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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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工程变更概述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一)工程变更的概念(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二)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二、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和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
2、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二)变更程序1.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2.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3.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承包人向监理人发出变更建议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三)变更估价1.变更估价的程序承包人发现有变更情况的,提出变更建议14天监理人同意否否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发现有变更情况的监理人(发包人)发现可能发生变更情况的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决定改变、不变或撤销监理人向承包人
3、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有困难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否是否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否是否监理人确定承包人实施支付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否否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否是监理人确定双方同意否确定价格否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是是否是2.变更估价的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4、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五)暂
5、列金额与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话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六)暂估价1.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由承包人提供。以监理人估价的
6、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征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6)改变原来的顺序或时间安排。(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二)变更程序1.指令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令。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1)工程师将计划
7、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3)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三)变更估价1.变更估价的原则(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或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
8、大于10%。(2)工程量的变更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并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调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
9、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一)工程索赔的概念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较大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3)承包人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发包人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发包人索赔。(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三)工程索赔的分类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2费用索赔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误索赔2工
10、程变更索赔3合同被迫中止索赔4工程加速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6其他索赔二、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1)索赔的提出(一)索赔程序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索赔程序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点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
11、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28天)2.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索赔程序(2)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3)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42天)(4)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5)工程师的答复(42天)(二)索赔报告的内容三、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一)索赔的处理原则 1
12、2 3 (二)索赔的计算1.可索赔的费用我国条款FIDIC合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下部分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2.费用索赔的计算1实际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2修正的总费用法例题例题:某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现场主导施工机械一台,由施工企业租得,台班单价为300元/台班,租赁费为100元/台班,人工工资为40元/工日,窝工补贴为10元
13、/工日,以人工费为基数的综合费率为3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出现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工程停工2天,人员窝工30个工日;因恶劣天气导致场外道路中断,抢修道路用工20工日;场外大面积停电,停工2天,人员窝工10工日。为此,施工企业可向业主索赔费用为多少?解:=1380元 1080+300总索赔费用=停电导致的索赔额=2100+1010=300元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停工通常不能进行费用索赔。抢修道路用工的索赔额=2040(1+35%)=1080元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3.工期索赔应当注意的问题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
14、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4.工期索赔的计算1网络图分析法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2比例计算法例题例题:某工程原合同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施工,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假定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为相对单位,则合同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
15、装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实际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实际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则承包商可提出的工期索赔为多少?不索赔的土建工程量上限为:解:由于工程量增加而造成的工期延长:不索赔的安装工程量上限为:701.1=77个相对单位3101.1=341个相对单位=5.5个月 21(430-341)/341土建工程工期延长=6.2个月 12(117-77)/77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1.7个月 5.5+6.2总工期索赔为:(三)共同延误的处理(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
16、期责任。(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即可得到工期的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方式有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一)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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