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讲解学习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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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总体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准则内容讲解 第一部分 总体情况说明一、不动产评估准则的特点充分借鉴、增进所需,紧紧围绕评估实践需要按照具体准则定位,重点规定不动产评估的业务操作和披露要求(准则体系第二层)。借鉴国际评估组织关于不动产评估的相关规定(IVS、USPAP、RICS PVM)。在具体的评估方法上充分借鉴我国现行房地产估价规范与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内容。突出资产评估业务特点,体现不动产评估的新需求(隐蔽不动产调查、利用其他机构报告关注事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构筑物的评估)。根据新颁布物权法,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住宅用地自动续期)。“总则”主要内容(共5条)制定目
2、的和依据 不动产的定义 不动产评估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共7条)不动产评估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从事不动产评估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应关注不动产的权属 不动产限制条件的依据 应以不动产合法前提下的最优利用形式进行评估 对现行相关国家技术标准的参考等 二、准则的主要内容(7 7章4545条)“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共9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前提假设 价值类型、不动产组成部分对价值的影响 设备安装工程与不动产的关系 不动产调查 构筑物类不动产的调查要求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租约限制 利用其他评估机构的专业报告等“评估方法”主要内容(共12条)市场法(共3条)收益法(共3条)成本法(共3
3、条)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各1条)相关基本要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主要内容(共7条)企业不动产的财务核算形式 企业经营方式等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假设和限制条件 不动产价值与企业核算的关系 不动产价值与对企业价值贡献的关系 企业拥有的不同用途不动产的价值差异 (溢余不动产价值的判断)“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共4条)评估报告的披露以及总体要求“附则”(共1条)明确准则生效日期三、重要事项说明不动产的定义 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将建筑物描述
4、为:是指与土地相结合的建设成果,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建筑物与其占用土地密切相连,可把土地、建筑物及附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统称为房地产。本准则对不动产的定义是从不动产的资产属性和权利属性两个方面进行总结的,是物与物权的统一,即定义为: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的权益。采用非完全现场调查方式清查不动产的说明 不动产评估中,采取现场逐个调查的方式,确定不动产是否存在、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相对特殊的情况下,对于具有同规格、重复性高的不动产(如:管线、廊架等),由于地域跨度大,客观上不便于完全进行现场调查,此时应分析采用非完全现场调查的
5、可行性,通过合理设计调查方式,安排适量的现场调查数量与比例,同时应分析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证调查的充分性。谨慎采用非完全现场调查方式,避免盲目使用或滥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准则安排专门的章节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进行了规定,包括:企业拥有不动产的形式与对应的财务核算科目 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对不动产评估相关条件和假设的影响 不动产价值内涵与企业对于不动产财务核算之间的关系 溢余不动产的价值判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这些内容是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对不动产评估特点的总结。物权法中住宅用地年限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评估的
6、影响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此规定,无论自动续期是否存在缴纳相关费用的问题,从法律上讲,住宅建设用地的期限不应对建筑物使用产生影响。准则对物权法中这一规定对不动产评估的影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提示(第27条和第31条)。第二部分 准则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本条是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从不动产的资产属性和权利属性两个方面进行
7、归纳,是物与物权的统一。借鉴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对房地产的定义。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不仅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而且包括企业价值中的不动产评估。这是资产评估行业中不动产评估的特点。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本条是准则强制性遵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不动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对于与不动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非强制性执行的规定,属于推荐执行。本准则不仅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
8、不动产评估业务有规范作用,对于与不动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共七条,主要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相对基础的要求。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条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时的守法性与合规性的要求。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不动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专门作为一章(第三章)进行了系统规定,由此可见专业胜任
9、能力的重要性。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接受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具备胜任不动产评估业务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本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的总体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首先需要明确具体评估对象,根据具体的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相关条件确定适当的价值类型。然后恰当运用不动产评估方法,得到合理的评估结论。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
10、师应当对不动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本条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权属进行重点关注的要求。不动产是物与权的统一,不动产的权利与权益状况存在多种形式,不同的权利与权益状况影响不动产的价值。界定与区分不动产的权利与权益状况是对评估对象的具体判断。第十条 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使用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不动产评估应该满足合法性原则,应该以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为依据。不同的使用条件,对不动产价值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应该根据该等技术
