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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某大学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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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某大学 经济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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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法主讲:xxx绪 论一、法的基础知识(一)什么是法?(法的概念与特征)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道德、社会团体规范、习惯。孔子的不同见解孔子的不同见解 春秋时期,鲁国政府有规定,鲁国人看到本国人在外国做奴隶的,可以先垫钱赎回,等回国后去政府报销。孔子的一个学生垫钱赎回奴隶后没有去报销,众人夸其品格高尚。孔子责备他说:以后就会有人担心去报销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所以就不愿做赎回奴隶的事了,这样,就妨碍了更多的奴隶被赎回。法的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普遍约束性 权义性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

    2、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我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其相关法 2、行政法3、民商法 4、经济法5、刑法 6、诉讼法7、劳动法 8、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9、军事法 10、国际法二、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的产生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法律,法律就成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1、中世纪自然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表现为在不同身份中的不同配置。所以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通过确认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的方式来实现,融合在等级身份关系的法律调整之中,遵循以直接的人身强制

    3、为特征的统治和服从的法律原则。2、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在经济领域,自由放任思想占主导地位。社会的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而市场机制要求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机会,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支配自己的财富。所以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由体现权利-平等属性的民商法调整。3、现代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与经济法的产生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有些经济领域不愿进入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是事后调节 市场失灵 民商法在经济关系的调整方面显得力量不足 要求国家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渗入,以权力-服从的行政原则抑制市场机制的副作用 产生经济

    4、法,使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制度化和法律化小结: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荒岛上的鲁滨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特定经济关系。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四、经济法的独立性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经济法的干预性。一个比喻:运动健将与残疾人的赛跑。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的经济性。本章小结:1、经济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章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

    5、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特征: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不同类别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营利)。(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企业及其内部机构 市场主体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6、 (被管理主体)自然人注意:企业和法人的关系企业: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按照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形式,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具有人格(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起发

    7、生和消灭并且范围一致,但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各有区别。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的成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的分类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选择表述企业和法人关系的正确图例:法人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图一图二企业图三(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两重身份 指同一主体在参加法律关系时,既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又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市场关系),从而具有两重身份。经济管理关系中:权利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市场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 经济管理关系中:义务主体市场主体 市场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 在我国,

    8、一些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混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利用管理者的身份进行非职务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不同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其享有或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二)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管理权经济法上的权利 物权 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 (经济法确认)知识产权 人身权 作为经济法上的义务 不作为经济管理权: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权利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

    9、所产生出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能实现。是与职位相对应的权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管理对象 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行为物: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可以为人所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从不同角度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主物与从物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原物与孳息 原物:能够被使用或收益的物。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分类意义:原物所有

    10、权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经常处在发展变化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法律规范(抽象条件)法律事实(具体条件)同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也需要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指事实上的存在)。市场经营行为 合法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行为 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 经 济 违法行为法律事实 自然现象 事件 社会现象(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后果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不能是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同时

    11、变化。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管理权的制约。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案例讨论:2004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约定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是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10月2日上午,参加

    12、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但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 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以后的几天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又发生争执。司机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

    13、拘留。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与债权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调整权利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权的法律特征1、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支配、特定物)。注意:此处的特定物包括固有特定物和经特定化的种类物。2、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利(直接支配权、“对世权”)。3、排他性(追及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指标的物无论辗转流

    14、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物权优先于后设物权。(三)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完全物权(即所有权)物权 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他物权:限制物权 永佃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注意:典权和典当的区别: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当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把它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质权。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成立的用益物权;而典当的标的物应限于动产,实为动产质押,属担保物权。典权人对典物有权进行使用、收益而不付租金;典当中当铺对当物只享有占有权。典权人的过

    15、失导致典物的损失,仅在典价的范围内赔偿;典当中的当铺则赔偿实际损失。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有权以典价回赎典物;典当中出当人还需要支付利息。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亦称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最典型的代表,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2、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实际控制。所有人占有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占有 善意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非法占有思考:购买他人被盗的自行车而获得的占有属于?(2)使用:利用财产(以占有为前提)。(3)收益:获取经济利益。(4)处分: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

    16、命运。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事实上处分:消费、抛弃等处分 法律上处分:出卖、赠与等 小结: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由非所有权人行使。(二)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共有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有:两人(自然人或法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1)具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但只有一个所有权)。(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共有人的权利义务都共同指向该项财产整体并共同指向该项财产的每一部分)。(3)两层权利义务(共有人与他人之间:对应,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共有人之间:平行,即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2、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

