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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乡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 文档编号:4162364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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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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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1、附件1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动态监控,根据区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公务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对公务卡统一要求,本镇公务卡是具有银联标志的标准信用卡。卡面图案统一设计,卡号以“628”开头。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照统一的规

    2、格和标准制作发行公务卡。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本部门内合理确定公务卡的使用人员,并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开卡、报销和销卡工作。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用于公务消费的适用范围是: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车改单位的交通费补贴及车辆过路过桥费、非车改单位的车辆过路过桥停车费、外省市偏远地区的差旅费、小额零星支出,如配钥匙、刻图章、购邮票等除外。凡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有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3、的,原则上以贷记凭证转账,不得使用支票结算方式;除上海市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必须严格审批流程,书面报经单位领导同意,金额1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经镇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支付,并接受镇纪委监察室、镇财政所、镇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预算单位可在镇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发卡银行就双方权利义务问题商讨后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第八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九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

    4、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还款手续,在财政实施单一账户管理后,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

    5、位在管理系统中确认核实,并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设置进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发生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公务卡用于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的支付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

    6、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 第十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补办后,由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将补办信息告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持卡

    7、人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通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应当事前报财务部门并经财政部门批准现金授权后支取,未经批准的提取现金业务,其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

    8、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预算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持卡人报销时,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消费签购单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

    9、“检索号”,从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本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二)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按照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预算单位的公务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在未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时,由单位财务人员开具贷记凭证,通过单位基本账户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

    10、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管理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

    11、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负责本单位推行公务卡的宣传解释工作,逐步减少现金支用。 (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

    12、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为财政部门传送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

    13、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消费支出及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条 镇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应根据要求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一条 严

    14、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如有违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公务卡改革顺利进行,公务卡运行过程接受镇审计和镇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政府2014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4】77号)和2016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的通知(徐府发【2016】18号)同时废止。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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