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小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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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配套 幼儿园 建设 移交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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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2X*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X*3号)、X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2X*174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X*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区城镇规划区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移民安置)等配
2、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开发项目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办理立项审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督管理
3、。区教委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区委编办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区财政落实相关财政政策,支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第四条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X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1392016)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设管理规范规划建设。第五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教委、区发改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充分
4、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对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第六条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不小于6班、不大于18班的办学规模规划建设,做到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第七条凡是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区规划
5、自然资源局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列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区教委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第八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教委根据需求预测做好幼儿园的规划,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规模和具体建设指标,在审查设计方案时要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具体位置、楼层分布等,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第九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6、的责任主体。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X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X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相关规定,免缴或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第十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教委共同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套幼儿园建设完工后,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通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教委进行竣工验收,主动与区教委签署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配套幼儿园未与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教委共同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在施工许可审核时,严格审查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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