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8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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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场 动物 防疫 条件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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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8项)第一篇: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8项)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养殖场用药制度一、正确配
2、伍,协同用药 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 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 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 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 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
4、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宁阳县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三
5、、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五、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
6、场地消毒。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七、各栋养殖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八、人员消毒:进入养殖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
7、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规模养殖场禽标识制度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禽标识。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1、新出生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识。2、猪、牛、羊在左耳中
8、部加施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三、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四、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生猪养殖代码;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
9、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第二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文县子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6、废弃疫苗按照国
10、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11、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自宰自食家禽,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
12、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4、引进雏禽,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5、跨省引进雏禽,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四)疫情报告制度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
13、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6)限制人员流动。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五)消毒制度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禽隔离舍。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3、选择
14、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
15、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六)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4、当养殖场的禽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
16、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禽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七)畜禽标识1、禽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2、禽只在左脚中部加施畜禽标识。3、禽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八)养殖档案(一)养殖场应当建立
17、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禽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禽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禽养殖代码;(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三)禽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年。第三篇: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
18、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
19、细记入免疫档案。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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