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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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
2、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第五条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六条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宗教部门行政指导、乡镇(街道)属地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
3、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四)建立以消防安
4、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本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场所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二)确定本场所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四)每季
5、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二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6、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六)组织开展对教职员工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7、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二)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五)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
8、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建筑和属于文物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所有的香烛、灯火严禁靠近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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