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学习材料课件(带内容).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202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学习材料课件(带内容).pptx》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1 化妆品 生产经营 监督管理 办法 全文 学习 材料 课件 内容
- 资源描述:
-
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发布日期】2021-08-02【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而制定的。2020年,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国家药监局研究起草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形式审议发布。2020年7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2、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8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台过程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颁布实施30年,监管制度、监管手段、法律责任相对匮乏,与当前化妆品产业现状和监管形势严重脱节。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从宏观大局的角度,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做出了规定。在法规之下,国家药监局研究起草了办法,对新条例中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各项要求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生产许可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网络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手段等进一步细化,将成为今后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指导化妆品生
3、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各级监管部门在化妆品领域的执法行为。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10月成立化妆品监管司,着力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起草背景与过程办法分为八个部分,共10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制度、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等。第二章,生产许可管理。主要规定生产许可制度、申请许可资料、许可审查、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注销等。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主要规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委托生产管理、记录保存、贮存运输、企业自查停产整改、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等。第四章,经营质量管理。主要规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进
4、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记录保存、贮存运输、不良反应报告、禁止自行配制、协助产品召回、美容美发宾馆管理、集中交易市场管理等。第五章,网络经营管理。主要规定网络经营者定义、网络经营者责任、资质信息展示、化妆品信息展示,电商平台登记、审查、管理制度、记录保存、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督检查、抽查检验、补充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和评价、风险控制措施、责任约谈、信用管理、公布禁业人员名单等。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集中交易市场、网络销售者、电商平台违法责任等。第八章,附则。主要规定生产许可分类
5、、生产许可证格式、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时间等。主要内容办法主要从监管制度、重点环节、监管手段、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全面落实新条例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各项规定:(一)细化基本监管制度。在继承原有生产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对新条例确立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境内责任人制度、委托生产制度、产品召回制度、自查停产报告制度、网络经营监管制度、集中交易化妆品监管制度、美容美发等使用化妆品监管制度、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等基本监管制度。(二)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对日常监管中的重点环节,对应新条例要求进一步细化。对于委托生产,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生
6、产活动负责。对于网络经营,分别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经营义务及监管要求。对于集中交易市场等,规定了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管理义务,以及入场经营者的审查登记、定期检查等要求。对于美容美发机构等,规定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禁止虚假宣称产品功效。(三)明确监管手段。在强化原有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新条例新增的补充检验、紧急控制措施、责任约谈、信用管理等监管手段,办法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四)厘清法律责任。在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基础上,具体厘清细化了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新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在
7、执法实践中有较为统一的执法尺度。对违法情形作全覆盖规定,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增设小额罚款。办法还规定了国家药监局定期公布禁止从业人员名单,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落实到位。全面落实新条例各项规定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行业创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三是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建立高效监管体系,规范监管行为;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者用重典,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落实“放管服
8、”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是制定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为此,条例着重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将化妆品新原料分为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对产品和原料实行更加科学的监管。二是简化注册、备案流程,优化服务。加强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注册、备案提供便利;明确注册、备案的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简化备案程序,规定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避免实践中变相审批。三是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研究、创新,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并强调鼓励和支持
9、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条例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创新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
10、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条例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于1989年,相关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条例完善了以下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
11、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条例为完善监管措施作了哪些规定?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非法添加等违法现象较为突出。为保障公众健康,为守法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条例一是细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有过必有罚、过罚相当。二是加大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大幅提高罚款数额。三是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2、以罚款,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完善?对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称问题比较突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治理这一问题,条例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确立了以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同时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一是规定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公开依据摘要,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四是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相应罚则。对随意夸大化妆品功效的情形,条例作了哪些规范
13、?目录Contents 01总则总则02生产许可生产许可03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04化妆品经营化妆品经营05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目录Contents 0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07附附 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
14、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四条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第七条负
15、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第八条生产许可第二章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16、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17、;(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
18、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9、制作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
20、别标注。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第十七条 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生产许可项目等的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经省
21、、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并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同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加化妆品生产地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化妆品
2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延续许
展开阅读全文