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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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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七 女职工 未成年 特殊 保护 课件
    资源描述:

    1、Page 1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三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Page 2第一节 概述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意义Page 3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所有女性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女职工当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女职工还应受到特殊的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Page 4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二)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周岁未满周岁的男女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依法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如果未成年工是女性,则应受到女工的特殊保护。Page 5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三)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衍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Page 6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Page 7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

    3、中都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内容。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Page 8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 1951年政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中,对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做了明确规定。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对妇女就业不受歧视做出规定。1960年党中央作出批示,对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范围、怀孕女职工和哺乳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Page 9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

    4、)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3年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了行政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992年4月,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2007年就业促进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Page 10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Page 11(一)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1、妇女享有

    5、平等就业权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 3、禁止招收女童工的规定Page 12(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提供同等劳动领取同等报酬2、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Page 13(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2、禁止女工从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禁止女工从事建筑业中的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Page 14体力劳动

    6、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Page 1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2)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3)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

    7、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4)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Page 16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平均劳动时间率 平均劳动时间率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2)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米来表

    8、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3)劳动强度指数 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Page 17(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1、女职工的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9、Page 18(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2、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Page 19(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

    10、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Page 20(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醚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

    11、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Page 21(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驾驶拖拉机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Page 22(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3.产期保护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

    12、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Page 23(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4.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Page 24(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4.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13、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Page 2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

    14、。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Page 26案例解析 该公司不能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妇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Page 27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

    15、。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Page 28案例解析 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

    16、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Page 29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财产?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问: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Page 30案例解析 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17、,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Page 31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李某(女)于2004年12月和王某(男)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2月,李某搬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回夫家。期间,王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其搬回来住,但李某从没有答应。考虑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于2

    18、006年提出和李某离婚。这时,李某已怀有他人的孩子3个多月了。请问:王某可否提出离婚?Page 32案例解析 可能会有人问:妇女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正常来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妇女法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如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人民法院查明属实,是可以受理该离婚案的。本案就是如此。Page 33丈夫死后,妻子还是公婆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200

    19、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孰料200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的第二天,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扬言王某可以走,但孩子必须留下。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问: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Page 34案例解析 王某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妇女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

    20、人不得干涉。Page 35第二节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Page 36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年颁布的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1991年和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4年劳动部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02年10月颁布了修订后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Page 37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21、(三)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检查(四)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Page 38(一)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Page 39(一)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第三条 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

    22、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Page 40(一)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最低就业年龄的例外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

    23、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Page 41(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业;Page 42(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

    24、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Page 43(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

    25、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Page 44(三)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检查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Page 45(四)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Page 46Page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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