    17、份共有: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共有人在内部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按份共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应按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办理。按份共有人处分其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关系可因全体共有人的协议而终止。(2)共同共有:共有人平等地、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血亲或姻亲等身份关系)而发生。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就共有财产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管理和处分,依全体共有

    18、人的一致意见进行。(三)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生产、收取孳息、添附等所有权的取得 继受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2、所有权的转移(1)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意义:可确定所有权的明确归属。可确定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风险责任的承担。(2)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确定:财产交付时间(不动产是登记时间)。注意: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在实际中产生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如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等。3、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所有权转移三、经营权 指经营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所有人(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

    19、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是由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基于国家授权而产生。是具有特定有限性的财产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案例讨论 刘甲与刘乙系兄妹关系。2003年5月,二人继承父母留下的三间房屋。按照遗嘱内容,刘甲享有2/3产权,刘乙享有1/3产权。由于兄妹二人都有较好的居住条件,故二人经协商一致将共有房屋于2003年7月出租给胡某,租期为一年。2004年1月,刘甲因工作变动需要调离本市,于是他与刘乙协商,欲将共有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额以8000元售价出卖。刘乙对此表示同意,同时她提出欲以20000元购买刘甲的份额,以准备为她儿子日后结婚之用。最后,双方协

    20、商以20000元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交付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随即,兄妹二人便将房屋买卖 一事告知承租人胡某。胡某也要求购买刘甲的份额(两间房屋),并提出他作为承租人对刘甲刚出卖 的两间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刘甲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便将房屋售予其妹,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刘乙认为,她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当然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承租人无权与她争夺房屋的优先购买权。2004年7月,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胡某仍未搬出,并坚持认为刘甲与刘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而刘乙则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胡某搬走。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分析刘乙和胡某的主张是否合法?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念

    21、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注意:“血债”、“情债”、“文债”中的“债”只是个借用词;“欠人钱财即为债”是对债的一种片面理解。二、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特征(一)债的主体1、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2、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注意:国家也可成为债的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库券。3、主体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特定,是“对人权”(而物权仅权利人特定,是“对世权”)。(二)债的内容1、内容:债权和债务。2、内容表现:积极行为和少量消极行为(而物权仅是消极行为)。积极行为(作为

    22、):如买卖关系中,卖方向买方的交货行为。消极行为(不作为):如在加工承揽债中,承揽方不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承揽人的这项义务就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又如保管人不得随意处分保管物。(三)债的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而物权仅为物)。三、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约定:合同之债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 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损害之债(一)合同之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债。(二)不当得利之债1、成立条件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同时具备)一方受益,同时使他方受损;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必须有 直接的因果关系。例1:在银行取款时由于银行的疏忽而

    23、多支的款项。例2:车站误将甲的货物交给乙。例3:甲养的鱼跳入乙的鱼塘。2、后果:受损人(债权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债务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注意: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件,并不是受益人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可以因各种原因事实发生:既可能是受损失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如例1),也可以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如例2),还可能是因自然事件造成(如例3)。(三)无因管理之债1、成立条件 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同时具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例1:收留并照顾他人离家迷途的儿童。例2:雨夜为出门的邻居抢修危房。例3:甲路遇因车祸受伤而昏迷的乙,将其送往医院

    24、并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2、后果:管理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债务人)有义务支付该费用。(四)侵权损害之债 违法性;1、成立条件 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例1:违章行车致人伤残。例2:抢劫他人财物。2、后果:受害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加害人赔偿所受损失,加害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该损失。注意:侵权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受害人的债权却是合法并受法律保护的。这与因赌博行为而在赌博者之间形成的所谓的债不同。案例讨论 李某和张某之间是邻居。2004年8月,李某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父亲病危,于是一家三人匆忙回乡。当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将来

    25、临。由于李某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防止厨房漏水,张某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修整过程中,张某不慎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李某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非常恼怒,认为张某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张某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李某,不应赔偿。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李某支付其因治疗腿伤而花费的医疗费。1.张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侵权行为?为什么?2.李某是否应支付张某的医疗费?为什么?四、债的种类 特定物之债 债 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 债 按份之债 多数人之债 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按

    26、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份额既可相等也可不等。连带之债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连带债权:每个债权人都享有的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连带债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的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之债中的少数债权人受领了全部债权或少数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连带之债随之消灭而转变为一方内部的按份之债。本章小结:物权 债权 新的物权(财产支配控制)(财产流转)(财产支配控制)(静态)(动态)(静态)第三章 财产权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基于人们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1、基于人们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也称知识产品,是人们通过

