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21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章辩护与代理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097912
  • 上传时间:2022-11-10
  • 格式:PPTX
  • 页数:21
  • 大小:71.56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章辩护与代理课件.pptx》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 法学 第六 辩护 代理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刑事辩护一、刑事辩护的概念与特征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特征:u 1、对抗性u 2、民间性u 3、权利性u 4、诉讼职能性 刑事辩护的理论根据:1、是人类认识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兼听则明)2、是人权意识觉醒、人权观念加强、人权保障要求的客观需要 3、是维护和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 二、刑事辩护的历史发展(一)从自行辩护向辩护人辩护的发

    2、展(二)从委托辩护向法律援助辩护的发展(三)从主要是审判中的实体辩护向审前阶段的程序辩护发展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起源1910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2年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标志律师制度的开端。发展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954年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自行辩护与辩护人辩护。1979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刑事诉讼辩护制度1997年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辩护制度的强化。(一)刑事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基础、全程、不受限制)2、委托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

    3、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3、指派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办案机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1)强制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被申请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2)申请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

    4、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能力适格,职业伦理健全权利范围宽泛,辩护优势明显辩护人范围的禁止性规定:绝对禁止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相对禁止(相对禁止(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2、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

    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职业回避职业回避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三)辩护人的责任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

    6、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辩护人是完全独立并对立于控诉方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诉辩对抗与法治精神 2、辩护人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忠实义务与职业伦理 3、辩护人是独立于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尊重法庭与独立辩护(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职务保障权 1)辩护言论不受追责 2)侵权行为申诉控告权(2)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

    7、卷材料。案卷材料的范围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复制案卷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可以收取工本费。(3)会见、通信权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8、、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

    9、院、人民法院调取。(5)提出辩护意见权 审查批捕、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时,审判时辩护人可以提出意见(6)获得出庭通知权 开庭3日以前送达开庭通知书(7)出庭辩护权 法庭调查阶段: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质证,提供、出示、宣读证据,申请新证人到庭、调查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 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论意见,互相辩论(8)拒绝辩护权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9)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权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10)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控告权(11)保密权 刑事诉讼

    10、法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12、其他诉讼权利 申请回避权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权 申请专门知识人出庭权 协助上诉权 获得诉讼文书权2、辩护人的诉讼义务(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正当理由”包括: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2)依法辩护义务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

    11、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3)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4)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7)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8)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

    12、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9)不得实施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节刑事代理一、刑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代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二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的范围(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禁止性范围: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13、人,不得担任代理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刑事代理的特征:u(1)诉讼权利的受限性u(2)诉讼领域的多元性u(3)诉讼职能的多重性u刑事代理的意义:第一,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第二,可以代理那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二、刑事代理的种类(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主体 诉讼地位:同公诉人平等但不同于公诉人 诉讼权利:类似辩护人但有所不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主体(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主体自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原告人被告人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章辩护与代理课件.pptx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4097912.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