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学概论(第四版)课件第十二章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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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传播学 概论 第四 课件 第十二 传播 中的 著作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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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一一、互联网的特性造成侵权易,维权难、互联网的特性造成侵权易,维权难 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存在隐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证难以手机等特点。二、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二、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三、多媒体网络传播作品的法律保护三、多媒体网络传播作品的法律保护1、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2、取得在先作品的授权问题四、与网络传播有关的传播权限制四、与网络传播有关的传播权限制1、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一一、发达国家对网络传播著作权的保护情况、发达国家对网络传播著作权的保护情况1、美国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世界知识产权
2、组织著作权条约实施法案、著作权与科技教育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2、澳大利亚版权法修正案3、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4、欧盟各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公约(WPPT)二二、伯尔尼条约伯尔尼条约和和互联网条约互联网条约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三三、我国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法规、我国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法规1、著作权法有关网络传播的立法过程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以前对网络传播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随着上网人数的剧增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因网络传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多。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建立有关网络传播权及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
3、有关数据库的特殊权利虽然尚未成立,也引起了官方的关注。2、我国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四四、网络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1、署名权2、发表权3、修改权4、保持作品完整权五、网络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五、网络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1、复制权2、发行权3、传播权4、出版权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七、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七、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一、技术措施的界定一、技术措施的界定 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著作权人主动采取的、能够有效控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放置侵犯七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二、技术措施的种类二、技
4、术措施的种类1、按用途分控制访问作品、控制传播作品、识别非授权作品、制裁非授权使用2、按手段分访问控制技术、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三、三、DRM技术技术 DRM即数字著作权管理,就是保护网络传播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四、寻找侵权者的技术技巧四、寻找侵权者的技术技巧1、HTML中的技巧2、利用搜索软件一、国内首例网站与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案一、国内首例网站与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案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记者李煦 牛爱民)国内首例由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的侵权诉讼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寂寞如潮、网事悠悠等侵权书籍;赔偿原告上海榕树下
5、计算机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元;并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据法院介绍,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创办的“榕树下”网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原创作品网站之一,发表了大量网络原创作品,并与作者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年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中,未经榕树下公司的许可,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寂寞如潮、网事悠悠等篇文章,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榕树下公司在知悉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专有出版权,故将中国社会出版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数字化技术使作品传播形式发生变
6、化,但作品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使用网上作品仍应由著作权法予以调整。原告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本案所涉及篇文章的使用权。而被告出版的“丛书”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审查“丛书”编者是否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致使原告著作权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国内第一起网上著作权官司二、国内第一起网上著作权官司“电脑商情报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被诉侵权案”原告陈先生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了戏说MAYA一文,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刊载”。而被告电脑商情报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于1998年10月16日将这篇文章登在其第40版上。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
7、犯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 231元。同时支付惩罚性稿费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同意按照国家有关稿酬标准支付陈先生231元稿费。但被告认为自己无侵权故意,此稿是读者投入报纸电子信箱的。稿上未写真实姓名和地址无法发送稿费因而不同意向原告道歉。在此案中,被告电脑商情报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作者地址不明而无法发送稿费的说法也站不住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登报公开道歉,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损失924元,负担2000余元
8、受理费。三、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三、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瑞得诉东方案瑞得诉东方案”在“瑞得诉东方案”中,原告北京瑞得公司认为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主页,从整体版式、图案到栏目名称均与瑞得公司主页雷同,瑞得公司的徽标和搜索引擎“看中国”也被复制,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其因特网上主页的著作权,索赔19.99万元。经法庭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2000元,对原告的巨额赔偿要求则不予支持。另该案受理费5508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被告负担108元。四、王蒙、张抗抗等作家诉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案四、王蒙、张抗抗等作家诉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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