    27、创造性脑力劳动所产生的精神财富。2、是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是具有财产价值的精神财富,属无形财产,但需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3、是依照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范围,不同国家和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主要内容是相同的。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 工业产权 主要内容 专利权 著作权(版权)(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专有性:独占性、垄断性,指知识产权只能由权利人专有享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2、地域性:区域性、国界性,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有一定地域限制,仅在权利依据取得的法律发生法律效力的范围内受到保护。3、时

    28、间性:期限性,指法律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保护有一定期限。二、商标权法律制度(一)商标与商标权概述1、商标的概念和分类(1)商标的概念是一种专用标记;是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专用标记;须是可视性标记:视觉能够感知的标记;标记的目的是为了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是无形财产,具有财产价值。(2)商标的分类从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来分: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相互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它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从商标的使用对象来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从商标的效力来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29、册(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为辅的原则。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从商标所有人和使用目的来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福建省沙县小吃同业公会 绿色食品标志 的集体商标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行政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认定(中级以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注意:一个注册商标的产品可能非常成功,以致于其商

    30、标成了普通名词。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在美国,该商标就失去了受保护的法律地位而成了一个普通名词。企业家的困境是:他们希望他们的产品获得成功而成为家喻户晓的名词,但不希望他们的产品太成功以致于人们开始用产品的商标指代任何同类产品。实例:1921年,斯特林药物公司乙酰水杨酸的商标名称阿司匹林被联邦地方法院裁定成为此种药物的普通名词,而不仅仅是斯特林公司的,这样,所有乙酰水杨酸的生产者都用阿司匹林一词称呼他们的产品。此外的实例还有:COLA (一种软饮料)POCKET BOOK(平装书)ESCALATOR(自动楼梯)SOFTSOAP(液体洗手皂)LIGHT BEER(低度啤酒)YO-YO(转陀)在我国也

    31、有:JEEP(越野车)FREON(制冷剂)2、商标权的概念和内容(1)积极权利:合法利用 消极权利:控诉侵权人控诉权:控诉(控告和诉讼)他人侵害其商标权的权利。控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诉讼:人民法院(二)商标权的取得:注册取得(驰名商标有例外)1、商标注册申请(1)商标注册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商标注册申请条件具备显著性。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使用):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得作

    32、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更不能注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过该组织同意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

    33、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分别申请:同一商标,不同类别的商品另行申请:同一商标,同类的不同商品重新申请:标志改变变更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 项变化2、商标注册审核(1)商标注册的审核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2)商标注册的审核程序 初步审定并公告 异议等待(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取得商标专用权)(三)商标权的保护1、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商标权的期限与终止(1)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申请续展(续展次数不限,

    34、每次10年):期满前6个月、宽展期6个月。(2)终止: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6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商标权人申请注销。被商标局撤销。3、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

    35、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时可见,驰名商标未注册也可得到一定的保护),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群羊围攻”小肥羊商标 商评委被诉上法庭 5日,“小肥羊”商标又起争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企业推上法庭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小肥羊烤肉馆起诉国家商评委,称小肥羊商标为通用名词

    36、,被注册为商标是个错误。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庭审:同行在法庭上撕破脸 2004年11月,内蒙古小肥羊刚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就遭到“群羊围攻”。包括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餐饮企业联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收回“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认为“小肥羊”是通用名称。后来,两家“小肥羊”退出争端。而河北“小肥羊”刚刚败诉,陕西“小肥羊”在北京与内蒙古“小肥羊”继续争夺这一金字“招牌”。在法院门口,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人分发餐巾纸包,为庭审造势。在法庭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在质证阶段发难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称内蒙古小肥羊提交法庭的证据是伪造的。而内蒙古小肥羊也不甘

    37、示弱,称西安小肥羊烤肉馆2000年6月才获得营业执照,此前的经营行为为非法无照经营。争议:“小肥羊”是不是通用名称 此案争议的中心焦点还是“小肥羊”是否为“通用名称”。两原告坚持认为,以肥羊作为服务招牌、菜品名称使用不可避免。如果允许“小肥羊”名称作为商标注册,违反公平原则。两原告提出,目前全国有5000多家“小肥羊”餐饮企业,如果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注册成功“小肥羊”商标,这5000多家小肥羊的利益将面临重大损失。而内蒙古“小肥羊”针锋相对:“不能因为有很多人仿冒耐克,就说耐克是通用名称吧!”在小肥羊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之后,出现众多“搭车”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维权:

