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与清算律师实务学习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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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与清算律师实务公司清算公司解散CONTENTS20101公司解散公司解散0102解散类型03司法解散原因04解散定义 公司解敢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末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
2、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散纠纷法条应用之大数据解散纠纷法条应用之大数据从解散过程来看,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进入清算程序: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清算终结,公
4、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解散的原因一般来说,分为三大类:一般解散强制解散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自行解散一般解散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5、需要解散。这种解散方式称为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或公司自愿解散,这种方式是依据公司和股东或出资人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其三种情形的实质原因在于:(1)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可以约定亏损达一定数额或比例、经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持续几年不能分红、股东既不能转让股权且公司又不能回购股权形成股东僵局和发生不可抗力等合法情形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议解散由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组建时所追求股东营利之目的,也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股东作为公司营利的最终受益者,公司的持续发展或中断经营及消亡无不与股东息息相关,股东在任一时期终止公司持续经营的自主权正是其经营权和
6、财产权合一的体现。这一自由原则也正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立法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3)这种解散方式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而解散,称之为法定解散。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二 强制解散实质: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力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
7、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强制解散的原因:(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三 请求解散/司法解散请求解散的原因: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实质: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
8、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指导案例指导案例8号:号:林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案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9、人民法院 杨杨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案审案 司法解散公司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司法解散公司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司僵局是由公司管理权争夺而导致的成员内部矛盾极端司僵局是由公司管理权争夺而导致的成员内部矛盾极端化的特殊描述,往往表现为股东失去合作基础、股东管化的特殊描述,往往表现为股东失去合作基础、股东管理受到排挤、管理机关运转失灵或者管理者仅接受个别理受到排挤、管理机关运转失灵或者管理者仅接受个别股东的指示管理公司事务,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初衷和目股东的指
10、示管理公司事务,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初衷和目的,导致股东的期待落空的,导致股东的期待落空。13法院判决:首先,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其次,由于凯莱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再次,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
11、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指导案例指导案例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案情简介: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
12、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4法院判决:从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为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公司运行始终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原则。当股东之间丧失了彼此间的信任发生公司僵局时,一方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对其他股东存在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基于投资股份所享有的合法经营管理权利,是公司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之一。富钧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特别约定而实行的严格一致表决机制,使得人合性成为富钧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因赁交易、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专利权许可使用等问题股东之间逐渐丧失了信任和合作基础。富钧公司董事会不仅长期处于无法召
13、开的状态,而且在永利公司和仕丰公司各自律师的协调下召开的唯一一次临时董事会中,也因为双方股东存在重大分歧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要求形成董事会决议。富钧公司权力决策机制长期失灵,无法运行长达七年时间。公司是否能够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公司是否能够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关于富钧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从富钧公司经营情况看,富钧公司僵局形成后,公司经营即陷入非常态模式,在永利公司单方经营管理期间,富钧公司业务虽然没有
14、停顿,但持续亏损,没有盈利年度,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显著减弱,股东权益已大幅减损至不足实收资本的二分之一。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然而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多轮的调解,永利公司和仕丰公司始终不能就转让股权、公司回购或减资等维系富钧公司存续的解决方案达成合意。案例二案例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仕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案情简介: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原名贝克莱
15、公司)由永利公司与仕丰公司共同投资并追加投资。永利公司出资额400万美元,占40;仕丰公司出资额600万美元,占60。2005年4月7日,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因对富钧公司治理结构、专利技术归属、关联交易等方面发生争议,总经理张博钦离开富钧公司,此后富钧公司由董事长黄崇胜进行经营管理至今。富钧公司总经理张博钦离职后,为了解决富钧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及富钧公司通过各自律师进行大量函件往来,沟通召开董事会事宜,最终于2006年3月31日召开了富钧公司第一次临时董事会,黄崇胜、张博钦(同时代理郑素兰)参加会议,但董事会未形成决议。2004年7月28日,COMPOS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外商
16、独资企业同镒公司,张博钦张博钦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生产产品与富钧公司相同。2008年3月,富钧公司以张博钦、同镒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司法解散的诉讼司法解散的诉讼方案方案准备准备 原告原告:持有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的股股东东 被告:公司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第三人:其他股东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散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散公司公司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
17、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解散事由:16杨剑强诉请:请求解除股东双方合作关系,解散保山东成公司,按杨剑强投资总额之30%分割属于杨剑强的财产。法院争议焦点: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以协议要件为准,还是按公司章程办理;保山东成公司是否已发生解散的事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山东成公司应否依法解散,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否符合股东约定解散的条件;二、是否出现公司僵局、依法应予强制解散的情形。最高法院再审阶段的焦
18、点问题:是保山东成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是否应予司法解散的问题。招商局的说明与公司2009年开始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之间的冲突,法院选择认定股东会事实。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解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判决解散等,分属不同的解散事由。因解散公司诉讼系非财产案件,一、二审法院按照财产标的额计收案件受理费不当,本院亦依法予以纠正。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杨杨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公司公司解
19、散纠纷案情简介:2001年10月,杨剑强以“云南保山碧鑫石材厂”的名义与东莞东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保山东成公司合同书、协议要件一份,双方约定以合作形式注册成立保山东成公司,执行一方担任董事长时,另一方必须担任总经理,否则合作自行终止,公司依法注销。保山东成公司2001年10月23日成立了,杨剑强出资30万元,占30%,东莞东成公司出资70万元,占70%。2008-2010年股东发生分歧,东莞东成公司单方对保山东成公司办公场地进行搬迁,登报声明原公司证照、印章作废,重新办理了保山东成公司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更换了相关证照和银行印鉴。遂引发诉讼0 02 2公司清算公司清算0102清算组织0
20、3自行清算04清算责任案例解析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人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的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的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法条速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 的相关规定,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
21、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190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01.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范围被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经营活动。0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04.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清算 的法律意义清算组织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文件等,负责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并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一、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输入标题02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的前提为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公司解散: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
22、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程序。请在此输入正文一行20公司清算及前提公司解散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终止公司破产: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进行强制清算最后终止公司的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程序。人员组成:人员组成: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及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会计及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强制清算:除上述自行清算人员外,有相关政府及法院人员介入破产清算:由法院制定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指在公司解散后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事务执行人。清算组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和执
23、行机构,接管董事会全部权力。二、清算组织21组织时间:组织时间:自决定解散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则由法院指定。22清算组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公司业务-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大会)的决议-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的职权与义务清算组的职权与义务自行清算01破产清算03 公司自行组织机构进行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等清算的类型: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介
24、入进行清算程序适用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公司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程序适用破产法等23 0201强制清算重点对比解散清算(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原因不同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程序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操作,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清算组成员不同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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