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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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计程车和供出租的城市小公共汽车。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具体负责五华、盘龙、
2、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城管局的监督指导。公安、规划、工商、物价、旅游、交通、税务、市政公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城管局管理客运出租汽车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和服务工作;(三)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条件审查标准;(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和教育;(五)按照城市规划与市公安、市规
3、划、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及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六)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七)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八)对营运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经营权、许可凭证管理第七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经营条件并有偿取得经营权。经营权出让价格采取公开竞拍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出让收入只能用于城市交通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经营权的,应当到市城管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转让。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和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4、行制定。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必要设施;(三)有票据、安技、调度、驾驶员、售票员、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在二年以上并安全行车二万公里以上,女五十五周岁、男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经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培训合格。第十条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核发车辆营运许可凭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并向工商、税务、公安
5、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第十一条市城管局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营运资质和驾驶员的服务资格进行审验,审验合格方可继续营运。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新增和报废更新计程车应当采用排气量1600CC以上车型,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二)车前挡风玻璃只许张贴车辆年检合格、准运、治安合格和车船税标识,左右两侧玻璃只许张贴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标价签,车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其他有关证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三)车辆必须按规定设置顶灯、计价器、安全装置等设施,张贴、设置广告的,按照*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客运
6、出租汽车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退出营运的,还应当按市城管局和公安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许可凭证和服务资格证。第十五条计程车计价器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指定的位置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实行定期检定和经常性查验;(二)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三)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四)计价器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营运,并及时修复,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营运;(五)车辆上路营运无人乘坐和待租
7、时,应竖立空车标志牌,有人乘座时必须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市城管局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有计划地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教育;(三)认真做好票务管理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和车辆档案以及客票登记台帐;(四)如实办理客运出租汽车有关业务;(五)组织好所属从业人员及车辆的年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驾驶员交通行车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六)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失物查找以及营运车辆调度;(七)管理人员必须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八)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8、九)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和维护营运秩序,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按照乘客的要求及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使,不得违背乘客意愿合乘载客;(三)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并开具有效车票;(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五)不得索要回扣、小费或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外的返程放空费;(六)衣着整洁,礼貌待客,持证上岗,文明行车,营运时不得吸烟,不得在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七)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消毒;(八)发现乘客遗失在车辆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市城管局或公安部门报告。
9、第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置废弃物,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三)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必须有人陪伴;(四)按规定支付车费及租乘计程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第十九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拒绝支付车费:(一)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按核定运价收费的;(二)不开具专用车票的;(三)由于驾驶员的原因、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中断运送服务的。第二十条计程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活动时,不得拒载。计程车上路行驶或停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及其他客运集散地待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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