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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学习培训模板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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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 基金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解读 学习 培训 模板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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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解读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制定部门制定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依据制定依据:投资基金法第113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

    2、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

    3、、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他投资标的其他投资标的:艺术品、红酒等其他种类私募基金 规范对象规范对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非特别审批的私 募基金管理机构(公司或合伙企业,已进行限定:“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私募基金形式私募基金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目前仍适用证券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目前仍适用“一法两则一法两则”的规定的规定。5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第三条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4、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

    5、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第六条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 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成立时间:2012年6月6日成立;成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9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动态动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7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五

    6、条第五条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关键词关键词:不设行政审批,仅备案(第7-10条)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8第二章第二章 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管理人备案管理人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

    7、)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第十条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关于“自然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

    8、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9第二章第二章 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备案材料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9、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5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10第二章第二章 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仅备案。备案不构成“增信”。11第三章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

    10、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法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有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关键词关键词:穿透认定(第13条)关注关注: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仍应在特定数量内12第三章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

    11、)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链接链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3第三章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

    12、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券商资管产品、信托产品、基子公司资管产品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非法人形式,如合格企业、契约,需穿透核查14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募集资金募集

    13、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2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关键词关键词:“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注意注意:1.未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

    14、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2.可以依法进行披露可以依法进行披露。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等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备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15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募集资金募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排除“保本型基金”买者自负16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募集资金募集链接: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15、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 第一条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16、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7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募集资金募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投资者书面承诺投

    17、资者书面承诺+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18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募集资金募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评级机构评级机构: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强制要求为独立第三方机构)私募基金运作更多体现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好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具有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测评并将其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的动力基金管理人对自身管理的产品更为了解。评级标准评级标准:由自身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制定,无统一风险评级标准19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募集资

    18、金募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仅以问卷和承诺方式证明。20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19、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关键词关键词:基金合同21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 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第9393条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二)基金的运作方式;(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

    20、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88条、第92条的规定。22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 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第9494条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四)承担无限

    21、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23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关键词关键词:不强制托管 注意注意:未托管私募基金,应明确相应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9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第36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

    22、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44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24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

    23、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25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禁止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禁止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

    24、人员跟投私募基金 VS VS 财产混同财产混同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以上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26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当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若干只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作为受

    25、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义务,应当禁止。27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费等报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

    26、,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受托人义务,侵害了投资者权利。28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必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必须坚决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

    27、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29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信披义务信披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仅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未强制要求公开披露仅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未强制要求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

    28、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30第五章第五章 投资运作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保管内容:投资决策+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记录+其他相关资料)31第六章第六章 行业自律行业

    29、自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

    30、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信息共享+自律规则自律规则+自律措施自律措施+投诉处理机制投诉处理机制32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31、诚信档案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检查检查+诚信档案诚信档案+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33合合 规规 创创 造造 价价 值值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链接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4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

    32、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三)询问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

    33、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34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定义定义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34、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关键词关键词:差异化管理35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背景背景: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12.

    35、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18.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章,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

    36、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链接链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6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37、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制备案(第7条管理人基本信息、第8条私募基金基本信息)合格投资者(第11条)资金募集方式(第14条)、不得违规承诺(第15条)、客户适当性(第16-17条)信息披露(第24客户、25条协会)、保管义务(第26条)第23条第8项: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37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谢谢观赏谢谢观赏合规管理部合规管理部 夏晶晶夏晶晶 电话:电话:0551-622078900551-6220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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