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9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死刑犯人权保护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098370
  • 上传时间:2022-11-10
  • 格式:PPT
  • 页数:69
  • 大小:2.35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死刑犯人权保护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死刑犯 人权 保护 课件
    资源描述:

    1、世界人权公约规定:一切人,“不论种族、国家、性别都有毫无例外的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最基本的权利”与其他公民相比,死刑犯已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他们的一部分原有权利已被依法剥夺,实体权利的范围缩小,从而在权利形态上表现出部分的缺失,如死刑犯人身自由权的丧失等。这种权利的有限性是由刑罚所追求的目的所决定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死刑犯的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标准公民”,而是一种特殊的公民状态。死刑犯的某些权利虽然没有被剥夺,但是基于刑罚的性质和监管改造的需要,这些权利必然被烙上刑罚的印痕,从而在内容上表现出它们的不完整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部分

    2、权利被暂停行使。二是部分权利只能限制行使。三是对部分特定权利不能主张。由于自身的特定法律身分和特殊人身状态,死刑犯还具有一些其他公民所没有的特定权利,即罪犯特定身份权。这部分权利,实际上是死刑犯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原来被剥夺的那些完整权利的部分回复。这些特定权利就是死刑犯原有权利在回复过程中的一些过渡形态和表现形式,是公民权利的”特别行使方式”,而不是比其他公民多出的什么权利。比如,死刑犯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权利,是罪犯特定身份权的一种,它实际上就是罪犯将要失去的生命权的部分回复。与一般公民权利总处于稳固状态不同,死刑犯权利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既可以是权利范围的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权利程度的

    3、提高或降低,还可以是一项或几项权利的失去。导致变化的因素包括行刑政策的改变、死刑犯改造表现的不同等。死刑犯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理应享有人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作为社会的主体而享有基本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在道德意义上的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否认人权无疑要回到人类社会的野蛮时代,死刑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享有人权应当是权利主体的应有内涵。死刑犯虽然受到刑罚处罚,但其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死刑犯作为公民仍然享 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因此,死刑犯在法律上的公民地位,就成为死刑犯权利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死刑犯具有公民地位表

    4、明,刑罚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权力关系。权利的本质,就是主体价值的最大化,权利是一个具有活力的因子,当权利的某一部分被限制时,就应有一种新的权利来弥补。死刑犯的特定身份权就是这种由于失却某种权利而产生的力图恢复这种权利的新的权利。死刑犯在羁押期间,其人身自由的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于是产生了请求减刑、赦免以及会见亲属的权利,申诉、控告的权利,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权利等,这些都属于死刑犯的特定身份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对死刑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

    5、的惩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3)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4)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5)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6)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规定:(1)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2)只有犯罪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该

    6、罪行应判死刑的情况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如果在犯罪之后法律有规定可以轻判,该罪犯应予轻判。(3)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已患精神病的人不得执行死刑。(4)只有在对被告人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5)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判决执行死刑。(6)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向较高的法院上诉,并应采取步骤确保必须提出这种上诉。(

    7、7)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寻求赦免或减刑,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或减刑。(8)在任何上诉或采取其他申诉程序或与赦免或减刑有关的其他程序期间,不得执行死刑。(9)判处死刑的执行应尽量以引起最少痛苦的方式为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大多是限制死刑的规定,而对死刑犯的权利的规定只有一款,即第六条第4款对于“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的规定。从上述条文很明显的可以看出,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相比,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中关于死刑犯权利的规定更为完善。不仅规定了死刑犯有寻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还规定死刑犯有在诉讼过程中适当获得法律协助权、上诉权、上诉或采取其他申诉程序或与赦免

    8、或减刑有关的其他程序期间不得执行死刑权、采用最少会引起最少痛苦的死刑执行方式权。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该议定书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注意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到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词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而且确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生命权方面的进步,要求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以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根据该议定书,只允许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一项保留,即规定在战时可对在战时犯下的最严重的军事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美洲人权公约虽然是一个区域性的人权公约,但是,它对死刑作出了较之公民权

    9、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为严格与具体的限制:1、严禁恢复死刑。美洲人权公约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死刑。2、排斥对与政治有关的犯罪的死刑。美洲人权公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政治犯罪或有关的一般犯罪不得处以死刑。3、扩大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早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之前,欧洲理事会即通过了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死刑应予废除。任何人不得被判处这种刑罚或者被处决。这样,除允许就在战争时期或者面临战争的直接威吓的时期所实施的犯罪规定死刑外,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成为了一种态势。(一)生存权生存权指公

