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学习培训模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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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2014年年2 2月月2121日由李克日由李克强总理以国务院强总理以国务院649649号令形式公布,号令形式公布,5 5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o解读:解读:1 1、意义:(、意义:(1 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 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3 3)明确了社会救助)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内容;(的内容;(4 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2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
2、愿,但确实面临着、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但确实面临着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o解读:
3、解读:立法依据,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制度功能:立法依据,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制度功能:(1 1)公民基本生活;)公民基本生活;(2 2)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平;(3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o解读:解读:此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原则:此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原则:(1 1)
4、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2 2)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3 3)与经济社会救助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经济社会救助发展水平相适应;(4 4)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
5、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o解读:解读:(1 1)首次赋予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首次赋予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织网)。织网)。20082008年民政部年民政部“三定三定”方案的规定是:牵头拟订社会方案的规定是: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应的,地救助规划、政策和标
6、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应的,地方民政部门负有统筹本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方民政部门负有统筹本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2 2)明确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解决了统筹体系建设与部门)明确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解决了统筹体系建设与部门职责之间的关系问题。职责之间的关系问题。(3 3)规定了地方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管理的职责。)规定了地方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管理的职责。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
7、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o解读:解读:(1 1)明确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内容;)明确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内容;(2 2)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引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概念;)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引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概念;(3 3)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职责。)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职责。要点:主体责任和协助责任的区别。要点:主体责任和协助责任的区别。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o解读:解读:(1
9、 1)纳入发展规划,意味着要确定发展目标、量化考核标准)纳入发展规划,意味着要确定发展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实施重点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实施重点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2 2)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突出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突出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3 3)明确救助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保障;)明确救助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保障;(4 4)规定资金管理方式,具有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定资金管理方式,具有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10、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o解读:解读:(1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责;责;(2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要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要
11、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o解读:解读:(1 1)明确社会救助不只是政府救助,还包括社会力量参与;)明确社会救助不只是政府救助,还包括社会力量参与;(2 2)表彰性条款,为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提供依据。)表彰性条款,为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提供依据。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12、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o解读:解读:(1 1)以家庭为单位(强调家庭保障为先);)以家庭为单位(强调家庭保障为先);(2 2)收入条件;)收入条件;(3 3)财产条件。)财产条件。要点:结合国务院要点:结合国务院4545号文件有关规定;家庭财产状况(不同类号文件有关规定;家庭财产状况(不同类型的财产设定不同的财产标准)。型的财产设定不同的财产标准)。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o解读:解读:(1 1)低保标准制定权限的调整;)低保标准制定权限的调整;(2 2)低保标准制定应考虑的因素;)低保标准制定应考虑的因素;(3 3)明确申请低保家庭
14、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的制定)明确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的制定权限。权限。要点:科学把握要点:科学把握“当地居民生活必需费用当地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15、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
16、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o解读:解读:(1 1)基层政府的受理责任,委托申请权由居民自己行使;)基层政府的受理责任,委托申请权由居民自己行使;(2 2)二级公示,特别是审批公示;)二级公示,特别是审批公示;(3 3)县级民政部审查、审批、公示的责任;)县级民政部审查、审批、公示的责任;(4 4)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要点:程序合法要点:程序合法 注重注重“公示公示”的科学性的科学性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17、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o解读:解读:(1 1)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是低保制度的重要特征;)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是低保制度的重要特征;(2 2)为分类施保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发展预留空间。)为分类施保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发展预留空间。要点:分类施保要区别于针对特定人
18、群的福利性补贴要点:分类施保要区别于针对特定人群的福利性补贴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19、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o解读:解读:(1 1)低保对象的告知义务;)低保对象的告知义务;(2 2)县级民政部门及基层政府的定期核查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及基层政府的定期核查责任;(3 3)根据收入、财产变化情况调整救助额度;)根据收入、财产变化情况调整救助额度;(4 4)书面说明停发理由(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书面说明停发理由(保护相对人的权利)。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
20、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16周岁的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o解读:解读:(1 1)以农村三无人员为基础定义特困供养人员;)以农村三无人员为基础定义特困供养人员;(2 2)以)以“城乡统筹城乡统筹”为着眼点构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为着眼点构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要点:特困人员供养与城市低保的关系。要点:特困人员供养与
21、城市低保的关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
22、制度相衔接。o解读:解读:(1 1)调整供养内容;)调整供养内容;(2 2)调整供养标准制定权限;)调整供养标准制定权限;(3 3)强调制度衔接。)强调制度衔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o解读:解读:(1 1)将受理申请的责任主体由村委会调
23、整为乡镇(街道);)将受理申请的责任主体由村委会调整为乡镇(街道);(2 2)明确委托的行使是特困供养本人;)明确委托的行使是特困供养本人;(3 3)审批(含审核)程序适用低保的有关规定,同样需要审)审批(含审核)程序适用低保的有关规定,同样需要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公示等。核家庭经济状况、公示等。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o解读:解读:(1 1)“温暖条款温暖条款”,乡镇、街道应及时发现供
24、养需求;,乡镇、街道应及时发现供养需求;(2 2)既强调主动,又强调依法(尊重本人意愿)。)既强调主动,又强调依法(尊重本人意愿)。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o解读:解读:(1 1)退出条款,强调了村(居)会、供养机构的责任;)退出条款,
25、强调了村(居)会、供养机构的责任;(2 2)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是指家庭结构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是指家庭结构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形式。o解读:解读:(1 1)明确供养形式;)明确供养形式;(2 2)特困供养人员的自主选择权。)特困供养人员的自主选择权。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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