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人权保护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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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犯 人权 保护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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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人权公约规定:一切人,“不论种族、国家、性别都有毫无例外的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最基本的权利”与其他公民相比,死刑犯已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他们的一部分原有权利已被依法剥夺,实体权利的范围缩小,从而在权利形态上表现出部分的缺失,如死刑犯人身自由权的丧失等。这种权利的有限性是由刑罚所追求的目的所决定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死刑犯的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标准公民”,而是一种特殊的公民状态。死刑犯的某些权利虽然没有被剥夺,但是基于刑罚的性质和监管改造的需要,这些权利必然被烙上刑罚的印痕,从而在内容上表现出它们的不完整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部分
2、权利被暂停行使。二是部分权利只能限制行使。三是对部分特定权利不能主张。由于自身的特定法律身分和特殊人身状态,死刑犯还具有一些其他公民所没有的特定权利,即罪犯特定身份权。这部分权利,实际上是死刑犯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原来被剥夺的那些完整权利的部分回复。这些特定权利就是死刑犯原有权利在回复过程中的一些过渡形态和表现形式,是公民权利的”特别行使方式”,而不是比其他公民多出的什么权利。比如,死刑犯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权利,是罪犯特定身份权的一种,它实际上就是罪犯将要失去的生命权的部分回复。与一般公民权利总处于稳固状态不同,死刑犯权利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既可以是权利范围的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权利程度的
3、提高或降低,还可以是一项或几项权利的失去。导致变化的因素包括行刑政策的改变、死刑犯改造表现的不同等。死刑犯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理应享有人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作为社会的主体而享有基本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在道德意义上的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否认人权无疑要回到人类社会的野蛮时代,死刑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享有人权应当是权利主体的应有内涵。死刑犯虽然受到刑罚处罚,但其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死刑犯作为公民仍然享 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因此,死刑犯在法律上的公民地位,就成为死刑犯权利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死刑犯具有公民地位表
4、明,刑罚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权力关系。权利的本质,就是主体价值的最大化,权利是一个具有活力的因子,当权利的某一部分被限制时,就应有一种新的权利来弥补。死刑犯的特定身份权就是这种由于失却某种权利而产生的力图恢复这种权利的新的权利。死刑犯在羁押期间,其人身自由的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于是产生了请求减刑、赦免以及会见亲属的权利,申诉、控告的权利,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权利等,这些都属于死刑犯的特定身份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对死刑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
5、的惩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3)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4)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5)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6)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规定:(1)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2)只有犯罪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该
6、罪行应判死刑的情况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如果在犯罪之后法律有规定可以轻判,该罪犯应予轻判。(3)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已患精神病的人不得执行死刑。(4)只有在对被告人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5)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判决执行死刑。(6)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向较高的法院上诉,并应采取步骤确保必须提出这种上诉。(
7、7)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寻求赦免或减刑,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或减刑。(8)在任何上诉或采取其他申诉程序或与赦免或减刑有关的其他程序期间,不得执行死刑。(9)判处死刑的执行应尽量以引起最少痛苦的方式为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大多是限制死刑的规定,而对死刑犯的权利的规定只有一款,即第六条第4款对于“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的规定。从上述条文很明显的可以看出,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相比,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中关于死刑犯权利的规定更为完善。不仅规定了死刑犯有寻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还规定死刑犯有在诉讼过程中适当获得法律协助权、上诉权、上诉或采取其他申诉程序或与赦免
8、或减刑有关的其他程序期间不得执行死刑权、采用最少会引起最少痛苦的死刑执行方式权。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该议定书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注意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到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词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而且确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生命权方面的进步,要求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以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根据该议定书,只允许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一项保留,即规定在战时可对在战时犯下的最严重的军事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美洲人权公约虽然是一个区域性的人权公约,但是,它对死刑作出了较之公民权
9、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为严格与具体的限制:1、严禁恢复死刑。美洲人权公约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死刑。2、排斥对与政治有关的犯罪的死刑。美洲人权公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政治犯罪或有关的一般犯罪不得处以死刑。3、扩大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早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之前,欧洲理事会即通过了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死刑应予废除。任何人不得被判处这种刑罚或者被处决。这样,除允许就在战争时期或者面临战争的直接威吓的时期所实施的犯罪规定死刑外,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成为了一种态势。(一)生存权生存权指公
10、民享有的维持其身体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任何权利都无从提起。在我国,死缓犯除非在缓刑两年期间内再故意犯罪,才会被执行死刑,剥夺其生存权。只要在缓刑期内不再故意犯罪,死缓犯的生存权同其他犯罪分子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以保障其生存的权利。罪犯的生存权主要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受基本物质生活待遇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吃、穿、住的权利。在监狱服刑期内,死缓犯同其他罪犯一样享有这些权利。(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在我国,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得到了严格的保护。其一,在人身安全权方面,被判处死缓
11、的犯罪分子,虽然其已被判处死刑,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除非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时间内故意犯罪的,其生命才会被剥夺,否则,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保护。其二,在人格权方面,我国监狱法第7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权不受侮辱。因此死刑犯与一般公民一样,其人格权是完整的并应受到法律保护。死刑犯也是公民,同样享有完整的人格权。其三,在人身自由权方面,死缓犯不能享有完整的人身自由权,这是由于刑罚的本质所决定的,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正是靠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来达到。(三)合法财产权罪犯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有。罪犯入监服刑前的合法财产如储蓄、有价证券、房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
12、其所有权仍属于罪犯,未经允许,他人不得占有和使用;罪犯入监所携带的合法财产及在监狱服刑期间所得的劳动报酬,在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应当允许使用,出狱时则全部发还本人,不得挪用、扣留;罪犯在服刑期间合法继承的财产,其所有权也属于罪犯。(四)诉讼权利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
13、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一)部分人身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其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的白皮书中指出:在我国,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据此,虽然死刑犯被剥夺了生命权,但在判决确定后至行刑前这一段时间内,他们依然享有人身安全权和人格权等权利。我国监狱法规定,在关押期间,监管人员不得对其有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他们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死刑立即执行犯的人格权也应受到全面的保护。尽管可能很快就要被执行死
14、刑,但死刑犯的人格权、姓名、肖像、身份权、名誉权等都是完整的,不受非法剥夺和侮辱。如果没有附加没收财产,其所享有的合法财产,如储蓄、有价证券、房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的所有权依然归其所有,属于其私有财产。其原有之债权、继承权等财产方面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判处死刑就被剥夺这些权利。(二)诉讼权申诉、控告、检举、辩护等诉讼权也是罪犯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死刑犯,该权利更为重要。通过行使申诉、控告、检举、辩护等权利,符合法定情形的死刑立即执行犯有可能被重新改判,从而减轻原有的刑罚处罚。我国法律充分保障死刑犯的诉讼权利,死刑立即执行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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