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第十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市应急管理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程序启
11、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自发现案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源录入行政执法平台。市应急管理局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
12、面记录告知情况。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第十三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一)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
13、文书;(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文书;(八)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九)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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