    38、当庭呈上生效判决作证据 其实,早在2003年,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官司就在全国遍地开花。在新疆、北京、河北等地诉讼均胜诉。刚刚在河北胜诉的判决也作为其当天提交的证据。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法务中心主管徐珂介绍说,“小肥羊”成名后,“搭车”侵权时有不断。有的企业在“小肥羊”三个字前加上“天意”、“绿草地”等帽子;有的企业起名为“小狗羊”、“小胖羊”、“小羊肥”;最可气的就是以前加盟小肥羊的企业,在加盟合同期满或者合同因故终止后,自立门户继续使用“小肥羊”的招牌。内蒙古小肥羊法务中工作人员不无得意地表示:“在生效判决中,我们公司还没有败诉的。”质疑:“小肥羊”作餐饮商标有不妥 虽然

    39、内蒙古“小肥羊”在维权官司中屡战屡胜,但仍有专业人士称,“小肥羊”这一商标有内在缺陷。因为肥羊本身是一种原料,其显著性和创新性都不高。小肥羊作为商标,很容易被同行一起共用,使得人们对小肥羊的品牌意识逐渐淡化。业内人士认为,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还应更注重显著性和创新性,避免使用原料名称。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05-04-06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在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经营管理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三、专利权法律制度(一)专利权概述 1、专利权的概念: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发

    40、明专利权 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日起10年。(二)专利权的取得1、专利申请(1)专利申请人:一般来说,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就是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人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可由合同约定。发明人、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a.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人是完成的单位或个人。b.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

    41、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人是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a.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依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b.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享受国民待遇(即按照前面条办理)。合法继受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权也可以转让)。(2)专利申请内容: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b.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42、方案。a.实用新型须是一种产品,不是方法。b.实用新型须具有特定的立体外形且可移动。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a.外观设计是产品外表的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b.外观设计须适于工业应用(能批量生产)。c.外观设计须富有美感,不是技术方案。三者的区别:a.外观设计与前两者的区别:前两者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是使产品具有外表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b.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发明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而实用新型仅指具有一定立体外形的产品;实用新型与发明相比,对产品的创造性要求较低,常称为“小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

    43、力成果: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专利申请形式:一发明创造一专利。2、专利申请审批(1)专利申请审批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日(直接递交);若邮寄,为寄出的邮戳日。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国际优先权)。在我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国内优先权)。(2)专利申请的审批条件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新颖性:申请日前没有公开过。例外情况: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对“公开”的理解:出版

    44、物公开是国际范围;使用公开和其它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公开)仅限我国范围。b.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c.实用性: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具备:新颖性。注意(3)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初步审查并公布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权并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申请日 公布日 公告日 保密阶段 临时保护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初步审查 授予专利权并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4)专利权无效:自始无效。(三)专利权的利用和保护 1、专利权的利用(1)许可实施 须签订许可实施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

    45、案。有关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的法律问题,由合同法予以调整规范。(2)转让专利权转让的方式有出卖、赠与、投资入股等。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专利权的保护(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专利权的终止期限届满而终止(无续展规定)。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按规定缴纳年费;书面声明放弃。(3)侵犯专利权行为及不视为侵犯专利

    46、权行为。(4)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四)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非专利权人实施某项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制度。1、强制许可的理由(只需其一)(1)合理条件强制许可。(2)公共利益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强制许可。2、强制许可的条件(1)登记和公告。(2)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3)应付合理的使用费。3、专利权人的诉权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7、构成要件:秘密性 实用性 价值性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和专利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可为权利人带来优势,可结合于同一产品,部分商业秘密可以转化为专利。区别:商业秘密 专利 秘密状态 公开状态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发明创造 秘密性、实

    48、用性 新颖性、实用性 价值性、保密措施 创造性(富有美感)无法定保护期间 有法定保护期间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 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社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利强,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广东省佛山市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应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聪,广东省南海市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帮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退休干部。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

    49、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生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我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被告辩称:1、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

    50、。3、原告的销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12日,原告富士宝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5月14日被公告,5月2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公报载明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本专利主视图所表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上部的储水瓶外形为透明的头盔形,通过透明储水瓶可见到内有一圆柱形净化器,净化器后面竖立一条圆管状的排气管。从储水瓶前部与圆柱形的瓶体上端是半圆弧状的凸檐,凸檐上有两个小圆形保温、加热指示灯,下面有一心形的出水开关;从立体图看瓶体正面,两侧向内凹的曲面,瓶底下部有一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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