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中常用环境保护标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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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 生产 审核 常用 环境保护 标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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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洁生产审核中常用环境保护标准清洁生产审核中常用环境保护标准2环境标准n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总称,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n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环境标准的制定同法规一样,需经授权由国家相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3环境标准的分类n环境标准分为五类三级。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标准。n环境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n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4环境标准的制定1.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2.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3、3.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制定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5.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制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5地方环境标准n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n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n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n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4、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n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或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7各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n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措施;环境基础标准是为制订环境质量标
5、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确定总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制订、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执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重要支持。n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n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8环境标准的作用 n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n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n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根据;n环境样品标准是标
6、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律依据。珠三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n实施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n实施时间: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自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9珠三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3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
7、氨氮排放分别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电镀行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n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含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的企业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n恶臭、噪声等适用相应的国家标准n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
8、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111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n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n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n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电镀
9、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设施(表1)新建设施(表2)特别排放限值(表3)1总铬1.51.00.52六价铬0.50.20.13总镍1.00.50.14总镉0.10.050.015总银.50.30.16总铅1.00.20.17总汞0.050.010.0058总铜1.00.50.39总锌2.01.51.010总铁5.03.02.011总铝5.03.02.012总氰化物0.50.30.213pH 值69696914化学耗氧量100805015总磷1.51.00.516氨氮2515817总氮30201518悬浮物70503019石油类5.03.02.020氟化物101010
10、13镀件单位面积基准排水量n单位产品镀层基准排水量限值:现有设施为300L/m2镀件;新建设施为200L/m2镀件;特别排放限值为100L/m2镀件14电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516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n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n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n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7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n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采样
11、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集一次。n排水量为造纸生产区排放口的排水量。生产辅助设施(如热电站、供热锅炉、间接冷却排水、软化水制备、生活服务设施等)所排废水,不计入造纸废水排放指标,但应计入全厂排放指标中。n排水量和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18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生产类型制浆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其他制浆和造纸企业排 放 限 值1pH值69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色度(稀释倍数)8050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3悬浮物(mg/L)7050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4五日生
12、化需氧量(BOD5,mg/L)503039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5化学需氧量(CODCR,mg/L)2001201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6氢氮(mg/L)151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7总氦(mg/L)18151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8总磷(ms/L)101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可吸附有机卤素(AOX,mg/L)151515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t/t(浆)802060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n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本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9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生产类型制浆企业制浆和造
13、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排 放 限 值1pH值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色度(稀释倍数)50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3悬浮物(mg/L)503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20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5化学需氧量(CODCR,mg/L)1009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6氢氮(mg/L)128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7总氦(mg/L)15121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8总磷(ms/L)08080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可吸附有机卤素(AOX,mg/L)12121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0二恶英(pgTEQ/L)30303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
14、水量,t/t(浆)5040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n自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本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n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执行本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生产类型制浆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排 放 限 值1pH值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色度(稀释倍数)50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3悬浮物(mg/L)2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1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5化学需氧量(CODCR,mg/L)806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6氢氮(mg/L)55
15、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7总氦(mg/L)1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8总磷(ms/L)05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可吸附有机卤素(AOX,mg/L)888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0二恶英(pgTEQ/L)30303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t/t(浆)3025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n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 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n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n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时段,执行表1标准n2002 年1 月1 日前建设的项目,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
16、行第一时段标准值;2002 年1 月1 日起建设的项目,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二时段标准值;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分。21控制区划分n特殊控制区指划分为、类的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及划分为一类的海域n一类控制区指划分为类的水域(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除外)以及划分为二类的海域n二类控制区指划分为、类的水域和划分为三类、四类的海域22标准分级n特殊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n排入一类控制区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n排入二类控制区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n排入建成运行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
17、污水执行三级标准n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海域的功能要求,执行相应的标准。23其他规定n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 计算n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242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n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n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18、,也按本标准执行。n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26水污染控制项目及分类n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n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27标准分级n根据城镇污水处
19、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n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n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n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类
20、功能水域或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n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28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序号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A 标准B 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5060100120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3悬浮物(SS)102030504动植物油135205石油类135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1257总氮(以N 计)15208氨氮(以N 计)5(8)8(15)25(30)9总磷(以P 计)200
21、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11.535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0.513510色度(稀释倍数)3030405011pH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1.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50%。2.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29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序号项目标准值1总汞0.0012烷基汞不得检出3总镉0.014总铬0.15六价铬0.056总砷0.17总铅0.130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单位(mg
22、/m3)序号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氨1.01.54.02硫化氢0.030.060.323臭气浓度(无量纲)1020604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0.5113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1.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3.以上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浓度限值。32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n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排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
23、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n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n位于三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33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
24、插法计算;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值。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3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n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n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
25、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n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35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新扩改建现有 新扩改建 现有 1 氨 mg/m3 1.0 1.5 2.0 4.0 5.0 2 三甲胺 mg/m3 0.05 0.08 0.15 0.45 0.80 3 硫化氢 mg/m30.03 0.06 0.10 0.32 0.60 4 甲硫醇 mg/m30.004 0.007 0.010 0.020 0.0355 甲硫醚 mg/m30.03 0.07 0.15 0.55 1.10 6 二甲二硫 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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