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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树德科技大学金融与风险学系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106266
  • 上传时间: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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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树德 科技大学 金融 风险 学系 课件
    资源描述:

    1、 【金融法規【金融法規】課程系列一課程系列一【銀行法【銀行法-通則通則】與個案實例解析與個案實例解析主講人:土地銀行主講人:土地銀行 中正分行中正分行 副副 理理 詹詹 益益 裕裕 中中 華華 民民 國國 九九 十十 五年五年 九月九月 二十三二十三 日日 1.請同學以講義方式印出 2.印出方法列印選講義方式黑白 3.每頁2張較佳(空白上課時可註記)4.內容及案例內容及案例 講授分析講授分析-上課時講授或整理或繪圖,同學可註記;以利融會貫通。第第 一一 章章 通則通則 1 第第 二二 章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0 第第 三三 章章 商業銀行商業銀行 70

    2、 第第 四四 章章 儲蓄銀行儲蓄銀行 77 第第 五五 章章 專業銀行專業銀行 87 第第 六六 章章 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100 第第 七七 章章 外國銀行外國銀行 116 第第 八八 章章 罰則罰則 125 第第 九九 章章 附則附則 137 第一條第一條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融政策,特制定本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銀行之定義銀行之定義)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業務

    3、之機構。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一、收受支票存款。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四、發行金融債券。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放款。五、辦理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有價證券。七、投資有價證券。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十、辦理國內外匯兌。十、辦理國內外匯兌。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十二、簽發信用狀。十二、簽發信用狀。-以下參閱:銀行法第以下參閱:銀行法第13條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

    4、其期限在一年以內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用。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2.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一 (收受存款之意義)(收受存款之意義)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之行為。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二 (授信之定義授信之定義)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

    5、、透支、貼現、保證、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2.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第六條第六條 (支票存款)(支票存款)本法稱支票存款,謂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委託支付隨時提隨時提取取不計利息不計利息之存款。之存款。(-消費寄託與委任的法律關係消費寄託與委任的法律關係)第七條第七條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憑存摺或依約

    6、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憑存摺憑存摺 表見代理之意思表示表見代理之意思表示)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2.消費寄託法律關係消費寄託法律關係 第八條第八條 (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方式提取之存款。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一 (定期存款期前提取之限制及(定期存款期前提取之限制及質借或解約)質借或解約)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

    7、銀行中途解約。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商中央銀行定之。第十條第十條 (信託資金)(信託資金)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而經營之資金。金。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2.信託資金圖解流程信託資金圖解流程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照本法有關規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中央主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中

    8、央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2.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條件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條件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擔保授信(擔保授信)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 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內容及案

    9、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 (不得徵連帶保證人限制不得徵連帶保證人限制)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10、在此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限。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2.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放棄先訴抗辯權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無擔保授信無擔保授信)本法稱無擔保授信,謂無前條各款擔保之授本法稱無擔保授信,謂無前條各款擔保之授信。信。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

    11、款。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而經其承兌者,亦同。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

    12、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入者,謂貼現。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書。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2.開發信用狀圖解流程開發信用狀圖解流程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銀行分為下列三種:一、商業銀行。一、商業銀行。二、專業銀行。二

    13、、專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三、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在其名稱中表示之。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認其為銀行之名稱。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得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

    14、核准。營,其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準用第六章第六章之規定辦理。之規定辦理。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如經董事會決議

    15、,向銀限公司之企業,如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以一定財產提供擔保,行出具書面承諾,以一定財產提供擔保,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或抵押權者,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權或抵押權者,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之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移轉占有。質物之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移轉占有。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2.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

    16、,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貸款不在此限。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持股。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

    17、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三以上同意。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前項授信限額、授

    18、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 (行員利害關係人行員利害關係人)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 等以內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 係者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

    19、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分之十之企業。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不在此限。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

    20、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2.交叉授信之禁止交叉授信之禁止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制,其限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由主管機關定之。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條、第條、第三十三三十三條或第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三十三條之二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向銀行申請

    21、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計算計算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條第一項、第條第一項、第三十三十三三條第一項有關條第一項有關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一併計入:一併計入:一、銀行之從屬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一、銀行之從屬

    22、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出資額。出資額。二、第三人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二、第三人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三、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三、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放款值,由銀行,由銀行根據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覈實決定。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23、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2.查估方法與放款值查估方法與放款值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宅之放款,不在此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銀行利率)(銀行利率)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銀行

    24、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財政部定之。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2.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標準者,中央主管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

    25、期調整之。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2.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必要時,主管機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提高比率。銀行關得參照國際標準,提高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比率,亦同。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2.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其範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其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

    26、機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之資產予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之資產予以限制。以限制。凡實際比率低於規定標準之銀行,主凡實際比率低於規定標準之銀行,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分配盈餘並為其他必管機關得限制其分配盈餘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

    27、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銀行對資

    28、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關定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存款保險組織存款保險組織)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

    29、險之組織。織。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同業間借貸組織同業間借貸組織)銀行為相互調劑準備,並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得訂定銀行為相互調劑準備,並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得訂定章程,成立同業間之借貸組織。章程,成立同業間之借貸組織。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 (經營貨幣市場與信用卡業務之許可經營貨幣市場與信用卡業務之許可)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不得接

    30、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定者外,應保守秘密。1.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內容及案例講授分析 2.銀行應保守秘密之義務銀行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

    31、會承認後十五日內;無股東會之銀行於董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無股東會之銀行於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除應將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銀行除應將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外,並應備置於每一營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外,並應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法規【金融法規】課程系列一課程系列一【銀行法【銀行法-通則通則】與個案實例解析與個案實例解析 敬請敬請 指教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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