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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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促进 以下 婴幼儿 照护 服务 发展 实施方案 示范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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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了更好的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发展,根据*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发展目标到2021年底,县上至少建成1-2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覆盖所有乡镇社区、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镇、街道,有条件的镇在农村服务设施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二、主要任务(一)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
2、婴幼儿照护1、县人社局全面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规范提供科学育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全县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参照幼儿园规划设置
3、,明确配建标准,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4、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5、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6、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三)发展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7、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
4、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8、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9、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10、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至3岁的幼儿。1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12、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
5、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1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科教、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14、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1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
6、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16、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服务17、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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