    10、民享有的维持其身体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任何权利都无从提起。在我国,死缓犯除非在缓刑两年期间内再故意犯罪,才会被执行死刑,剥夺其生存权。只要在缓刑期内不再故意犯罪,死缓犯的生存权同其他犯罪分子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以保障其生存的权利。罪犯的生存权主要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受基本物质生活待遇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吃、穿、住的权利。在监狱服刑期内,死缓犯同其他罪犯一样享有这些权利。(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在我国,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得到了严格的保护。其一,在人身安全权方面,被判处死缓

    11、的犯罪分子,虽然其已被判处死刑,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除非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时间内故意犯罪的,其生命才会被剥夺,否则,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保护。其二,在人格权方面,我国监狱法第7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权不受侮辱。因此死刑犯与一般公民一样,其人格权是完整的并应受到法律保护。死刑犯也是公民,同样享有完整的人格权。其三,在人身自由权方面,死缓犯不能享有完整的人身自由权,这是由于刑罚的本质所决定的,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正是靠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来达到。(三)合法财产权罪犯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有。罪犯入监服刑前的合法财产如储蓄、有价证券、房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

    12、其所有权仍属于罪犯,未经允许,他人不得占有和使用;罪犯入监所携带的合法财产及在监狱服刑期间所得的劳动报酬,在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应当允许使用,出狱时则全部发还本人,不得挪用、扣留;罪犯在服刑期间合法继承的财产,其所有权也属于罪犯。(四)诉讼权利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

    13、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一)部分人身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其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的白皮书中指出:在我国,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据此,虽然死刑犯被剥夺了生命权,但在判决确定后至行刑前这一段时间内,他们依然享有人身安全权和人格权等权利。我国监狱法规定,在关押期间,监管人员不得对其有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他们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死刑立即执行犯的人格权也应受到全面的保护。尽管可能很快就要被执行死

    14、刑,但死刑犯的人格权、姓名、肖像、身份权、名誉权等都是完整的,不受非法剥夺和侮辱。如果没有附加没收财产,其所享有的合法财产,如储蓄、有价证券、房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的所有权依然归其所有,属于其私有财产。其原有之债权、继承权等财产方面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判处死刑就被剥夺这些权利。(二)诉讼权申诉、控告、检举、辩护等诉讼权也是罪犯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死刑犯,该权利更为重要。通过行使申诉、控告、检举、辩护等权利,符合法定情形的死刑立即执行犯有可能被重新改判,从而减轻原有的刑罚处罚。我国法律充分保障死刑犯的诉讼权利,死刑立即执行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15、不服的,在执行刑罚前,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如果确有犯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的,应当予以重审。因原案再审或被指控犯有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死刑犯,在法庭再次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律师、监护人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为自己辩护。享有全面而有效的辩护权,是可能被处死刑者进行防御的锐利武器。即使是已被终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执行前的关押期内,也有权对监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体罚虐待、徇私舞弊等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对死刑立即执行犯提出的控告、检举

    16、材料,监管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得阻挠、扣压或者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有关机关应立即对这些情况进行核实,如果确有对死刑立即执行犯进行体罚虐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予以严惩;如果他们的检举揭发属实,有助于破案、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应给与死刑立即执行犯重新改判的机会。因此,诉讼权是死刑立即执行犯享有的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必要手段,是其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死刑适用原则模糊几十年来我们国家所遵循和依据的法则就是:社会治安差就多用,好则少用。二、死刑适用范围过大从分则条文规定来看,死刑条文既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贪污受贿的犯罪,也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

    17、还涉及到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可以说,死刑的适用在我们国家基本涉及到了犯罪的所有领域,这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极为罕见的。一、死刑复核程序形式化第一、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听取辩护人意见,以及辩护人采用何种途径向合议庭提出意见。特别是很多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无从提出辩护意见。第二、发回重审由原合议庭审理无法保证客观公正。第三、不开庭的书面方式对该案件进行重审,更加无法保证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第四、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的期限未做出规定,与刑事诉讼程序所应具有的及时性原则相违背。二、死前执行程序过于简单首先,在执行主体上,刑诉法对我国死刑执行主体规定的比较模糊,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18、其次,在死刑执行时间、场所和方式的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的也是极为简单的。一、司法机关配合力度不够第一、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控方无法参与,且死刑复核权缺乏监督。第二、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间死刑复核后的裁判设置有背法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改判:一、数罪并罚的案件,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二、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

    19、决。除上述极其有限的两种部分改判的情形外,只能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二、相关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立法完善(一)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面第一,在经济犯罪、危害公民财产的犯罪等没有直接危及人的生命的犯罪的条款的法定刑中,规定最高刑只能是死刑缓期执行;第二,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中,虽规定有死刑立即执行,但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几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除此之外,如果确属罪行及其严重、需要判处死刑的,应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第三,对于其他直接危害人的生命的犯罪,如有以下情形的,刑法可以明确规定即使是直接危害到了人的生命,有以下情形的,也只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

