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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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分公司培训部2020目录CONTENTS第二章产品当事人第二章产品当事人第三章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第三章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章第四章 产品投资与管理产品投资与管理第六章第六章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 第七章第七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2、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第一章 总则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第四条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
3、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第一章 总则 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第八条 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产品财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
4、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九条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5、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三)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四)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五)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第二
6、章 产品当事人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三)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四)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办理产品的注册或者登
7、记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二)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产品财产;(三)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四)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五)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
8、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第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产品财产;(二)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产品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三)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四)复核、审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计算的产品财产价值;(五)了解并获取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六)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银保
9、监会报告;(七)保存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八)主动接受投资者和银保监会的监督,对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九)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以及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
10、序,充分揭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第十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三)熟悉产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相关服务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聘请的投资顾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二)主要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三)最近三年无涉及投资顾问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资产管
11、理机构与任一投资顾问进行首次合作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合作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投资顾问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职责,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九条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12、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
13、登记等规定程序。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登记交易平台的业务规则,持续登记产品基本要素、募集情况、收益分配、投资者所持份额等信息。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持有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信息以登记交易平台的登记结果为准。相关产品的受益凭证由登记交易平台出具并集中托管。投资者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登记交易平台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投资者造
14、成损失的,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推进行业基础设施系统与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履行信息报送责任。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投资者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技术接口规范,报送产品材料和数据信息。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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