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财务管理及税收政策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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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行业 个人所得税 财务管理 税收政策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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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应税收征管,破题律师行业规范化高水平发展行业特性、税收政策及建账建制(律所培训系列一)【课程大纲课程大纲】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了解了解律师行业税收征管调整背景律师行业税收征管调整背景第第二二部分:部分:了解行业了解行业第第三三部分:部分:了解税收了解税收第第四四部分:部分:建账建制建账建制第第五五部分:我们如何管控税收部分:我们如何管控税收风险风险第第六六部分:部分:答疑答疑第一部分:了解律师行业税收征管调整背景一、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文件一、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文件1、第三十五条-(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国税发201150号,-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对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1、-打造法治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第一部分:了解税收征管改革背景 2、税收制度。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强法治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三、税收执法合规检查三、税收执法合规检查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第一部分:了解税收征管改革背景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四、中
3、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利用利用“税收洼税收洼地地”、“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五、五、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 6月月21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二部分:了解行业一、前言 2020年9月23日至27日,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代表等组成的调研小组,对五类律所
4、(共计53家)及青年律师代表进行了五场座谈调研,目的是了解掌握律所及律师在近二十年来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管过程中,其从业人员(律师)结构、经营模式、经营资产、成本费用构成、收入支出情况、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财务核算等情况,为行业征管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并根据调研情况和行业特性制定出相应的建账建制办法及服务举措。第二部分:了解行业二、律所从业人员状况 律所从业人员结构:合伙人律师、投资律师、聘用律师、兼职律师、其他工作人员(财务)。财务核算:会计人员多为兼职,律所只配备专职出纳。三、经营资产状况 经营资产:律所资产和律师个人资产。资产所有权:少部分在律所名下,多部分在律师个人名下。第二部分:了解行业四
5、、律所收入、支出情况实际经营收入: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实际经营支出:分为律所支出和律师个人支出。(一)律所经营支出内容1、房屋租金 9、办公耗材2、装修费 10、交通费3、物业费 11、燃油费 4、水电费 12、差旅费5、工资 13、餐费6、业务招待费 14、保险费7、复印费 15、技术维护费8、折旧费 16、团体会费 第二部分:了解行业17、制服费 29、爱心互助金(收据)18、住宿费 30、职业责保费(收据)19、培训费 31、审计费20、补贴 32、购房贷款利息21、会员费 33、社保费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4、公积金23、网络通信 35、广告费24、奖金 36、员工福利25、财务
6、费用 37、体检费26、会议费 38、空调使用费27、律师费提成 39、税金28、邮寄费第二部分:了解行业40、业务研发费(可以取得白条)41、聘请专家、老师费用(可以取得白条)42、业务考察费(可以取得白条)43、捐赠捐款(可以取得白条)44、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45、业务拓展费(可以取得白条)46、调查取证费(可以取得白条)47、案件研讨费(可以取得白条)48、专家咨询、论证费(可以取得白条)49、证人出庭作证费(可以取得白条)50、事业发展基金(计提的,有内部自制凭证)51、职业风险基金(计提的,有内部自制凭证)第二部分:了解行业(二)律师个人实际经营支出内容1、交通费 11、律师袍等职业
7、装2、住宿费 12、通讯设备3、餐饮费 13、通讯费4、小汽车购置费、租用费 14、租房5、燃油费 15、购房贷款利息 6、汽车保险费、维修费 16、培训费、教育费 7、办公耗材 17、会员费8、办公设备 18、保险费 9、复印费 19、社保费 10、折旧费 20、住房公积金 第二部分:了解行业21、聘请专家、老师费用 30、案件研讨费22、业务考察费 31、专家咨询论证费23、捐赠捐款 32、证人出庭作证费24、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 33、介绍费25、差旅费 34、调查取证费 26、餐费 35、会议费27、业务招待费 36、医疗费28、业务拓展费29、协办律师、辅助人员办案费用第二部分:了解行
8、业五、律所、律师经营资产及支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发票)情况1、律所经营资产及支出大部分取得发票;2、律师个人经营资产及支出多为个人抬头发票,或未取得发票;说明:多为主观原因,客观因素较少第二部分:了解行业 除以上(二)项划线部分内容支出与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内容无关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
9、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了解行业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综上所述,以上(二)项支出内容除划线部分内容外,与办理案件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在律所重复扣除。第二部分:了解行业1、律所、律师开具发票收入是否业务真实、合理;2、经营资产所有权是否在律所名下,是否与取得经营收入直接有关、合理;3、经营资产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发票);4、律所支出和律师个人支出是否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合理
10、;5、律所经营支出和律师个人办案支出是否区分清(重复扣除费用);6、律师经营支出和律师个人办案支出是否区分清;7、财务建账建制是否和规、核算是否准确;第二部分:了解行业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确认、并申报;9、经营资产、费用支出等是否存在互混(人格混同);10、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替代;11、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分摊;12、经营交易结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3、税收安排是否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14、-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什么是税务风险什么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源头税务风险的源头?1、少缴税。首先,来自税务!2、多缴税。税务的执法意识和征管模式。3、行政处罚。政策的理
11、解程度和执行态度。4、刑事责任。其次,来自企业!企业的商业模式和政策水平。企业的税收规划和内控管理。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企业、个人目标创造利润成本要节约税负要合理财富要安全企业、个人责任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什么是合法?规则,行为,义务。合法性谁管?绝对不是税务!如建筑法与税法什么是“照章”?什么是依法纳税?法律与方法是中国特色。如何“照章”?谁不“照章”?“照章”下的纳税与征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
12、经营所得,比照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1、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第三部分:了解税收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2、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
1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条款修改条款修改(国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税务总局令第17号)号)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六)(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令第35号)-略略-(七)(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
14、办法(试行)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年第61号号)第三部分:了解税收(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年第62号)号)其他政策(略)其他政策(略)特别提示:注意以上税收政策的条款修改、补充。第三部分:了解税收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规定,律师事务所主要存在形式及相应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下:(一)国资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15、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只能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二)合伙型与个人独资型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
16、资、薪金不得扣除。”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明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三)律师事务所分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异地分所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入总机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计缴个人所得税。(四)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 经司法部批准,国家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按照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
17、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 对出资律师,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出资律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兼职律师从两处以上取得薪酬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主要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为依据,实务中重点关注下列要点: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以年度或者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注意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额。第三部分:了解税收3、出资律师的业务分成及日常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合伙律师发生的办案费用如能提供合法有效
18、凭证,可在事务所据实列支。4、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注合伙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5、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合伙企业会计利润+纳税调增(含合伙人薪酬)-纳税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个人分配比例-个人可扣除费用-年度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二)雇员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2000149号)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如果该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另取得分成收入,且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该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
19、、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该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与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第三部分:了解税收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由各省级税务局在30%比例内确定,但相关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三)兼职律师国税发2000149号第六条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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