    20、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与其他同类或相似案件相比较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易于改造的犯罪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具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的等。(二)完善死缓犯的减刑制度第一,死缓犯本人申请减刑的权利有待增加。第二,死缓犯被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以后的申请减刑或假释权有待规定。二、程序完善(一)健全死缓犯人权保障的法律监督程序第一,加强监狱内部的监督工作。第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二)完善死缓犯的减刑假释程序三、死刑缓期执行犯人权保障的司法措施(一)保障死缓犯对其人身进行刑讯伤情检查、鉴定和在法庭上展示刑讯伤情的申请权为

    21、了避免偾查机关对死刑嫌犯进行刑讯以逼取口供,西方国家除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外,还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由被采取强制措施者的辩护律师或其近亲属会同有关机关对其进行“全裸式全方位”地拍照或录像,以保护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生命、健康权。(二)保障死缓犯的辩护权(三)保障死缓犯的婚姻家庭权一、死刑立即执行犯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一)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按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我国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加以严格控制,只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适用死刑,而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职务上的犯罪

    22、、宗教犯罪等的死刑可以废除。(二)增设死刑的赦免制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寻求赦免或减刑,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或减刑。”二、死刑立即执行犯人权保障的程序设计(一)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二)完善死刑执行监督程序三、死刑立即执行犯人权保障的司法措施(一)赋予死刑立即执行犯会见亲属权(二)保障死刑立即执行犯的生育权(三)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四)体面受刑权和保持遗体完整权酷刑犯人权的基本理论酷刑犯人权的基本理论 酷刑

    23、的概念酷刑的概念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酷刑的概念酷刑的概念牛津法律词典:是指根据1988年英国刑事正义法案第134条的规定,由公共官员(或者得到其默许的人员)故意实施的使世界上任意之人遭受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24、的侵犯行为。酷刑的范围酷刑的范围(欧洲人权法院界定)(一)不仅包括已然的酷刑,也包括未然的酷刑。大部分酷刑案件的申诉,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酷刑行为,如已经受到的殴打、虐待和侮辱等。但是对于尚未发生的,在将来极有可能发生的酷刑,同样属于公约所禁止的“酷刑”范畴。酷刑的范围酷刑的范围(二)不仅包括在缔约国境内的酷刑,也包括在境外可能发生的酷刑。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所确定的酷刑,不仅包括在缔约国境内发生的酷刑为,与缔约国有关的,可能在缔约国境外发生的酷刑同样也是欧洲人权法院所关注的。酷刑的范围酷刑的范围 (三)不仅包括肉体的酷刑,也包括精神的酷刑。最早对于酷刑的理解仅仅局限于肉体的摧残和折磨,但随着人类

    25、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精神的 折磨也被列入酷刑的范畴之内,而欧洲人权法院近年的判决,更是把对家居财产的损害也列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的范围之内。酷刑的范围酷刑的范围(四)不仅包括故意的行为,而且还包括过失行为。酷刑与人权酷刑与人权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保护人身权是当代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而在现实中侵犯人身权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酷刑。酷刑犯人权保护现状酷刑犯人权保护现状立法立法 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立法立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亦不

    26、得被施以非人道的或有损人格的惩罚或待遇。”立法立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实践实践 司法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作为兼具司法和立法功能的机构,确定哪些被申诉的行为构成“酷刑”,相应的判例也为就成为公约缔约国禁止酷刑的依据。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大量判决,对酷刑的实质内容和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我国在反酷刑现状我国在反酷刑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

    27、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禁止和惩治酷刑。中国刑法设立了七种涉及酷刑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第238条)、非法搜查罪(第245条)、报复陷害罪(254条)、刑讯逼供罪(第247条)、暴力取证罪(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第248条)、虐待部属罪(第443条)等,予以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酷刑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该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存在酷刑问题的原因我国存在酷刑问题的原因(一

    28、)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二)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和不完善(三)司法投入不足,侦查技术水平不高我国酷刑犯人权保护制度的缺陷我国酷刑犯人权保护制度的缺陷 第一,我国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我国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得的非言辞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言辞证据排除的也很少,因为查证属实比较困难。这成为助长刑讯逼供的一大因素。第二,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第二,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刑讯逼供行为往往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程序的不公开,容易产生刑讯逼供。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多为事后监督,而且对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处罚力度不

    29、够,不能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第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第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非常弱势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供述义务,不直接导致刑讯逼供,但是助长了过分依赖口供的倾向,而这种对口供的依赖性,又助长了刑讯逼供现象。我国反酷刑工作的加强建议我国反酷刑工作的加强建议(一)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二)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在法律上规定有限的沉默权(四)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五)严格执法,加大对酷刑实施人的惩罚力度(六)建立由法院对一切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七)尽快建立和推广“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讯问应实行录音和录像”这三项制度 Thank you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死刑犯人权保护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4098370.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