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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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动态监控,根据区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公务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对公务卡统一要求,本镇公务卡是具有银联标志的标准信用卡。卡面图案统一设计,卡号以“628”开头。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照统一的规
2、格和标准制作发行公务卡。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本部门内合理确定公务卡的使用人员,并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开卡、报销和销卡工作。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用于公务消费的适用范围是: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车改单位的交通费补贴及车辆过路过桥费、非车改单位的车辆过路过桥停车费、外省市偏远地区的差旅费、小额零星支出,如配钥匙、刻图章、购邮票等除外。凡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有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3、的,原则上以贷记凭证转账,不得使用支票结算方式;除上海市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必须严格审批流程,书面报经单位领导同意,金额1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经镇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支付,并接受镇纪委监察室、镇财政所、镇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预算单位可在镇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发卡银行就双方权利义务问题商讨后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第八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九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
4、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还款手续,在财政实施单一账户管理后,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
5、位在管理系统中确认核实,并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设置进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发生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公务卡用于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的支付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
6、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 第十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补办后,由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将补办信息告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持卡
7、人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通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应当事前报财务部门并经财政部门批准现金授权后支取,未经批准的提取现金业务,其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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