11、指标进行估算,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这些技术指标情况。第十一条 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最优利用方式指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能使委估不动产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方式。一般情况下,独立不动产的最优利用方式,仅考虑不动产自身的最优利用即可;但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的最优利用方式,还应充分关注出于整体企业价值的考虑而对不动产自身最优利用产生的影响,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设定。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本条是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目前除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
12、准则不动产以外,还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不动产包含的内容和评估结果的预期用途,确定不动产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不动产评估目的包括不动产转让、抵押、租赁、保险、税收、征收、征用、企业产权变动,以及财务报告目的等。不动产全部的权益是指不受任何其他权益或财产限制的所有权。不动产的部分权益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分割的权益,即不动产的某部分权益,如租赁权
13、等;另一种是对部分不动产拥有权益,即未将不动产进行物理分割,而对其中部分的不动产拥有权益。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不动产实物状况一般包括:土地的面积、四至、宽度、深度、形状、地形、地质、土壤及地基状况、用途、容积率、地面附着物情况等;建筑物的面积、体积、高度、层数、宽度、结构、材料、设计、设备设施、施工质量、维修养护、建筑物是否与周围环境协调等。不动产的权益状况一般包括:土地权利性质、权属、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建筑物的权属、不动产设定的其他权利状况以及法律限制等。不动产的区域状况一般包括:商服配套、道路
14、通达、交通便捷、城市设施状况、产业配套和环境状况等。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评估假设影响因素:资产评估项目的特定目的 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权利条件、评估时点的使用状态 评估市场条件的宏观限定(规划)情况 产权变动后评估对象的可能用途、利用方式和利用效果 资产评估所要实现的价值类型和价值目标等 第十六条 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合理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本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理解和掌握不动
15、产均衡原理,以及该原理对不动产价值的作用。建筑物与土地相比较,若规模过大或过小,或者档次过高或过低,其组合都不是均衡状态,该不动产的效用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从而会降低该不动产的价值。第十七条 对于土建工程与设备安装工程为一体的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设备安装工程与不动产的关系,合理进行区分,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等资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通常有两类设备与不动产存在直接的关系:第一类是为不动产使用者提供舒适、便利等必要条件的设备,如采暖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电气系统、热水系统等。第二类是与生产程序有关的固定设备,如大型生产装置、生产线、汽电油路等。第一类设备,作为不动产主要功能的保障措施,附属于
16、不动产,可作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第二类设备一般是具有特殊功能和设计特征的,可独立发挥其生产作用的资产,不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特殊情况下,如果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法,并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对于不动产处于隐蔽状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查看的部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的进行现场调查。但在相对特殊的情况下,对于具有同规格、重复性高的不动产管线、廊架等,由于地域跨度大,客观上不便于完全
17、进行现场调查,此时可以通过分析采用非完全现场调查的可行性,合理设计调查方式,并分析调查方式可能形成的风险,安排适量的现场调查数量与比例,同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证调查的充分性。从准则的要求看,其实质就是注册资产评估师若采用非全面的现场调查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具体方式,都应当能够确定其合理性,并控制其可能的风险。应谨慎采用非完全现场调查方式,避免盲目使用或滥用。对于不动产处于隐蔽状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查看的部分,如水下工程、海底工程、地下管线等,在不能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诸如查阅建设资料、资产管理和工程安全质量检测资料等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在报告中予以恰当披露。评估对象的调查程
18、度对所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评估师必须判断这些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应以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作为确定调查标准,而不得以工作量或工作的难易程度作为确定调查的标准。由于情况复杂或客观条件的限制,存在一些在较短时间无法查清的事项,评估师可以在报告中声明。但是,评估师必须判断上述事项的重要性,并在报告中披露评估师为该事项所做的努力以及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不能以声明的方式规避勤勉尽责的义务。第十九条 对于水利工程、码头、桥涵、道路等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特性和资产特点,通过设计概算、工程图纸、竣工决算资料、定额标准等技术资料,结合对不动产的现场查看,
19、了解不动产的结构、工程量、工程费用分摊、建设周期以及收益等情况。本条是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具有特殊功能和资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结构特征明显、价值量较大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时,应当注重掌握相关建设资料,把握不动产的主要构成和特征。由于这类不动产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借鉴和利用相关专业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帮助了解和掌握不动产的主要特征和价值构成。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租约限制和动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互影响特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不动产不可移动,其利用通常会对周围的不动产产生影响。反过来,周围不动产的利用状况也会
20、对该不动产产生影响。租约限制是指不动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已签订租赁合同,不动产的权利受到已签订合同关系的约束。动产对不动产的影响是直接的,如存放了特殊性质的存货对不动产的影响等。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其不动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比较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目的 评估基准日 评估对象和范围 不动产的权利状况 价值定义 评估假设、评估依据、评估方法与评估过程等。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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